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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2016年12月15日-12月2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2、考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请考生务必带好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上午8:00;下午13:30)开始入场,须通过身份证刷卡验证、违禁物品检查后,准予进入考场。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交卷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考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随身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及手环等具有发射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如有携带必须放在考场外指定位置。声明:本考点不负责保管考生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请考生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切勿携带其他随身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及手环等具有发射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5、开考前,考生应仔细检查试卷、答题卡与本场考试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错装、漏装、错印、字迹不清、破损等情况;粘贴在试卷上的“试卷条形码”是否有漏贴、不完整、破损等情况。如有,立即举手报告,开考后不再调换答题卡。
6、考生答题时,答题卡涂点必须用2B铅笔,其他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7、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考点设在我校松江校区(龙腾路333号),具体考场安排信息从12月21日起登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育网--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硕士考生查询系统”(http://yzs.sues.edu.cn/xscx/),可输入本人考生编号、证件号码查询,请各位考生尽早下载准考证,并提前熟悉考场具体位置。
8、考试期间请各位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尽早抵达,以免影响考试。
9、在考试期间我校开放食堂供广大考生午间休息使用。
10、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部分考试作弊行为将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请考生增强法制观念,诚信考试,远离考试作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即将开始,为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良好声誉,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公告如下: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方式。广大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的观念,严格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珍惜个人名誉,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侵蚀。
二、 对待考试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轻信各种渠道提供的所谓“考研试题”、“考研试题标准答案”等。对待所谓“试题”、“答案”做到不购买、不传播,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人以此行骗,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级的教育考试。对于各种考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进行严肃处理。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等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考试机构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事关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每位考生都要弘扬“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国家考试的社会信誉,促进上海市招生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О一六年十一月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上海考区部分违规案例
案例一:携带通讯工具入考场
近几年上海考区屡有发生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接听或接收手机信息,被监考老师发现的情况。按照教育部最新的33号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凡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一律视为考试作弊,不论其是否使用或查看,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提示:考生不得携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具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案例二:自带草稿纸入考场
考生未仔细阅读《考场规则》,将草稿纸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此时考生自带的草稿纸上已写有许多计算公式,无法认定是考前写的还是考试过程中写的,但依据《考场规则》考生不得携带草稿纸进入考场,该考生由于违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规定,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所有考试科目的草稿纸由考点统一下发,考生不允许自带草稿纸。
案例三: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考生未按要求将试卷连同答题卡、答题纸等一起装入信封,而是带着考试试卷离开考场,后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封装试卷、答题卡(纸)等,并将使用过的和未使用的草稿纸上交监考人员,所有下发的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以违纪论处,即该考试科目的成绩按零分计。情节严重的将以作弊论处。
案例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处理结果:按邢(九)修正案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机构处理。
提示: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完成试卷答题或对试题内容无法回答,不在规定时间离开考场。处理结果:以违纪论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考生参加该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内逗留或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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