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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 030102
一、培养目标
为总结中外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吸取其教训,弘扬中外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借鉴,本学科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广博的中外法律史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注重硕士生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语言表达、论文写作等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具有坚实的中外历史知识的基础、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系统地研究中外法律史中的若干重点问题,对法律现实问题和法律历史问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毕业后既能胜任法律史和有关社会科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也能从事国家立法、司法等相关工作。
二、研究方向及简介
1.中国法律史
以中国自产生法律以来直至当代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为研究对象,概括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特点、本质与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在掌握中国法律史基本知识的同时,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作出分析和论证。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系统的整理发掘,研究传统法律对现实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
2.外国法律史
以外国自产生法律以来直至当代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为研究对象,概括外国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特点、本质与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在掌握外国法律史基本知识的同时,对外国法制史上的法律现象作出分析和论证。研究外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
三、学习年限与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按退学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分最低要求达到32学分。学分分配:课程30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10学分,学科基础课6学分,专业课8学分,选修课6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科研实践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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