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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教学【2017】9号《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七条规定“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情况。”
我校根据情况,复试阶段政治审查工作要求如下:
1.考生在学校研招网下载打印《审查表》后,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组织部门填写政审意见并盖章(无学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档案所在单位审查填写);
2.考生复试时将《审查表》连同资格审查材料一并交至学院研究生教务员;
3.复试时无法当场提交的需于规定日期前寄至研究生教务员,逾期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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