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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税务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该指导性培养方案如下:
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面向税务、司法等国家机关、企业、中介机构等相关职业,培养具有从事税务相关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系统掌握现代税收理论、实务与技能,能综合运用税收和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战略意识和风险意识,具有较强的税收规划能力和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4、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备团队协作精神。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鼓励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教学部门与实践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工作。
(三)采取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评定方式,必修课以考试为主,选修课以考查为主,包括案例分析、专题报告等。
(四)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为主,并适当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资格的相关人员参加。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
(一)必修课(24学分)
1、外语(3学分)
2、中国经济问题(3学分)
3、现代经济学(含宏、微观经济学)(3学分)
4、税收理论与政策(3学分)
5、中国税制专题(3学分)
6、国际税收专题(3学分)
7、税务管理专题(3学分)
8、税务筹划专题(3学分)
(二)专业选修课(在下列选修课程或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其他课程中选修至少8学分)。
1、税务稽查专题(3学分)
2、高级税务会计(2学分)
3、企业税务风险管理(3学分)
4、纳税评估实务(3学分)
5、税务代理实务(2学分)
6、税收信息化(2学分)
7、税务争议专题(2学分)
8、公文写作(2学分)
9、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3学分)
10、财务报表分析(3学分)
11、经济法专题(3学分)
12、战略管理(2学分)
13、公共管理(2学分)
14、数量分析方法(3学分)
(三)专业实习(4学分)
税务硕士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财政、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涉税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应体现创新性并具有实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
七、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税务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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