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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同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每一个考生应恪守的基本准则,考生在报名时都已签订了《诚信承诺书》,广大考生应该维护个人承诺的严肃性和个人人格尊严。一旦违背自己的承诺去作弊,不但是对所有考生利益的侵害,更会给个人今后成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希望广大考生遵守考生守则,公平竞争、诚信应考,不要去寻找“枪手”,不要指望打“小抄”,不要指望利用现代通信设备作弊。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迎合个别考生想投机取巧、不惜孤注一掷甚至铤而走险想尽一切办法达到升学目的的心理,制造了花样繁多的现代化作弊仪器,提供给作弊者,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如此则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严重挑战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公平。在这里我们忠告广大考生不要购买和使用隐性耳机、耳麦等高科技作弊工具。同时忠告一些“好事者”不要替别人替考,以免害人又害己。诚信考试光荣,考试作弊可耻。
在诚信教育、防止作弊的基础上,对考试作弊的考生,要坚决打击。对于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除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外,再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21号文)进行处理,重者将开除学籍。对于在职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在按33号令做出纪律处理的基础上,还要通报单位,敦促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同时将考生作弊情况,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对当年作弊,情况特别严重的考生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1至3年暂停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在此郑重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考生有以上违法行为者,将直接交由司法部门取证处理。
希望各位考生,自觉遵守有关考试的各项规定,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在接受祖国挑选的同时也赢得人生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我们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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