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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全国首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遵循“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基本原则,重点考察学生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突出对考生专业素养、创新能力考查,看其是否符合教育硕士的培养要求。
第二章复试分数线
第三条 划定复试分数线的原则:学校根据各学科门类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第四条 参加我校2017年复试基本条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符合教育部公布《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中“教育”基本分数线(A类)。
第五条 达到报考我校复试基本条件考生,均可参加所对应报考学院组织的复试。
第三章 复试内容及成绩合成
第六条 复试内容包括笔试和综合面试两个方面。笔试包括英语听力和专业课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时间分别为30分钟、90分钟,满分均为100 分。综合面试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英语口语、“说课”、专业知识问答以及根据各招生领域特点设置的其他内容,由招生学院组织;面试专家组成员依据考生面试表现当场记名评分,每位考生的面试得分为专家组所有成员记名评分的平均分,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基础课,考试时间均为90 分钟,满分100 分,加试课程达到60分以上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不计入总分。复试面试过程中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凡被招生单位录取的研究生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第九条最终录取成绩合成按照考生初试总分、复试总分分别当量折算后相加为考生录取总分,即录取总分=初试总分÷5×60%+复试总分×40%。其中,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40%)+“英语水平测试成绩”×(20%)+“综合面试成绩”×(40%)。
第四章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招生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科研、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以及硕士生导师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院要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实施细则,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对考生的身份证、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课程进修成绩单)进行审核,并保存证书(或学生证)影印件、成绩单原件,在网报中学历(学籍)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不得参与复试。
第十四条 面试由各招生学院组成的面试小组进行,面试小组须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并妥存备查,各小组复试标准需相对统一。
第十五条 复试总分占录取总分的4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单位根据复试录取总分排序,提出拟录取意见,报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经学校批准后,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 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性原则。在面试前,面试小组要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招生学院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子弟或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委及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各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对“大学生村官”等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可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各招生学院要对其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妥善保存,对拟录取的该类考生,须在向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报拟录取名单时一并附书面材料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复试考生可自行提前体检,要求在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体检必查项目为:一般情况(身高、体重、血压、脉搏);内科、外科、五官科常规检查;胸部放射性检查;肝功能检查(ALT、AST) ;未提前体检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章程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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