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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7〕8号),我校2018年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学位研究生。
一、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二、招生计划
1.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的全日制专项招生计划,我校招收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均接受报考(报考时选择全日制专业研究方向,学习方式为“全日制”)。根据教育部文件,我校硕士拟招生人数为40人(分省计划详见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文件)。
2.录取的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
3. 骨干计划招生专业和学位类型重点向应用型专业倾斜,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
三、招生生源
1.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7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分省计划详见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文件)
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招生计划单列为“其他”类。(分省计划详见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文件)
四、报考条件
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我校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4.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5.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工作。(由生源范围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0-31日,每天9:00-22:00。
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
考生需认真阅读本招生简章和网报公告,并填报真实无误的考生信息进行报名。报名时专项计划一栏需选择“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类别必须为“定向就业”,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网报前应下载《报考201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见附件),并到生源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教处或民教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盖章,考生持盖章确认的登记表到报考点所在的省市招办领取校验码,参加网上报名。未经上述单位审批确认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
六、录取
(一)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学制及学费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直接进入我校进行基础强化学习,不再单独安排强化基础培训,修业年限和学习年限与其他普通类招生计划一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奖助政策根据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在报考前务必先查看各专业学费标准,合理选择学校及报考专业,学术型专业收费标准不高于8000元/年,专业型专业的收费标准请查看各专业学位的招生简章。
八、其他
1.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考生户口、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
3.学生毕业后,必须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九、登记表回寄事宜
请在网报完成后速将“报考201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寄至我校研招办,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7日。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贸大学诚信楼801研招办。
收件人:曲老师
电话:010-64492151
十、其他
未尽事宜一律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本简章如与教育部文件不一致,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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