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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及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优秀生源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筹管理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牵头,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二、复试
第四条 复试分数要求
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要求按照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对于一志愿上线人数超过计划数过多的专业,我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比例并在国家线基础上二次划线。
第五条 复试形式及内容
1.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100分)和综合面试(100分,包括专业面试和外语能力测试两部分)。
2.同等学力加试:对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严格复试,以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的考查,加试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条 复试的组织与实施
1.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时间开展复试的报到、笔试(包括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等)、综合面试工作。
2.复试前各学院要成立以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研究生复试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条款),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复试录取领导小组应包括组长、成员及秘书,其名单应在《实施细则》上予以公布。
学院的《实施细则》必须在我校研招网及本学院门户网站上公布,各学院的复试、调剂工作必须按公布后的实施细则进行。
3.综合面试前,各学院应成立一个或多个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的成员原则上要求5人以上,少于5人一组的必须提前向研究生院报备。综合面试得分以复试小组各成员给出成绩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4.复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将考生的复试笔试、面试成绩予以公示以接受考生的监督。公示结束无误后,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考生笔试、面试成绩送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同时上报成绩的电子文档。
5.各学院的复试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复试成绩上报时间为4月2日前。确需进行二次复试的,需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接受体格检查。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复试时间提前与校医院联系以便安排。
三、调剂
第八条 调剂原则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调剂工作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调剂工作必须以教育部及重庆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规则如下:
1.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重庆地区(A类地区)的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须符合我校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3.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4.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重庆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5.国家线下达后我校将在学校研招网上公布相应专业的缺额,各专业的调剂复试人数(按实际报到人数估计)与缺额的比例原则上按1.5:1控制。
第九条 调剂程序
所有拟调剂复试的考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申请调剂我校,经各学院初步审核后,将拟发放复试通知书考生名单添加至复试通知书发放备选库,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后统一发放复试通知,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方可参加我校复试。
四、录取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2.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上以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考生综合成绩=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60%+复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40%),分专业按志愿由高至低确定,若综合成绩相同,则初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初试成绩仍相同,则按专业二、专业一、外国语、政治顺序逐次比较,成绩高者先)。对于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及培养潜质,或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优秀人才,在录取时可优先考虑。
3.同一专业下一志愿报考我校该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4.复试笔试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综合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程序
1.复试结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以上规则分专业按志愿分别计算出考生的综合成绩并进行排序,拟定拟录取名单。
2.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其间考生如有疑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书面申请复议。
3.公示结束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计划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计划和各专业历年招生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研究生院将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六、纪检与监督
第十五条 命题、制卷等过程必须严格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若有任何泄密事件发生,将直接移交校纪检监察处,触犯法律者将依法上报国家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复试笔试全过程必须全程录像,综合面试全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笔试(含考试、阅卷、登分)、综合面试必须按相关规定公平、公正进行,若相关工作人员有任何违规违纪情况,将上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均接受校纪检监察处、研究生院监督。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向考生公开、公示,接受考生的监督。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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