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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公平,深化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创新人才的科学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2.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3.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4.复试采取差额形式。
5.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不同类型,“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
6.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7.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有剩余招生名额,后录取调剂考生。第一批调剂考生有享受学业奖学金资格。
二、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2.各学院(系)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成立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对复试结果负责。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小组在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确定各自《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等几个方面,在复试前提交研究生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3.硕士研究生复试试题(含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外语听力、外语口语)及答案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4.在复试工作中,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应加强对所属学科复试工作的领导。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须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5.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学科,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严肃处理,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复试考生名单的确定
1.我校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须满足《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学校按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招生计划数的120%确定“复试基本人数”(非整数采用进1法),依据复试基本人数和第一志愿考生初试总成绩排名确定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总分线。
2.列入复试考生名单的第一志愿考生应满足我校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如果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总分线对应多名第一志愿考生,则这些考生均列入复试考生名单。
3.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各学科应积极开展调剂工作。
各学科根据申请调剂考生的综合信息,按照综合素质好、培养潜力大的原则,提出“建议调剂复试考生名单”,经研究生院政策审核后确定调剂复试考生名单、发布调剂复试通知。调剂复试通知发放最大人数不超过缺额人数的3倍。
调剂考生应满足《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安排》中规定的调剂基本条件。
四、复试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复试内容
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选拔人才,根据我校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具体情况,复试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对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和发展潜力掌握程度。
(3)外语交流能力。
(4)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参考《政审表》。
(2)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以及实际工作表现等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沟通能力和礼仪等。
3.身体健康状况。
4.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可根据实际,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专门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动手能力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二)复试方式及组织
1.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复试小组在综合面试过程中一并完成。
2.专业课笔试。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试卷以百分制计,考试时间为2小时。
3.综合面试(含实践能力测试)。综合面试由各学院(系)及各学科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每生累计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必须对每位考生在综合面试过程中的作答情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由学院(系)保存一年备查,并在复试后5天内将副本交研究生院。
(3)考生面试成绩是复试小组每位成员评分的平均值。
(4)如果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的考生人数较多,可组织多个复试小组。在复试小组确定后,采用抽签方式对考生进行分组。考生面试成绩计算公式:考生最终面试成绩=考生所得初始成绩×[各复试小组平均成绩÷考生所在复试小组平均成绩]。
(5)复试小组须将考生的面试情况(包括提出的问题,考生回答的情况等)和成绩详细记录在《综合面试记录表》中,并交学院(系)转研究生院保存。
五、复试计分办法及合格标准
1.复试计分办法。复试总分215分,其中,外语听力20分,外语口语5分,专业课笔试100分,综合面试90分。分数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
2.复试总成绩低于130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55分者,在该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所得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
1.考生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与复试总成绩之和。
2.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按总成绩分别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总成绩相同,则录取初试总成绩优者;如初试总成绩仍相同,则录取2016年12月24日下午考试科目成绩优者。
3.单列招生计划的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有剩余招生计划,再录取调剂考生。
4.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否则不能正常入学。
5.被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将本人人事档案在入学前调转至大连海事大学,否则不能注册学籍。
七、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确定原则
1.全日制统考生:根据各单列招生计划的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及总成绩排名,先确定第一志愿考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如有剩余名额,再确定调剂考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若总成绩相同,参照录取办法处理。
2.推免生:第一学年均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翻译硕士与法律硕士等:由相应学院自行制定细则。
4.非全日制考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八、复试分数及拟录取结果的公布
1.外语听力和口语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待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全部考生面试结束后,由学科向考生公布。
2.专业课笔试成绩(含同等学力加试成绩)、复试总成绩及拟录取结果于复试全部结束后二日内由学院(系)向考生公布。
3.拟录取名单通过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
1.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招生导师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学科应将本单位所有考生名单和有关信息向导师公布。
3.综合考虑考生志愿和导师意愿,进行双向选择。
4.原则上每名导师当年招收一等学业奖学金考生(含统考生和推免生,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生)不得超过三名。
5.每名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限额由各学科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鼓励培养能力强、培养质量好、培养条件优的导师多指导研究生。
十、关于破格复试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破格允许其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1.破格条件
申请破格考生所报考学科(专业)/类别(领域)须为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理工科(工程领域),且第一志愿生源初试成绩合格率不足40%,经调剂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工科(工程领域)。
原则上破格分数控制在5分以内,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150分制的专业课成绩达到120分的考生,可破格10分以内。只破统考课(外语,政治,数学等),不破总分和专业课,不同时破两门课。
2.破格程序
(1)符合破格条件的考生在4月15日至4月20日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研招办汇总送达各相关学院复试工作小组。
(2)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学科对考生的学术专长、培养潜质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的突出表现进行评估,并对是否同意考生参加破格复试给出明确意见,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备查。
(3)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于5月1日开始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破格复试工作。
(4)破格复试合格的考生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十一、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制度。为保证复试工作全过程及复试结果的公平、公正,学校将组织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组成巡视小组对复试进行监督,复试全过程在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2.实行复议制度。为维护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及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工作将采用申诉与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复试结果公布二日内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复议。
十二、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全国统一招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法律硕士、管理类全国联考生及单独考试生的复试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如教育部或者省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新的政策文件,以新文件要求为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本办法由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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