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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校与龙岩学院等5所省内高校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机制,招收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30名(招生指标单列)。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取得我校学籍,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培养与管理,享受我校在校生待遇外,联合培养单位另配套相应待遇(详见《联合培养实施细则》),毕业时按照我校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联合培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培养专业、计划(按联合培养单位笔画顺序):
联合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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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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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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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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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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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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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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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
学科教学(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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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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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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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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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 法律硕士(非法学)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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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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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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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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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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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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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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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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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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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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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硕士:光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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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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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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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学科教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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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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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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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学科教学(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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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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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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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学科教学(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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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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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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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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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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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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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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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硕士:美术、艺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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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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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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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硕士: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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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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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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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学科教学(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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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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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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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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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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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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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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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学科教学(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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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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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培养申请程序
有意向的考生,请认真阅读相关实施细则,并在复试录取前向学院申请,提交《联合培养登记备案表》,拟录取时学院将该表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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