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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
上海政法学院坚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依托政法系统的行业优势,走“以需育特、以特促强”的创新发展道路,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学院注重教学科研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已经初步形成以法学为主干,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
学院“贴近实际,注重应用”的办学特色鲜明,具有多学科、多层次的办学能力,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创建有特色、高水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文科院校。学院现设有刑事司法学院、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商系、经济管理系、社会科学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系、外语系、新闻传播与中文系、体育部、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培训部等15个教学系部。拥有法学(含刑事司法方向、民商法方向、知识产权法方向、行政法方向、经济法方向、环境法方向、金融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和监狱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行政管理、社会学、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英语、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学等24个本科专业及方向。法学中的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是市教委重点学科。法学(刑事司法方向)、监狱学、社会工作、法学、国际政治、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与实践等6个专业和项目是上海市教委批准建设的本科教育高地,监狱学、社会工作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学院在上海大学期间,已经培养了7届硕士研究生,并与法国巴黎二大联合培养了法国——欧盟法硕士研究生。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恢复了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硕士点。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9000余人,继续教育在校学生1600余人。现有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副高以上职称占教师总数的35%,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超过教师总数的83%。学院设有应用科学研究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上海市社会心理学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城市安全研究中心等20余个研究机构。学院出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院报为《上海政法学院报》。学院重视开展对外交流与校际合作,先后与美国、法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多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交流关系。
学院坐落在风景秀丽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占地面积1078.60亩,“佘山脚下的花园学府”已经形态初显。学院教学设施先进、齐全,现有计算机中心、语音室等基础实验室,以及法学综合实训室、法律诊所、、模拟监狱实训室、模拟法庭、刑侦实验室、国际贸易综合实验室、速录实训室、数字采编、摄影、电视台实训室、公共管理实训室、沙盘模拟实训室等设施。学院自1999年至今一直被评为“上海市花园单位”,蝉联11~15届“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2009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热诚欢迎积极进取、勤奋刻苦、立志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优秀青年报考我院研究生。
报考须知
一、招生计划
我院现有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招收国家计划、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30名。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在教育部正式下达招生规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二、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1.报考条件
(1)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历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2)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已有两年工作经历的大专毕业生,按同等学力要求报考。同等学力不能跨专业报考。
2.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1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的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2011年11月10日—14日,考生须持网上报名编号以及报名点规定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缴纳报考费并现场照相,逾期不再补办。
现场确认地点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指定,具体请考生咨询当地招生办公室。报考我校并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现场确认地点在上海师范大学。
3.报名须知:
(1)应届生须持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的介绍信和学生证;
(2)历届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3)同等学力报名者除持相关证件外,还需出具CET四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本科主干课程4门以上(含4门)成绩;
(4)考生不得伪造有关证明,在职人员考生不得从其他单位开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直至取消其学籍。
4.报考类别
非上海本地户口考生报考非定向培养研究生一经录取即可将户口档案转入本院,毕业后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由研究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2012年1月(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考试地点由各报名点另行通知。
四、其它
1.凡报考我院或调剂到我院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所报考专业的复试分数线,方可参加复试。其余有关招生问题,参见教育部当年招生政策和规定。
2.凡初试合格考生,都必须来院参加复试。我院采取差额复试录取方式,不参加复试者不能录取。复试时间及内容另行通知。
3.以同等学力报考者,经统考初试合格后,还须加试2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的具体科目在复试通知书中注明。
4.学院将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适当录取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这部分研究生进校后的待遇同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
5.研究生教学实行学分制,凡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6.我院不受理考研复习教材的邮寄。
7.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求实楼315、317;邮编:201701;
联系电话:021—39225119(吴老师、冯老师)、39225118(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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