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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确定为自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学校之一。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掌握本科阶段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综合素质和能力,看其是否符合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二章 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分数线
第三条 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原则:学校根据各学科门类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划定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在研究生院主页http://gradschool.ustc.edu.cn上公布。
第四条 划定复试分数线的原则:各学科复试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的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各院系根据各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宁缺毋滥、保证生源质量的原则分别划定当年的复试分数线。
第五条 达到报考院系或研究机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参加报考院系或研究机构组织的复试。
第三章 复试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其中专业素质考核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特别是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英语听说能力、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条 复试形式必须包含面试,其中包含5分钟左右的英语听说能力考核。面试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面试内容必须包含专业知识的问答。各学科原则上需加试专业课笔试、实验或上机考试,具体要求在本单位网上公布。专业课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两门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内容应涵盖与考生报考专业所对应或相关的本科专业主要专业课的基本内容。各单位要以此原则作为出题的依据。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基础课。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凡被招生单位录取的研究生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考生需按照报考院系要求按时寄送体检表。
第四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九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成立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面试小组,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3位研究生导师,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对考生的身份证、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课程进修成绩单)进行审核,并保存证书(或学生证)影印件、成绩单原件,在网报中学历(学籍)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不得参与复试。
第十四条 面试由各单位组成的面试小组进行,面试小组须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并妥存备查,各小组复试标准需相对统一。
第十五条 复试成绩原则上应占录取总分的30%~5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单位根据复试成绩合格考生的全部或部分初试科目成绩、复试成绩进行总成绩排序,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由研招办予以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 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性原则。在面试前,面试小组要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笔试部分须注意安全保密,其命题、阅卷要求同全国硕士招生考试自命题部分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单位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子弟或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五章 调剂
第二十条 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但未达到报考院系或研究机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向生源短缺的院系或研究机构提出调剂申请,且须达到其复试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但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其他院校申请调剂。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及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统一报名结束前完成,不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复试。
第二十五条 对“大学生村官”等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可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各单位要对其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妥善保存,对拟录取的该类考生,须在向研招办报拟录取名单时一并附书面材料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加单考的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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