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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该指导性培养方案如下: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具有综合运用公安学基础理论、公安法制、公安科技、外语、公安司法各专门领域知识与技能,分析与解决面对问题,独立从事公安司法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除符合公安司法组织人事部门人才录用与培养标准外,能达到胜任公安司法系统有关部门和警种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能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
二、招生对象
除特殊政策规定之外,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且具有2年或以上警务工作经历的现职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教学。强调进行警务实战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兼顾研究能力的培养。除采用课堂教学之外,以案例分析、模拟教学、实验教学和专业实训等多种形式,实践教学侧重对学生进行警务技术与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警务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特色。
(二)按照专门领域建设专业开放型平台,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已建立的公安教育实践教学基地在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指导性作用,积极聘请公安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和业务骨干作为兼职教官充实到各培养环节中, 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成立导师组,实行双导师制,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导师为主,并吸收公安司法实践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当于该条件的警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
(四)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总科目的80%, 必修课的考核一律以考试形式进行。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判断、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与运用技能的水平。
(五)专业必修课中实训课时不少于10%,专业选修课中实训课时不少于20%。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一)公共学位课(6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2学分)
2、警务英语(2学分)
3、法律基础课(2学分)
加强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强调基础知识的夯实,以课程讲授为主要形式。
(二)专业必修课(14学分)
1、公安学基础理论(2学分)
2、执法规范化建设(2学分)
3、公安信息化建设(2学分)
4、专门领域基础课(分专门领域设置,8学分)
侧重职业操守的培养,侧重专业基础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课程讲授与实训、实验相结合。
(三)专业选修课(12学分)
分专门领域进行模块设计,每个专门领域下设选修课程不超过12学分。注重专门知识与技能的培养与训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实际应用,将深入传授与具体演练相结合。
(四)实践必修环节(8学分)
1、警体训练(3学分)
2、警务实践(5学分)
警体训练按照人民警察训练条例相关要求,注重身心素质的培养,包括心理训练、体能训练与技能训练等;警务实践比照相关警务培训的要求,针对不同警种和不同层级的标准,突出应用能力培养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实行不同岗位的实践。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撰写应与警务实践紧密结合,可以是理论研究、实务研究、政策研究,调研分析报告等形式,要对本专业领域发展或警务实践有一定积极意义,体现作者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运用一定的研究方法,具有从事警务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七、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警务训练与警务实践等培养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警务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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