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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介绍
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按照目前通行的说法,产生于工业社会的初期,至今已有将近四百年的历史。知识产权制度适应工业经济的节奏,在二十世纪中叶之前发展相对缓慢。二十世纪后期,科学技术主要是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同时,由于表达手段和传输技术的不断创新,人类文化的多元化而获得空前发展。在这种社会形势下,与人类以往任何社会不同,知识作为创造财富的手段,在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中发挥了空前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制度日显重要、日臻发达与完备。中国正在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就中国现阶段而言,要实现全面复兴,离开了“软实力”的增强,单纯地靠消耗资源的扩张型发展模式和纯粹依赖GDP数字的攀升,是无法健康、持续发展的。我们必须强化技术创新和文化创造能力,才能使中国成为健康发展的创新型国家。要构建和长久维系这样一个局面,没有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能实现。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全球性的制度。实践证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想在全球化的进程获得竞争优势,不能不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无法忽视的国家大事。为此,中国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务院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应,在法学领域,知识产权法学也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成为令人瞩目的显学。鉴于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在实现我国经济发展长远目标中的特殊的重要作用,在法学学科中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学专业。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领域的一个新兴学科。由于它的历史较短,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理论构架、知识体系还不够稳定、不够成熟。它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的整合,也尚未完成。同时,受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影响,其学科内容和研究状况,也比其他学科呈现出更强的动态性。这是挑战,是机遇,也是本学科的前景与魅力所在。目前,知识产权法专业根据保护对象各自担负的精神的与物质的功能,分设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两个研究方向。
(一)著作权法
文学艺术作为人类的创造成果,主要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直接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确立具体而详实的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作者权、邻接权等,以实现鼓励创作、繁荣文化的目的;第二,鼓励对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使全社会能充分享受精神文化成果所带来的利益。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目标在著作权法中得以统一,无论什么国家的著作权法无一例外的需要协调好这矛盾的两个方面。著作权法学则是从法学角度研究如何协调前述矛盾的学问。
人类文明的成果依功能划分可分作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成果。著作权是基于各类文学艺术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作品的传播人、作品的消费者等等;著作权指向的对象涵盖各类作品,包括文字、口述、音乐、美术、摄影、视听、表演艺术等作品。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著作权的内容十分复杂,其中涉及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理论上,关于著作人身权在是否应当属于著作权,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两大法系对于这一问题也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著作财产权则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系统,因为财产权的效力和范围直接影响到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而影响平衡的因素不仅来自前述主体的主观方面,比如其法律观念、意识等,而且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技术发展水平的直接影响。事实上,当年著作权法的诞生就曾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印刷技术的进步。具体而言,当作品复制成本非常高昂,以致无法通过复制作品而获利时,人类社会不需要著作权法。技术发展使复制成本下降,才产生了保护著作权的需求。如今数字技术使作品复制变得轻而易举,互联网技术更使作品传播成为举手之劳,且衍生出各种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利用方式,这自然就破坏原来的利益平衡状态。如何保持利益平衡,既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协调产业业主的利益,又要设定必要的权利限制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利益。这一矛盾与平衡的过程正是著作权法学所要研究和回答的。
应当说明的是,著作权指向的对象是各种不同的作品,致使著作权研究不可避免的会涉及若干领域的文艺创作理论;但著作权法的研究仍然属于法学研究范畴,这种研究所运用的仍然是法学理论和方法。
(二)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涉及的对象,主要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求。这部分内容既含高新技术,又与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品种、布图设计、商标、地理标记、商号等都属于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一些利用他人商誉、窃取或非法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于工业产权法调整范围。工业产权法学所研究的范围包括有关实用性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的专有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权利内容和效力,及其法律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中既包涵创造性成果,又包括商业标记。对二者的关系的解释直接影响到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的界定。更进一步,侵犯这二种权利的判断标准也直接受到这些保护对象的界定。比如,判定侵犯外观设计权的标准就直接受到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的影响。
实践中,掌握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所属产业的知识,无疑将对理解工业产权相关问题的背景大有裨益。它可以为进入工业产权领域的门槛带来莫大的优势,但是要想登工业产权之堂奥,还需系统的法学训练。毕竟知识产权是个法学概念,技术或经济等知识无法取代法学知识。
前述两个方向的研究常常还涉及若干共同的问题,比如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其中既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外国知识产权制度,如WTO的Trips、巴黎公约等;又涉及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擅自订立不合理的贸易规则等。知识产权法学是一个年轻的学科,其涉及的内容还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
三、师资力量、主要博士生导师姓名
本学科点师资力量雄厚、培养大批优秀人才,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和高等教育的开拓者,为新中国培养了最多、最好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现有专职教师9人,其中教授 3人、副教授5人;全部具有赴欧、美、日本等长期学习的经历。其中法学博士7人。
该学科点有博士生导师4人:郭寿康教授、刘春田教授、郭禾教授和李琛副教授。这些学者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他们参加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全部立法的起草、修订工作。本学科还聘请了迪茨教授等十余位在国内外享有盛名的知识产权法学界知名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为客座教授参与教学与研究。二十多年来,本学科累计培养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700余人、法学硕士500余人、法律硕士200余人、法学博士60余人;此外,还为同等学历班、港澳台地区学生、外国留学生、在职进修班等讲授知识产权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大多数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各领域的骨干。
四、专业背景、专业概况、建设成果
