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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费奖助学金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4-07-17 相关院校:安庆师范大学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决定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三助”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和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助研”)。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各硕士点学院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三助”工作的实施、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三助“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设岗单位或导师个人要根据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统筹设置“三助”岗位,并将“三助”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精细化办学理念结合起来,深化成本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过程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三助”岗位申请面向我校所有具有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不得申请。
第六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是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利用学习之余时间参加,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耽误学习甚至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导师同意。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助教: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管: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助研:主要承担学校或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十条我校“三助”岗位设置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60%,要最大限度满足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研究生的需求。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教务处和各需求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校内各研究所(中心)、课题组或研究生导师根据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第十一条“三助”岗位每学期选聘一次,由有需要的单位或导师个人在每学期结束前向研究生处申请“三助”岗位聘用计划,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
研究生处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学校每学期“三助”岗位聘用计划,并在每学期结束前公开发布下学期“三助”岗位聘用计划。
第十二条由研究生本人向设岗单位或者导师个人提出申请并接受考核,每位研究生原则上每次只能申请一个“三助”岗位,各设岗单位或个人在招聘时必须认真核实研究生是否同时担任其他单位的“三助”工作或勤工助学工作,确认没有时方可聘用,否则另外产生的“三助”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各设岗单位或个人需将聘任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否则产生的"三助"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在聘任"三助"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与标准
(一)“助教”与“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助教”岗位津贴300元/月,“助管”岗位津贴400元/月,每学期均按5个月资助;
(二)“助研”岗位津贴分为基本津贴和业绩津贴。基本津贴由学校承担并统一发放,每个岗位20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资助,业绩津贴由设岗导师个人支付,不低于基本津贴的30%。不支付业绩津贴不得设置“助研”岗位。
“三助”岗位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于每学期结束前统一发放。各设岗单位或个人将具体岗位津贴信息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六章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三助”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由设岗单位或个人具体组织实施,“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助研”岗位考核由研究所(中心)、导师或者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给予评定。
第十七条岗位考核不合者,在下学期不能再申请“三助”岗位。对未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或导师个人报经研究生处同意后可终止对其“三助”的聘任,并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本人。如研究生本人因故提出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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