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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说明
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说明。
一、生源范围
1.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7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招生计划单列为“其他”类。
3.招生计划以国家下达数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五)报考考生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就业。
三、报考资格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
考生须于网上报名20天内将经本人确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盖章的《报考201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寄至我校研究生处。《登记表》未经审批盖章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四、报名及考试办法
1.考生必须符合《北方民族大学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说明》中生源范围、报考条件的要求。凡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3.招生专业:我校除公共管理专业(MPA)外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具体参见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4.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五、录取
1.录取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
2.对符合我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在综合复试成绩和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3.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4.在我校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在计划内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5.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6.我校可招收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汉族在职考生。
六、其他
1.考生达到录取院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外,其他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其他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基础培训地点由教育部统一安排。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户口、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在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3.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我校相关规定缴纳。
5.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路204号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处,联系电话:0951-2068112,206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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