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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省招办规定,今年周口市设周口市招生办公室和周口师范学院两个报考点,在网上报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河南省2018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公告》、欲报考招生单位公告和本公告发布的信息,正确选择报考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以免因错选招生单位或报考点而耽误了报名和考试。考生因未认真阅读相关公告等原因错选报考点而造成不能进行现场确认的,其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一、接收报名对象:
1、周口市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代码4114)接收的报名对象:
①往届本地户口(含周口市区、泛区、商水、西华、扶沟、太康、郸城、沈丘、项城、淮阳)和鹿邑县的符合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报名学业水平要求的考生;
②往届外地户口在周口辖区和鹿邑县工作符合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报名学业水平要求的考生。
2、周口师范学院报考点(代码4142)只接收2018年周口师范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3、符合周口考区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国家统考小科类选择报考点:
⑴报考307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311教育学、312心理学、313历史学、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管理类联考科目的选择:周口报考点。
⑵报考202俄语、314数学(农)、315化学(农)、414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5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科目的选择:郑州报考点。
⑶报考203日语、408计算机学科科目的选择:商丘报考点。
除以上规定科目外报考其他科目的报考点选择:4114周口市招生办公室(往届生),4142周口师范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应届毕业生)。
4、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及加盖有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报考201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到周口市招生办公室高招科领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校验码后再进行网上报名。
二、网上报名时间:
⑴2017年9月24日—9月27日每天9:00—22:00,周口师范学院组织应届本科毕业生登录研招网预报名;
⑵2017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考生登录研招网,按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信息。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信息有效,无需重复报名。
网上报名期间请及时交费以免错过交费时间导致报名资格无效。交费事宜需按省招办发布的网上支付说明执行。
网报3天内可在网报系统内自行查看学历学籍审核结果。
现场报名确认:
⑴时间:2017年11月7日—12日。
⑵地点:选择周口市招生办公室报考点的考生于11月上旬在周口市招生办公室网站或中国研究生信息网周口市招生办公室现场确认公告中查询现场确认地点。
选择周口师范学院报名点的考生在周口师院内组织现场确认。
⑶所持证件:
①往届本地户口毕业生必须持周口市辖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毕业证复印件(正面写上网上报名号、身份证号)、网上研招报名信息表。
②往届外地户口在周口市辖区工作的考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与周口市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已在周口办理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材料、毕业证、毕业证复印件(正面写上网上报名号、身份证号)、网上研招报名信息表。
③周口师院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国家统考小科类必须持网上研招报名信息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教育部学信网学籍查询中打印的学信档案。
④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⑤2018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招办(开《自考成绩证明》)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开《届时毕业证明》)。
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应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现场扫描身份证、照相、采集指纹、确认报名信息。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四、周口市考区考务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
①每考场都配备身份验证终端,考生入场时实行指纹验证考生身份并拍照,并及时和现场确认时的照片进行核对;②考场使用无线电侦测和阻断设备;③每个考场都安装有视频监控录像;④每个考场都配备了金属探测器;⑤本校教师不在本校监考,每场三名监考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外校;⑥提前交卷考生不准出考场;⑦考点大门口由公安民警审查证件,考点内由两名公安民警在公安勤务室值班,考试期间发现的替考及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考生立即刑拘;⑧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根据国家规定: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除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外,还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周口市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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