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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委和研究生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和招生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在各学位点负责学院领导下成立3-7人组成的研究生复试领导小组,由学位点负责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中应有院总支纪检委员。复试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所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第三条复试领导小组必须认真确定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复试小组组长。每个复试小组由至少5名本专业办事公正、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硕士生导师组成。
第二章复试前准备
第四条复试试题和考试提纲(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由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自行命制。复试小组确定复试范围及参考资料。
第五条复试小组制定出本硕士学位授权点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包括复试程序、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复试成绩计算、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报研究生处备案。并最迟于复试前(即向考生发复试通知的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不少于3日。
第六条复试内容与方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含实验动手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三种。专业课测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测试采用口试或实验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一般采用口试加笔试的方式进行;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科(研究方向)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2、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4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40分,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20分(其中专业外语8分,外语听力8分,外语口语4分)。
3、笔试要有试题,口试要有详细考试提纲。
4、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40-50%,具体权重由硕士学位授权点自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应在复试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复试名单的确定
1、研究生处根据本年度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合格导师人数、在研科研项目数、近三年年均新立项科研经费、毕业生的需求状况、本年度的报考情况及初试结果,初步分配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规模,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给各招生硕士学位授权点。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数、并考虑硕士学位授权点内各研究方向的导师数、科研项目、生源情况来分配本学位授权点各研究方向招生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
2、在教育部公布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及本校具体情况,确定我校的复试基本要求(不得低于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及复试比例。
3、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严格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并根据学位授权点招生计划及差额复试比例(生源不足的学位授权点除外)确定本硕士学位授权点复试分数线和分研究方向复试名单。
4、调剂复试、破格复试要求参见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
5、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复试名单,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单位网页公布不少于3日。
第三章复试录取
第八条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九条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复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复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和复试的组织工作。复试命题和综合面试等考务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印制、封装、保密、考场安排、监考、阅卷、成绩管理等)均由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负责组织实施,各学位点负责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分管院长是考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务工作参照《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审题保密协议》和《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保密协议》的要求执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要认真按照上述学校四个文件规定组织好考务工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确保各项考试的安全、公平、公正。严禁泄露试题和提纲,严禁复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作弊考生的复试资格。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巡视督查。
第十条复试考生的证件核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带准考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报到,经查验以上证件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对持不合格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要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并将经工作人员核查过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上交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复试基本要求
1、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复试教师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复试完毕后,复试的试题、考试提纲及复试记录本在各硕士学位授权点保存一年。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按百分比,初试和复试权重之和为1),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完毕后,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尽快计算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分研究方向分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并分别按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确定拟录取顺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处。
3、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4、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及研究生招生科应积极协助未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进行调剂工作。
第十二条关于体格检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内参加体检,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必须认真做好。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6、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录取办法
1、各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并依据分专业招生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结果和名单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处。复试成绩不及格(低于复试满分的60%以下)者不予录取。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差额复试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可报送1-2名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在备注栏中注明“候补1”、“候补2”字样,以便在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顺序录取。
3、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布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拟录取名单经福建省高招办和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关于调剂复试
第十五条调剂复试的基本要求
1、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研究方向可以从校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调剂生源进行复试。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学科专业的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且一般要求全国统考科目相同。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确定调剂生复试名单时,要遵循先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后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进行调剂,即优先在校内相近专业间调剂。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第一志愿考生的数目已达到复试名额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不再接受调剂考生。
2、一般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为调剂生。
3、调剂生应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持同一标准进行复试。
第十六条调剂程序
1、符合我校调剂要求的考生请到网上下载我校统一的《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调剂申请表》,填妥后交送至或邮寄至或传真至我校相关硕士学位授权点;
2、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研究生招生科复审;
3、复审通过后,研究生招生科给调剂考生原报考的院校发函调取报考材料(含调剂专用信息表、成绩单和初试试卷);
4、在收到报考材料后,经研究生招生科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参加复试。
第五章关于破格复试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优秀考生的复试问题,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
第十八条属下列情况可考虑破格复试: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初试成绩满足福建省高招办有关破格复试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破格复试:
1、破格专业合格生源不足;
2、考生在某些方面特别优秀的;
3、限在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破格;
4、只限1门单科成绩破格,并且破格幅度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人数多于招生规模的专业不考虑破格复试。
第二十条拟破格复试人选由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提出,填写《硕士研究生破格复试申请表》,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校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者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参加复试。
第二十一条破格复试考生数要严格控制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1、实行复试巡视制度。各学位授权点负责学院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本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监督工作。校领导、监审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在复试过程中深入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可能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复试领导小组和各学位点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3、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复试领导小组对本学位点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本学位授权点复试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复试领导小组可决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复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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