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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7年12月23日—25日举行。在此,真诚提醒广大考生,要认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中涉及考试作弊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不要购买、使用各种所谓“高科技考试作弊器材”,不要相信网上出售的所谓“试题、答案”,以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湖南大学考点将严厉查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考1至3年的处罚,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对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在校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大学考点的考生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我校考点除了按照法律法规或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还将违纪事实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我校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任何部门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特提醒考生提高警惕,谨防诈骗。如发现违法线索,请保存证据向我校研究生院或纪委举报:0731-88822856(研招办),0731-88821680(纪委)。
附:
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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