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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内蒙古科技大学考点考前须知

分类:招生公告 来源: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25-01-02 相关院校:内蒙古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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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12月21日至22日举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应考和考试安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点信息

1.考试时间: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12月21日
8:30-11:30
(第一单元)
思想政治理论、
管理类综合能力
14:00-17:00
(第二单元)
英语(一)、英语(二)、
日语、俄语
12月22日
8:30-11:30
(第三单元)
业务一
14:00开始
(第四单元)
业务二

2.考试地点: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点的考场设在春晖学堂。考务办公室设在F207。

特别说明:12月22日下午 50考场调整到D205、51考场调整到D206。

考场号
春晖学堂

考场号
春晖学堂
第1考场
F101

第29考场
E401
第2考场
F102

第30考场
E402
第3考场
F103

第31考场
E403
第4考场
F104

第32考场
E405
第5考场
F201

第33考场
E406
第6考场
F202

第34考场
E407
第7考场
F203

第35考场
E309
第8考场
F204

第36考场
E308
第9考场
F205

第37考场
E307
第10考场
F206

第38考场
E306
第11考场
F301

第39考场
E305
第12考场
F302

第40考场
E303
第13考场
F303

第41考场
E302
第14考场
F304

第42考场
E301
第15考场
F306

第43考场
E209
第16考场
F307

第44考场
E208
第17考场
F401

第45考场
E207
第18考场
F402

第46考场
E206
第19考场
F403

第47考场
E205
第20考场
F404

第48考场
E203
第21考场
F501

第49考场
E202
第22考场
F502

第50考场
E201
第23考场
F503

第51考场
E102
第24考场
F504

第52考场
E101
第25考场
E501

第53考场
E103
第26考场
E502

第54考场
E105
第27考场
E503

备用考场
E120
第28考场
E505

考务办公室
F207

二、注意事项

(一)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提前熟悉考试要求、考点位置、考点周边环境、赴考路线及天气变化,留足出行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迟到而影响考试。

(二)考生自备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2B铅笔、橡皮、直尺、三角板、圆规、削笔刀和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等参加考试。

(三)招生单位无特殊说明,将不得携带计算器入场。

(四)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安全检查、随身物品检查和身份验证核查等。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手表(含电子、机械或智能手表等)、电子手环、无线耳机、智能眼镜、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物品或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除上述违禁物品外,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六)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座位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核验。

(七)考生领到试卷、答题卡(纸)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等。《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区域逗留或者交谈,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按考点要求有序离开考点、考场。

三、特别提醒

建议考生只携带必要的文具和证件入场,避免反复安检。

(一)本次考试采用“2+1”安检模式(即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有异常情况,将进行复检复查。为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请考生不要携带钥匙、磁卡、充电宝等含有金属材质的物品,尽量不要穿戴含金属的衣服、鞋帽等,不佩戴金属手镯、项链等饰品。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等设备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广大考生合理规划出行安排,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留足入场检查时间。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由于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而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二)考生须按照要求在指定位置存放手机等通讯设备、背包等非考试用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随身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全部成绩。

(三)考试均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考后将实行监控录像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诚信应考,服从考点管理,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规定。考生若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将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

(四)研究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将触犯刑法,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祝各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优异成绩!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作弊入刑的条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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