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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校2016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完善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维护考生权益和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复试录取工作坚持“程序规范、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充分体现招生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复试工作
(一)公布复试办法
复试前1-2周,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复试工作办法和各学院复试办法实施细则。
(二)确定复试名单
1、一志愿复试: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及西藏自治区考试院相关研究生复试政策和招生指标,按照考生分数排名,划定复试分数线,确定一志愿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专业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50%。复试名单确定后,及时在网上公布。参加复试考生按复试通知要求,按时来校参加复试,并注意专业所在学院的复试细则。
2、调剂复试:第一志愿未达到参加复试人数要求的学科,通过调剂进行补充。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不得调剂校外考生。申请调剂的基本条件是:(1)考生的报考专业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3)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或至少一门考试专业课应与申请调剂的专业或专业课相同与相近。专业硕士只允许在本专业硕士类别调剂。教育部调剂系统开通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时在调剂系统上公布缺额信息。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原则上按照120%(最高不超过150%)的差额比例,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我校复试。在调剂系统中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应在24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放弃参加复试。复试名单确定后,及时在网上公布。同意参加复试的考生,按复试通知要求,按时来校参加复试,并注意专业所在学院的复试细则。
(三)复试组织及要求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指导和统筹管理。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研究生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2、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复试小组,组织进行本专业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按专业组建,一般由5名教师组成。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学院复试的小组成员需回避。
3、各复试小组负责制定复试命题(包括笔试和面试)和面试的实施工作,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
4、各学院须对复试面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复试结束后及时将影音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保存、备查。
(四)复试时间及主要方式
1、复试时间
复试安排在4月上旬,具体时间将在研究生处网站另行通知。
2、主要方式
(1)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招办负责组织。笔试的命题、制卷、试卷封装、阅卷等环节须严格按保密要求操作。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加试方式为笔试。会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2)面试:包括对考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现场测试、外语听说测试以及心理测试等。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3、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进行。体检费由考生本人承担,研究生处代收。
(五)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由专业课成绩、外语听说成绩和综合面试成绩加权计算。其中:专业课成绩占40%、面试40%,外语占2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科目的成绩仅作参考,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必须及格。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各占50%的权重,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该成绩作为拟录取的依据。
(六)复试工作注意事项
1、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2、复试中要做好试题保密、复试记录等工作。
3、各复试小组要确保面试环节的录音录像质量,在面试结束后应及时将面试成绩告知考生本人。
4、实行复议制度。确保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投诉、申诉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集中办理。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三、录取工作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综合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之和)、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所有拟录取考生名单均在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四、其他
1、复试过程中,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其复试成绩,不予录取。
2、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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