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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生源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章可循,使复试录取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一条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复试的科学性。积极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2、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注重对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考核。
3、客观评价,成绩量化。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考核有量化结果。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5、以人为本、服务考生。提高服务意识,尊重考生的人格,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复试工作的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研究生处、校办、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复试工作办法的制定和公布、组织复试的各项工作。
2、各相关学院负责组建本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实施,成员中应有专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
各学院按专业和复试人数可组成若干面试工作小组。每个面试工作小组一般由不少于5名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负责实施对考生专业能力测试和面试考核。面试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对本组的面试工作负责。面试工作小组的组成应由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审定。
3、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校办组成硕士生招生复试监督小组,负责全校各学院在硕士生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复试人选
学校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拟录取人数的120%左右,复试人数的计算包括第一志愿报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考生和调剂考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分数线(含单科及总分)要求,确定复试人选,研究生处一般提前一周左右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
第四条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面试(含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等。主要考核、审查:
1、专业素质和能力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向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外语听说能力。
2、综合素质能力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心、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质;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体检
学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复试考生体检。
第五条复试方式
1、专业课笔试
所有专业必须进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笔试命题由各学院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封前属国家级机密材料。专业课笔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100分。
2、面试
面试(含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各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安排,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复试除参加上述各项内容的复试外还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形式一律采用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如有1门加试科目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第六条录取原则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由专业课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组成,复试成绩总分100分。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占35%;面试中,综合面试满分100分,占50%;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满分100分,占15%。
复试成绩=笔试成绩×35%+(综合面试成绩×50%+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15%)
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均确定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录取成绩
录取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求和,计算公式为: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在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的基础上,根据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政审、体检合格后依次录取,政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在全部复试工作结束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其它
1、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应回避复试及录取的相关工作。
2、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监督小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监察。
3、复试工作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要增强复试录取工作透明度,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
4、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要保证考生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对相应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相关学院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1-67791223
监督及举报电话: 021-6779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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