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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掌握本科阶段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综合素质和能力,看其是否符合研究生的培养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按《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必须经过复试环节,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学校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各类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报考我校考试情况公布复试基本线(各学院在达到复试基本分数线生源充足情况下,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向上调整本单位相应学科的复试分数线。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复试时必须执行相同的复试分数线和录取办法)。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专业或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所有考生公开和网上公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以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要求,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学院招生基本计划数和最终录取数,审定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考生名单等,统一协调全校的复试以及录取工作。复试和录取工作必须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和指挥下完成,各环节必须遵守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明纪律、依法办事、杜绝徇私舞弊。复试和录取工作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五条 各学院需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应是学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成员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一般为3-5人。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第六条 各专业学科在复试时成立临时复试导师组,成员应包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指定一人为组长,成员一般为3-5人。
第七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复试办法;(2)根据学科特点,成立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导师组;(3)负责本单位的专业课复试(含笔试、面试)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4)负责制定本单位外语口语、翻译能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必要时聘请外国语学院教师参加;(5)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导师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6)负责组织对考生其他情况的审查和认定工作;(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以及扩大增招的计划;(8)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负责及时上报所有与复试录取有关的材料,接受监督;(9)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负责给予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复试相关要求
第八条 正式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杜绝冒名顶替。
第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其中专业素质考核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特别是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英语听说能力、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
第十一条 复试工作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办法,形式上建议如下:(1)心理测试采用笔试,时间为半小时,由学校心理测试中心统一评阅试卷,测试结果作为拟录取参考;(2)专业课复试原则上采用笔试,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试题内容由专业学院自主确定和命题,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专业课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试题在内容上不重复,内容应涵盖与考生报考专业所对应或相关的本科专业主要专业课程。各单位要以此原则作为出题的依据;(3)对考生外语能力的测试(含听力、口语测试和专业外语测试等)由学院自行组织(学院可以申请外国语学院教师予以协助),满分为100分;(4)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的综合素质,内容要适当加深、加宽、加难,拉开考生的素质得分档次,但要注意不同考生之间的公平性,满分也以100分计。参加复试的教师须独立评分,须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进行记录和录音;(5)为了确保外语能力的测试(听力、口语测试)、综合面试等非客观题目测试的公正性,测试前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并拟定若干有选择性的问题,进行抽题回答,测试过程应当场给分(客观题部分除外),并将测试过程全部录音。(6)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所考《思想政治理论》科目,笔试时间为2小时;(7)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业务综合课程的门数、内容涵盖范围、命题工作由学院自主确定,但需要事先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考务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形式一律采用笔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试题难度应该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掌握。加试科目、内容不得与初试和复试时的内容重复。(8)外专业本科考生原则上也应加试所报考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有关办法参照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业务课程执行;(9)工科专业的考生是否增加实验动手能力测试的考核由学院自主确定,此项加试内容可以作为综合面试的一部分,计入综合面试成绩。
第十二条 复试录取成绩计算相关问题:(1)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以及确实存在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复试成绩记为零分。(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业务综合课程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3)复试成绩由专业课笔试考试、外语能力测试(含听力、口语测试和专业外语测试等)、综合面试等组成,复试总成绩按照加权计算,总分仍为100分。各单位可根据本专业的特点确定专业课、综合面试、外语能力等部分的成绩比例,权重可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确定,须在复试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建议权重(系数)为4:3:3,最后得出复试环节综合成绩,复试成绩的权重为:占总成绩的 30%—50%。(MBA工商管理、会计硕士和公共管理按各类别公布的方案操作)(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只考核是否合格,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三条 复试(含笔试和面试)要有试题,并做好记录和录音(录音机、磁带或其他录音设备由各院系自备)。复试考核小组须填写每位考生的评语和给出评定的成绩。复试完毕后复试试卷、考试提纲、录音资料以及复试记录在各院(系、所)保存三年(未录取者保留一年)。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复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请各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各招生单位应建立复试试题题库。
第十四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具体按教育厅通知要求)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在一志愿专业合格生源(含调剂)不足的情况下,经考生申请学院组织专家考核确实在专业或科研上有潜质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破格参加相应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破格复试考生复试通过后能否被最终录取,需要经安徽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省考试院)及教育部的最终审批,以教育部下达的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为准。
