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18245号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根据法定符合说,论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
【答案】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客体认识错误也是一种特殊的对象认识错误。
处理: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处理: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如果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担故意罪责,对不同的部分不承担故意罪责(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处理:这种错误不影响非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日标与实际打击的日标不一。
处理:这是一种客观行为认识错误,对象认认错误是主观认识错误。适对象认识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白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问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分三种情况:
①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②)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③)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处理: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的认定均不发生影响。
总之,事实认识错误处理的基本原则。主流观点是“法定符合说”具体内容如下:
(1)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2)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阻却故意犯罪,但对实际打击的目标可能存在过失犯罪。
本处理规则适用于:客体(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工具、手段认识错误、打击错误这四类: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
36.试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践行“注意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理念的主要规定。
【答案】
一、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家庭中的导向作用
(一)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家庭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
婚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是民法典第1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立法目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的具体体现。
(二)完善婚姻制度,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撒销婚姻制度。婚姻家庭编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结婚的禁止要件改为可撤销婚姻。同时,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中增加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使得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不诚信一方除承担婚姻被撒销的法律后果之外,还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
(三)增设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防止冲动草率离婚
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登记离婚的程序和离婚冷静期。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冷静期间内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有时间冷静思考,提高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制度上减少冲动型和规避政策型的草率离婚
(四)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体现保护者利益的实质正义
婚姻家庭编的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夫妻一方因扰育子女、照料老午人、协助另一万工作等负扒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分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子补偿。这,修以体现了总则编中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对于尤酬的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
二、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编中的导向作用。
(一)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杈。
(二)我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宁:包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赠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不论再婚与否。
(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权。
(四)在遗产分配原则中,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本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五)在遗产分割的原则。分割遗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未注明“中国考研网”的资讯、文章等均为转载,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来源注明“中国考研网”的文章,若需转载请联系管理员获得相应许可。
联系方式:chinakaoyankefu@163.com
扫码关注
了解考研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