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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22
一、 培养目标
本专业旨在培养德才兼备、能够独立从事人权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专业人才。本专业研究生毕业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人道精神和人权意识,志愿为促进我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了解国际和国内人权法的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全面、系统地掌握人权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从事人权法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方法,能够独立从事与人权法相关的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以上的外语进行专业学习、研究和交流。
二、研究方向
1、人权原理
2、宪政与人权
3、刑事司法与人权
4、国际人权法
5、国际人道主义法
三、学习年限
1、本专业研究生基准学制为三年。其中,第一、二学年为课程学习时间,学生应修完全部应修课程并完成学年科研论文和社会实践等学习任务;第三学年主要用于完成学位论文。
2、在两年内完成本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按照学校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提前毕业。
3、在三年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本专业研究生,可按照学校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准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四、课程设置
(一)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
1、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108学时 4学分
2、第一外国语 72学时 4学分
3、专业外语 36学时 2学分
(二)学位专业课(计12学分)
1、人权原理 54学时 3学分
2、国际人权法 54学时 3学分
3、人权国内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54学时 3学分
4、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专题研究 54学时 3学分
(三)选修课(计10学分)
1、 人权研究领域与方法(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学分
2、联合国人权机制(方向4限选) 36学时 2学分
3、宪政与人权(方向1、2限选) 36学时 2学分
4、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向3限选) 36学时 2学分
5、区域人权机制 36学时 2学分
6、国际人道主义法(方向5限选) 36学时 2学分
7、特殊群体权利保护 36学时 2学分
8、国际刑法 36学时 2学分
9、第二外国语 36学时 2学分
(四)读书报告(计2学分)
本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学生自己组织的读书报告会或研讨会上就本专业或本学科范围内的问题至少做读书报告2次,经导师评阅合格后计2学分。
(五)补修课(计4学分)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第一、二学年内补修以下两门课程。
1、法理(或宪法)
2、国际法
五、其他教学环节
(一)科研论文
本专业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内分别就本专业或学科范围内具有重要理论或实践意义的问题撰写一篇4-5千字的学年论文或完成一篇高水平的调研报告,于本学年结束前提交导师,经导师评阅合格后计2学分。
根据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或迟延毕业并获得批准的研究生完成学年科研论文的时间可相应提前或推迟。
学年科研论文同时在国家权威或核心期刊发表的,可同时享受研究生院统一规定的奖励。
(二)社会实践
本专业应届生在学期间,应在相关教学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社会团体从事不少于36学时的社会实践工作,并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字的社会实践工作报告。
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需经实践单位指导老师和本校导师分别评审合格。
六、培养方式
1、建立由校内外学者、专家组成的导师指导队伍,开展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2、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对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进行指导。
3、以课程学习为主,以课题研究、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为辅。
七、考核方式
1、除研究生院对考核方式另有要求外,授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选择以论文、笔试、口试或其他适当形式对本专业必修、选修和补修课程进行考核。读书报告、科研论文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考核,按本方案第五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2、在每一学年结束后,研究所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对本专业研究生的品行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学生提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专业研究生,研究所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可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予以退学的建议:
(1)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2)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
(4)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
(6)在品行方面有严重错误且坚持不改者。
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
1、除被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外,本专业研究生最迟应在第二学年结束之前选定学位论文的题目。论文选题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或实践意义。鼓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本学科前沿课题。
2、除被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外,本专业研究生应在第二学年结束之前参加研究所组织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就自己论文选题的意义、写作思路、主要观点、基本结构、资料情况和其他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听取各位导师的意见。
3、学生在本人开题报告获得研究所通过后即可开始论文撰写工作,原则上应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初稿。
4、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应符合学校制订的学术规范。
5、学位论文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材料丰富、叙述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标点准确、注释规范,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或较大实际参考价值,力争体现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6、学位论文应包括题目、内容提要、目录、引言、正文、结论、脚注和参考书目等项内容,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
九、答辩及学位授予
1、本专业研究生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经论文指导老师同意,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同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2、经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按研究生院统一规定的日期、数量和方式提交论文定稿。
3、本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除研究生院另有要求外,参加匿名评阅的论文的比例和选择方式由研究所商定。评阅人由本专业和学科领域内的校外专家、学者担任。
4、答辩委员会由研究所成员和校内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共5人组成。论文指导老师不得担任其指导的学生的答辩委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答辩委员会对该学生论文和答辩情况的评议工作。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术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6、答辩会原则上以公开方式举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
7、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建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8、本专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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