第四章 复试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学院(除MBA工商管理、会计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外)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总成绩,并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对第一志愿考生总成绩(按初试成绩60%、复试成绩40%计算,计算办法如下:总成绩=初试成绩÷5(按100分制计算)×60%+复试成绩(按100分制计算)×40%)和调剂考生总成绩(按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计算,计算办法如下:总成绩=初试成绩÷5(按100分制计算)×50%+复试成绩(按100分制计算)×50%)进行分类成绩排序,择优依次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签署是否同意录取的明确意见。对初试成绩合格、复试后不予录取的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小组要写出书面意见,经学院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对于MBA工商管理、会计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总成绩=初试成绩÷3(按100分制计算)×60%+复试成绩(按100分制计算)×40%,择优依次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一志愿与调剂志愿分类成绩排序)。各院系可以院或系为单位,根据考生总成绩的高低,将候补录取考生按先后顺序排列,并在备注中注明“候补1”、“候补2”、“候补3”…字样,以便在拟录取名单里的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等情况下能按序补录。
第十六条 学校下达各学科招生基本计划数和招生规模数以及拟增招指标数。最终录取数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最终下达的全日制专硕与非全日制专硕不得调整使用。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据复试结果对各学院的拟录取信息进行审核,报学校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1)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2)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3)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5)复试小组签署明确不录取意见者不予录取。(6)复试期间被认定有舞弊行为者不予录取。(7)拟录取名单按照学科成绩排序和该学科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对拟录取的学术型和全日制专硕考生,向考生档案所在单位商调档案(往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届毕业生的学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政审表,对拟录取考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录取。
第五章 调剂要求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科第一志愿上线的考生数,如果低于该专业学科招生基本计划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可以接受调剂生源,直至达到参加复试所规定的名额,调剂时优先考虑985或211院校毕业考生。凡第一志愿上线的考生数较充裕的,不再进行调剂和破格录取。凡我校第一志愿上线充裕的专业或大类联考,在调剂时先进行校内调剂,在校内调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方可接收校外调剂。复试时,一志愿报考非全日制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到全日制专业,一志愿报考全日制的考生也可以申请调剂到非全日制专业。
第二十条 被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第二十一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第六章 相关复试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复试时应充分考虑学术型和专业型的特点,对两种类型考生在复试内容上应有所侧重。
第二十三条 复试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备本人一寸近照一张,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体检,并交纳规定的体检费用。体检须在安徽工业大学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外地体检的考生,应在复试前与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同意后到所在地区的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体检,复试时提交体检表。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更高一级的医院复查,并以最后检验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资格复查。资格复查包括:(1)有效身份证上照片与个人相貌、网报数据、照片的一致性复查。(2)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审查毕业或工作年限。资格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评判以及思想道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审查。复试内容应涉及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复试时,各院(系)必须认真了解和审查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本人现实表现,严格思想政治道德审查。思想政治道德考察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社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可以采取调阅档案、函调或外派调研等方式,函调必须由组织完成,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或党群部门公章。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七章 复试录取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复试录取环节应在学校纪检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复试录取的各个环节均是保密性、政策性和规范性极强的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必须遵守招生规定,任何提前操作或没有得到上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而进行的活动,均是不允许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招生单位要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复试录取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时间一般在3月中下旬至4月中上旬,各学院应尽早通知学生,对于部分路途较远的考生尽可能通过电话联系。
第三十二条 没有特殊原因,不到场参加复试的考生,按照缺考处理,复试成绩为零分,不得录取。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在复试完成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全部复试录取材料。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4月底前完成。拟录取学生名单在报经教育部和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发录取通知书。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要求在本学校网站上公布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要求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在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的一志愿等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准确判定录取与否的,各学院有权进行二次复试。
第三十七条 如果考生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考生可通过书面报告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复试请求。在请求理由充足的条件下,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有关学院重新组织复试,以最后一次复试成绩为准。
第三十七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统一报名结束前完成,不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复试。
第四十条 对“大学生村官”等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可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单位要对其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妥善保存,对拟录取的该类考生,须在向研招办报拟录取名单时一并附书面材料备案。
第四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入学后不得互转。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的文件为准,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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