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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研招办有关文件要求,2016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于11月9-12日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报考首都体育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并选择首都体育学院报考点(考点代码:1129)的考生,请于11月9-12日,每天9:00-17:00到我校研究生公寓5层会议室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的考生,必须已经成功进行了报考费的网上支付。现场确认时,须交验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或学历证书。其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须持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成绩证明(样表见附件2)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未按要求提供学生证、相关证明或学历证书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考生依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现场确认后报考信息一律不再修改,请考生仔细逐项核对报名信息。
《准考证》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28日,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自行登陆研招网下载打印。提示:建议考生将《准考证》下载保存在本地电脑,可多次打印,研招系统关闭后将无法在网上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现场确认时只审查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报考资格的全面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复试、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有如下考生未通过教育部学信中心学历(学籍)校验,请在现场确认期间要提交相应证明。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办法
一、学历(毕业)证书认证
1、2001年后的毕业证书,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研招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查询,将网上查询到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出来即可。
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
2、2001年以前的毕业证书或其他网上无法在线查询的证书,须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公地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由该机构出具书面认证报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
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
学历认证咨询热线:010-61139123;学历认证传真:010-61139120
普通认证一般20个工作日内,加急认证一般3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二、硕士学位证书认证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不接受当面申请,只能网上申请。
网址:http://cqv.chinadegrees.cn/cn/
认证咨询电话:010-82379480
三、国外(境外)学位证书认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
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联系电话:010-62677800
现场确认具体步骤
一、考生提供网上注册“报名号”,提供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往届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及成人应届本科生提供身份证及学生证原件。对学籍学历有疑问的考生,可以要求其出具相应证明。考生依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
二、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检查无误后,“已交费”的考生直接进行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三、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
四、打印“报名情况登记表”,考生签字确认后留存考点备查。
五、现场确认期间,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考点将使用“身份证鉴别仪”查验考生所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六、逾期未进行照相、确认报名信息报名无效,责任自负。
备注:现场确认中的学历认证有关问题
1、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2、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但须凭相关成绩证明方可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3、中共中央党校学历的认定:只认可其颁发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学历证书(或在校成人教育学生证),不承认其函授或其他结业、毕业证书。
4、关于在校硕士生报考资格的确认:考生须提供在读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否则不予确认。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诚信考试珍惜机会
一、请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请考生注意,不要购买网上、短信或其他方式兜售的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请各位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对学籍学历有疑问的考生,可以要求其出具相应证明。考生依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11月1日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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