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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复试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5-03-30 相关院校:成都医学院
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招生质量,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特制定我校2015年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一章复试工作组织
第一条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复试和初试成绩综合计算后的总入学考试成绩是录取工作的根本依据。复试工作坚持全面复试、科学选拔、公平公开、客观评价的原则。本校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复试工作各环节,强化责任,认真组织,规范程序,严守纪律,严格试题保密。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条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第三条学校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负责督查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切实维护考生权益,确保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二级院(系)招生单位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按二级学科(专业)成立以指导教师为责任人的研究生复试小组(由相关学科的指导教师5人以上组成),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复试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对考生进行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第五条招生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在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二章复试工作准备
第六条制订并公布复试工作办法。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当年上级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制订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经学校批准后于复试前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校园网站发布。招生院系根据学校当年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制订详实的实施办法。
复试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复试程序、方式、复试成绩计算方法、调剂、注意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院系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办法)。研究生招生院系根据学校发布的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和有关通知精神,制订“院系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复试时间、地点、程序、方式、复试小组、复试注意事项等。实施方案提交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备案。
招生院系根据本单位的复试实施方案组织组织研究生复试。
第八条复试工作小组。招生院系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别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面试小组。招生专业(方向)较多的院系,可以成立多个面试小组,但必须统一面试标准。
面试小组成员一般应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院系应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外语面试小组成员,由公共外语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组成。院系应对参与复试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面试记录应由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面试环境要求。招生院系合理设置面试场所,规范布置考场,营造有利于考生临场发挥的良好面试环境,确保面试考场的良好秩序。
第十条命制复试试题。招生院系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命制复试试题,复试试题统一提交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备案。复试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复试笔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涉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复试笔试试卷进行密封评阅。
第三章调剂及复试考生的确定
第十一条申请调剂到学校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国家划定的所报考专业的初试合格分数线和学校接收调剂考生复试的要求。调剂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报调剂信息。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四川省研究生录取工作精神,申请破格复试考生基本要求: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考生报考专业生源不充足;
3.考生初试统考英语1、政治、西医综合其中一科或总分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5分以内;
4.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或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的考生。“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要求考生曾在中文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发表过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或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等引用,或参与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参加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省(部)级大赛获奖等。“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要求考生参加初试考试专业科目成绩至少达270分(含270分)以上。
同时满足以上基本要求的考生,务必在3月23日前提交个人申请表(见附件《成都医学院2015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破格复试申请表》)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到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申请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上报省考试院、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根据学校安排适时组织破格复试考生复试。
第十三条确定参加复试的条件与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条件,获得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通知并经本人确认后,方能参加复试,不及时确认复试信息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
第十四条我校2015年接收调剂考生的具体要求
(一)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报考学术型学位或专业学位的医学大类考生,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国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为国家统考西医综合,中医综合,或自命题药学综合、护理综合、预防综合、药学基础、口腔综合、医学基础、卫生综合等相关科目,或业务课1和业务课2为其它医学类自命题科目。
报考生物学大类中的动物学、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微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物理学等有医学背景相关专业的考生,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业务课2科目符合国家招生专业要求。
(二)临床医学各专业
报考学术型学位或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大类考生,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国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为国家统考西医综合,具有本科学历且本科所学专业为临床医学大类的考生。
(三)药学
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国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为药学综合或化学综合等科目,第一志愿报考药学、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化学、生药学、药物分析、分析化学等与药学相关或相近的学术类或专业学位类考生,所学专业为药学、药物制剂、制剂工程、化学等与药学相关或相近的专业。
第四章复试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复试时间。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时间,安排在国家当年划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合格线后,具体时间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和招生院系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复试验证。考生复试报到时,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招生院系严格审查复试考生报考资格,查验毕业证书和学生证书原件,运用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指纹识别系统验证考生身份。同时,对查验情况书面登记并与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验证人签名)一并存档。不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复试。
第十七条复试内容及要求。研究生招生复试应当对考生进行比较全面的考查考核,从而评价考生的基本能力素质和培养发展潜力。
1.专业素质能力考核。主要考查: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外语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主要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协作精神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八条复试方式与要求。复试一般分笔试(含同等学力加试)、外语能力测试、导师组面试、心理测试。
1.考生笔试。主要对专业课测试,笔试科目详见当年《成都医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时间不少于3小时,加试不合格者(百分制,60分为合格)不予录取。
2.外语能力测试。面试测试考生公共外语和相关专业外语的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情况,从外语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等方面测试。相关专业外语由导师组面试时考核,公共外语能力由外语面试小组考核。
3.导师组面试。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导师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包括复试录音录像,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原则上统一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4.实践或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面试时一并测试考核。
5.心理测试。所有参加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的考生均应接受心理测试。
第十九条复试名额及成绩。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名额,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按1:1.2.复试成绩200分,其中笔试部分占70分,面试占100分,外语能力(听说能力)占30分。各复试小组对复试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
第二十条复试体检。招生院系组织学生在学校指定的符合要求的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
第二十一条招生院系于复试结束后,及时将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复试登记表留院系存档。
第五章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招生录取。招生录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才”的原则。入学考试总成绩,按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照5:5加权获得。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指标和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结合政治思想素质表现、本人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情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复试成绩(百分制,60分为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心理测试、复试体检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到招生院系和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未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的考生,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权利。
第二十四条录取调档。录取为非定向考生,必须接受学校调阅其人事档案。录取为定向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可不调档。应届生可先由考生所在高校的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待毕业时所有档案齐全后一并寄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复试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复试信息公开。学校严格按国家及四川省考试院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及学校校园网上公开有关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材料信息,确保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第二十六条复试复议办法。参加学校研究生复试的考生,如果对复试环节有异议,考生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诉或投诉,学校应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诉或投诉,学校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并及时向考生反馈复核意见,复核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复试收费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严禁超额收费。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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