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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对象除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外,还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了规范此项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1998年制定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规定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其中就包括了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申请人员学习研究生课程方式不限,但“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对上述年限规定进行了放宽。即:申请学位人员通过上述考试的期限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规定。这一调整更加适应大部分人在职学习提高的特点和终身学习理念的要求,必将减少在职人员学业和工作相互影响的矛盾,为申请学位人员提供了更加合理、宽松的学习空间。
此外,此次政策调整还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原来“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同时规定前置学位是国(境)外学位的,其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此项调整扩大了申请人群的范围,为更多的有深造需求的人员提供了机会。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是国家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成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具有相应水平的实际工作者获得学位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使他们在边工作、边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能有机会获得学位,已成为中国特色学位授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补充渠道。据悉,我国目前经批准开展此项工作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为453个,每年约有3万人通过此渠道获得硕士学位,占硕士学位获得者总数的约7.5%。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家学位管理部门为落实《中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贯彻终身教育理念,为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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