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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透明,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及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
2、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16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及考生的初试成绩,提出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基本要求,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师资力量、生源情况等因素下达各学院招生指标数。
3、各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应担任副组长),根据本办法制定“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及确定复试名单,报研究生招办审核后对外公布。
4、所有拟录取的硕士生均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拟录取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章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向考生公布。经教育部审定后,我校向政审、体检合格且材料齐全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复试工作
1、复试要求:
各招生学院严格按工作细则规定组织复试,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1)招生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包括各专业招生计划、复试时间、地点、形式、流程、复试要求、英语听说能力测试要求、录取办法等。接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和报考外校调剂生的学院、接收院内专业间调剂生的学院,应在细则中明确接收调剂专业、要求和调剂程序。招生学院应于复试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2)接收外校调剂生复试的学院,在复试前将拟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研究生院同意,一律不准自行通知考生来校复试。
(3)各招生学院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复试前,各招生学院须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应届生)、准考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
(4)各招生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统一进行综合面试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复试小组原则上至少由5名教师组成,且无直系亲属参加本学院复试。复试小组应根据学科特点,认真研究面试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事先制定考核的要求及评分规则等,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打分,要有现场记录和签字并妥善保存。复试阶段材料各学院应至少保留三年,未录取的考生材料保存一年。
复试结束后,各学院须及时向所有复试考生公布复试结果。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有专人对复试录取结果负责解释,复试细则中须公布申诉电话和邮箱。
2、复试形式和内容
(1)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为120%左右,生源充足的学院,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2)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专业课,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5小时,专业课笔试原则上由研究生招办负责组织。笔试的命题、制卷、试卷封装、阅卷等环节须严格按保密要求操作。
面试:综合面试满分为100分,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满分50分。综合面试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负责组织,主要是对考生的外语听力水平、口语水平,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等进行测试。综合面试和英语能力测试题目由各招生学院命制。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形式并制定相应的细则。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研究生院将对学院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巡察。
(3)同等学力加试:对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严格复试,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且与初试、复试科目不同。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录取。
3、成绩计算
(1)复试总成绩(满分为250分),为复试笔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满分100分)、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满分50分)之和。
各招生学院可对复试笔试成绩设定合格线。面试成绩小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英语听说能力测试小于3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综合成绩,为初试总成绩与复试总成绩之和。学院按考生初试总成绩与复试总成绩之和排序,提出拟录取名单。
4、破格复试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录取工作
1、各招生学院根据本学院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工作细则、考生综合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之和)以及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
2、各招生学院对本学院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拟录取考生的档案政审工作由各学院党委负责。
3、学校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签订相关协议书。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4、我校除支教生、国防生以外,原则上不同意其他考生保留入学资格。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学院当年的招生计划。
5、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6、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对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7、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录取考生名单,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8、各招生学院对所有拟录取考生(含推荐免试生)按录取专业确定导师。导师根据本人招生人数限额和拟录取考生的志愿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和研究方向,完成师生互选工作。
四、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
1、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2、各招生学院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
3、各招生学院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同时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及时答复和解释。
4、学校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复试录取过程,进行监督。研究生院组织巡视小组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研招办咨询电话:025-83492350;邮箱:yzb@njupt.edu.cn
纪委监察处电话:025-85866330;邮箱:jbxx@njupt.edu.cn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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