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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近日下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指出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或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通知指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等。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包括: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作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等。
据了解,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包括: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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