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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8年硕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保证新生入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以及2018年福建省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第二条 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复试工作由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过程由研招办组织实施。
(二)二级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二级招生单位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指导教师、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分党委纪检委员组成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招生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组长对本单位招生录取工作负主体责任。在复试录取工作中,若出现工作失职及徇私舞弊的现象,将追究组长主体责任。小组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单位的复试。同时,按招生学科 (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专业复试的教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名,原则上当年拟招生的导师应参加复试工作,成员名单经二级招生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各二级招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复试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本复试录取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复试实施细则(包括复试程序、复试标准、复试大纲、复试项目、复试分值等)和时间、地点安排,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复试前在各二级招生单位网站公布。
(四)二级招生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成员的培训与管理,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强化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
(五)二级招生单位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第三条 复试名单的确定
二级招生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对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及录取原则,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并报研招办审核后在本二级招生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含考生姓名、编号、初试科目、成绩等信息)。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1.2。
第四条 调剂复试
(一)对调剂考生的要求。
1.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A类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需满足一志愿学科门类初试线,以及拟调剂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初试线。
4.初试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调剂程序
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开放调剂系统。考生如对我校有调剂意向,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填报:
第一步 有调剂意向的考生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填报调剂志愿;
第二步 二级招生单位对调剂考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考生报研究生处招生科复核。
第三步 二级招生单位对复核通过的调剂考生名单,应在二级招生单位网站公布,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出复试通知,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接收复试通知;
第四步 二级招生单位安排调剂生复试,及时给出复试结果,并通知考生是否拟录取,被拟录取的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选择“接收待录取”;
第五步 对拟录取考生在研招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条 复试方式及复试内容
(一)二级招生单位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
1.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时间每门为3个小时,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加试课程不计入总成绩,但任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到60分者,视为整个复试不及格。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条件许可的单位应单独组织进行。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
具体要求
(1)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3)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4)参加复试的教师需独立评分,并保证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设备和磁带由各二级招生单位自备)和记录,并填写每个考生的成绩和考生成绩汇总表。复试完毕后,试题、考试提纲、录音录像磁带及复试记录留在各二级招生单位保存三年(未录取者保留一年)。
(二)复试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二级招生单位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决定复试内容。应加强综合考评,一般应包思想素质、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级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2.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 外语听说能力;
(4)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综合素质和能力
(1) 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2) 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3) 人文素养;
(4) 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三)体检
考生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自行体检,并在复试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近三个月之内的体检报告。
(四)复试及加试科目试卷在使用前均属机密文件,应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同一学科(专业)的复试及加试试卷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复试成绩的使用
(一)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占总成绩的40%。复试各项内容的成绩均记数字分值(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除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一天到我校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需携带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持学生证,同等学力者应持大专毕业证书)及一张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一张复印件;
3、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工作单位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或者《定向协议书》;
4、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携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携带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5、政审表;
6、体检报告。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八条 录取办法
(一)研招办应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各专业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百分制)×40%(所有成绩必须取整)。
(三)根据各专业的招生指标,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从调剂生源中分次复试,并以当次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复试完毕后各二级招生单位应按照要求将考生相复试材料上报研招办,由研招办审核拟录取名单。二级招生单位应及时通知参加复试后无法录取的考生,以便考生做好之后的调剂工作。
(五)研究生拟录取名单报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后,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与研招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第九条 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有关违规违纪情况的信访举报和执纪问责。举报电话:0596—2591404。
(二)实行复试巡视制度,在复试过程中,研究生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复试现场巡查,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方式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工作失职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严格追究责任。
(四)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各二级招生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进行解答,考生对复试录取结果要求投诉和申诉的必须在结果公布一周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考生档案调取、接收、定向协议书的签订
(一)凡拟录取为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均须持《调档函》调取人事档案,同时,考生应配合学校督促档案的邮寄。
(二)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的硕士生凭《调档通知》办理定向协议书签订事宜,并于规定日期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协议书》(一式三份,可从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寄送至相关地址。
(三)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闽南师范大学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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