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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为强化复试在硕士研究生录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效的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保证录取质量与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教育部关于推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学[2015]5号)、《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5]10号)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锦州医科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二、复试基本要求
1、我校公布的第一志愿合格考生和调剂考生可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进入拟录取环节,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初复试总成绩
我校考生的初复试总成绩(以下简称“总成绩”)满分700分;其中初试成绩500分,权重系数0.7;复试成绩200分,权重系数0.3。
总成绩=初试总分/5×0.7+复试总分/2×0.3。
为体现对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专业素养、综合素质的深度考察,在复试中设置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成绩总分为200分
①外语科目计100分,包括词汇、阅读理解和完形填空,考试时间120分钟;
②专业课科目计100分,全面综合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时间60分钟。
(2)面试成绩为100分,60分为合格,不计入总成绩。其中包括外语口语表达能力及听力15分;一般表达能力及综合素质如基本的礼仪礼貌、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思维意识15分;本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考核70分。
考试时间每名考生15-20分钟。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不作量化计分,仅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面试规范性要求
①提前命题,考题数量要充足,避免重复使用;
②面试专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地做好面试工作;
③面试正式开始前,面试专家小组应事先商定评分标准;
④面试过程中,小组成员应避免出现迟到、早退、吸烟、考生答题过程中接听电话、随意进出考场等不规范行为;
⑤考生人数较多的科室应充分准备,加强面试专家小组人员投入,避免教师疲劳工作;
⑥仔细记录每名考生的面试问答情况,给出评语,并认真、完整填写面试记录册及面试评分表。面试期间,面试记录表上的面试成绩不得改动;如出现错误需改正,须由面试小组组长和所有面试小组成员对改动成绩予以确认,并在改动的成绩旁签名。面试结束后,面试记录及面试情况表不得更改;
⑦面试过程中或结束后,不得给考生任何许诺和暗示;
⑧面试结束后,各学院须将所有考生面试过程及结果返回研究生学院,杜绝错漏。
复试笔试及面试均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并严格监管各个环节过程,对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并组织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复试现场巡查。笔试总分或单科成绩未达到合格线者均不予录取,面试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情况存在严重问题者不予录取。复试合格线将依照复试成绩及整体招生计划按比例划定。
复试结果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
3、同等学力考生(以网上报名时学历为准)须另外参加2门本科阶段该专业主干课程的加试。
(1)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后满2年报考的考生;
(2)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3)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及网络教育考生。
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复试科目相同,每科时间为2小时、总分100分。单科低于60分者为不及格。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三、拟录取原则
根据各学科门类分专业计划、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规培名额、考生总成绩排名、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及学位类型。具体要求如下:
1、各专业内拟录取资格按照总成绩排名确定,未取得拟录取资格者如达到复试合格线,可进行校内调剂;
2、我校第一志愿考生若达到复试合格线,优先排名确定拟录取专业和学位类型。
3、原则上报考一级学科为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的考生,如不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培以及已获得住院医师规培合格证或正在规培,不应报考专业学位。如因考生隐瞒真实情况,最终被我校拟录取为专业学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负。
4、参加我校复试的考生,其学位类型、实习基地或规培基地均须服从我校统一规划安排,复试报到者即视为接受此规定。
拟录取名单,在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新生报到后,我校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复试考生资格审查
考生复试时须携带《2016年思想政治情况考察表》、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往届生)或在校生证明(应届生),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并将《2016年思想政治情况考察表》原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往届生)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生)上交存档,复试后复印件不再退还。
考生网报和现场提交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复试报到时,我校将对所有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有造假行为,将取消复试资格,并作为考生诚信失信事件,计入考生诚信档案。
五、复试期间我校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六、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实行定向培养。在职人员是否实行定向培养,要根据考生本人意见、考生原人事档案单位意见确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签订定向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我校不承担责任。
七、工作纪律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第五条规定,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传递给他人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5.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并视不同情况和性质严肃处理,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以上内容解释权归我校研究生学院所有。
招生期间设申诉电话:0416-4673456
辽宁省招生主管部门投诉电话:024-8698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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