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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 复试是用于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查,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进入复试的要求,并统一组织复试工作。
2. 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复试的实施方案、日期、办法及复试人员等。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掌握。复试工作办法事先向考生公布。
3. 复试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做到“十公开”,实行监督、复议制度,复试过程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全程采取录音录像,坚持诚信,凡弄虚作假及考试中违规、作弊的考生不予录取。
4. 复试资格(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生证、学籍信息等)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 复试一般采取综合面试,业务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口语测试相结合的形式,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7.成立复试监督小组.
8.公开举报电话:024-89388475.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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