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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忘带身份证,两次跪求进考场仍遭拒》“下跪求进考场”终于以陈女士痛失考研机会收场,监考人员少了一些告知义务,教育多了一幕“窦娥冤”,因为法律在此留白,只能继续着无休无止的考场“窦娥冤,不是立法的遗憾么?考研也有着“一试定终身”的残酷,法律给监考人员规定义务绿灯是法治进步的需要,也是教育进步的需要,更是对国家选拔人才的负责。西安陈女士因为忘带身份证,在监考人员的懈怠、冷眼中丧失了考研机会,对考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显而易见。
考研凭证进入考场是法定规则,而身份证、准考证作为证明考生身份的“附件”,不应该否定真实的“人本”;如果连真实的“人本”都不要了,证明还有什么“真实”意义。因而各地考研考场规定,都在僵化的制度面前多了一些人性化的“补充”,即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因忙中出错不在身边,监考人员、有关领导也可以各种信息验证,以真实的“人本”还原法定的考试权利。
比如以准考证存根照片、信息和身份证备案信息进行查询、对照、确认,经过组织程序审核、同意后,就可先考试后补交证件和证明手续。如果时间来得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建议考生委托人到市招办补办有关手续,以保证考生不错过“一试定终身”机会。
而陈女士向考场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后,考场工作人员因为没有法定义务的原因,直接把陈女士“驱逐出境”,把她的考研梦想置于死地。当绝望中的陈女士通过家人取得身份证,可又错过“15分钟”的“考场红线”;考研悲剧就在监考人员懈怠中继续,这对陈女士不公平,对教育选拔人才同样不公平。而上级明知监考工作人员在玩懈怠,却没有法规依据进行处罚和问责,只能眼睁看着没有证件的考生年年悲哀复悲哀。
“一试定终身”的残酷现实,决定着考场工作人员责任重大、服务至上。这种服务至上不能指望监考人员“心血来潮”,而要有一套完善的法规义务和问责制度规范,保证监考人员将“服务至上”进行到底,陈女士们的“下跪求进考场”才有一份希望,国家选才能最大化“一网打尽”。
考研女“下跪求进考场”控诉了监考人员的冷漠无助,也控诉了监考义务法规的空白,教育部、有关立法部门应对将监考服务进行到底进行立法管理,早日给监考老师戴上监考服务法律义务紧箍咒,以法律的强制引导提升监考服务最大化,不也是教育改革的必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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