本专业依托中国人民大学雄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实力与法学院坚实宽广的法学学科基础,以其特色鲜明、全面发展的显著成就成为国内外公认的知识产权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基地,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立法、司法工作均做出了重要贡献。本学科点在下列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是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创始者。改革开放后,早在1979年,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作为我国高校唯一的学者,受聘为中国专利法起草小组成员。并多次受中国政府之命,作为中国政府专家,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的会议。1981年,郭寿康教授在国内首先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生教育的历史纪录。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主编的国内第一部民法教材《民法原理》,其中即包含郭寿康教授撰写的“智力成果篇”(即“知识产权篇”)。该书于1982年出版,这也是国内第一部包含知识产权专论的高校法学教材。1985年,刘春田教授在国内第一个为本科学生开设了系统的知识产权法课程,1986年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教材《知识产权》。
2、最早在我国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198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委托郭寿康教授,致函中国国家教委,力倡在中国开展知识产权高等教育。随后,WIPO代表团访华,与国家教委举行会谈,国家教委接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随后,国家教委召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复旦大学等六所院校举行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座谈会,WIPO也派代表来京进行会谈,当时设想的中国知识产权教研机构是在北京设一个中心(由人大、北大、清华合办,地点设在人大),在上海、武汉、西安设三个点。后,国家教委决定先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一个中心,并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开创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根据国家教委决定,正式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1986年国家教委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目录,在高铭暄、刘春田等的努力下,正式设立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建立了完整的、包括博士、硕士、本科(第二学士)在内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体系,九十年代中国人民大学又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博士后研究体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4年6月颁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高度肯定了中国人民大学所开拓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将其作为阐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的重要证据。中国人民大学的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受到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与支持,1994年获得新加坡鳄鱼私人机构的资助,建设了面积为1万5千平方米的知识产权教学楼。嗣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礼聘郭寿康教授担任该组织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设立的唯一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教席”。 2008年10月,鉴于中国人民大学在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和法制建设中的突出贡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颁发了“创意金奖”,予以表彰,这是该组织有史以来向中国大学和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唯一奖项。
2009年11月,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目前,人大知识产权学院正在为中国知识产权的学科建设,实施新的全面系统的开拓性工作。
3、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本学科点重视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对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概念、性质、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等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在国内一直有相当的影响,并已成为主流观点,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高等教育、立法、行政和司法都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学科带头人刘春田教授,是我国系统知识产权法教学高等教育的开拓者,对知识产权诸多的基本问题有独到见解,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理论研究和高等教育有重要影响。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暨教育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参加了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主持知识产权领域多项国家、部委和国际合作项目。参与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刘春田主持编写的教育部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教学指导纲要》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教材,为全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学用书,该书被评为高等教育出版社百门精品课程教材,连续被评为“十五”和“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在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论著与教材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性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特点等理论问题有自己的创新,这些观点已经成为目前的主流观点。
郭寿康教授,是新中国德高望重的第一代知识产权的学者,是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学研究的重要开拓者。是我国唯一参加了我国全部各项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的学者,多次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举办法制讲座。半个多世纪以来,为中央立法、司法和政府部门提供了无数的理论与国际法律知识咨询,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郭寿康教授精通多国语言,学养深厚、著译颇丰、知识渊博、学贯中西,长期向国际社会宣传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状况,在国际知识产权学界享有盛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聘任的亚太地区唯一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教席主持人,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国际版权协会执行理事、国际促进知识产权教研会创始会员和执行理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员、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常设客座教授。曾在国外用各种语言发表知识产权的论文数十篇,并出版专著与教材10余部。
4、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化的思维、眼界开阔、知识结构合理,基本功扎实、有才华、后劲足的青年学者,他们完成的论著所显示的水平,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已经开始了质的飞跃。他们必将成为我国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中坚,这也是本学科点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贡献。
五、主要学术活动
本专业全部教师均曾在欧、美、日等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进修或留学。与国外、境外二十多个学术机构保持密切的学术联系,完成了十余项国际、区际学术合作项目,研究视野开阔,主办了十多次大型国际和区际学术会议,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广泛,主办学术刊物(书代刊)《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知识产权判解研究》,出版学术专著系列《新知识产权研究丛书》。
六、毕业生就业去向
博士和硕士主要就业去向包括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等。
七、主要开设课程
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知识产权法文献选读、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标记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权国际条约、工业产权国际条约、专利与技术合同法、著作权贸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艺术法、专利申请与审查、商标申请与审查等知识产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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