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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复试 来源: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4-03-18 相关院校:黑龙江东方学院
为做好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综合评价,提升招生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强创新潜质考核,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的考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坚持严格管理,确保公平公正。严格复试、调剂、录取管理,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复试工作规范有序,坚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考生服务。及时发布本单位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办法,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及时为考生答疑解惑。
(四)坚持加强领导,确保安全平稳。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应急处置,加强舆情应对,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二、复试工作组织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应急管理;制订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下达各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审核各学院制定的专业复试分数线、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组织开展复试录取各项工作,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做好复试录取过程中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专项督查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招生学院党委书记、检监察处纪检员组成。负责全校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巡视;依规受理申诉及举报,并对存在违规的人员及问题进行查处。
(三)各招生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学院复试录取的具体工作,并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导师或优秀教师,成立不少于5人的复试专家小组,其中至少1人具备外语口语测试能力;成立考生资格审查小组,小组由3名熟悉学生工作的人员组成。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和考生资格审查小组,在复试前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三、复试工作
(一)复试基本条件及要求
我校执行《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规定的A类考生分数线。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采取差额复试,复试人数原则上为招生人数的120%-150%;合格生源基本满足招生计划,但不需要调剂生源的学科可按低于120%的比例复试;合格生源不足,需要招收调剂考生的学科,须按120%-150%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具体比例由学科自定。
(二)复试形式及时间安排
各招生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可采用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原则上同一招生学院同一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确需采用混合方式复试的专业,应统筹安排不同复试方式的考生,确保考试流程、复试专家组成员、选拔标准等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复试各环节工作时间,由学院自行确定,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工作于4月7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工作于4月28日前完成。
(三)复试资格审查
各学院复试资格审查小组组织专人在复试前对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思想政治审查或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并及时报研究生处。审查条件以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考生须即时传输准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非应届本科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学生证原件等证件图片,留存考生上传的图片、音频、视频等审查材料信息,以备学生报到时核准。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考生及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四)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测试、综合面试(含外语能力测试),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其中专业测试40分,综合面试满分为60分(含外语能力测试10分)。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主要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结果不计入总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专业测试
考生进行笔试,主要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本理论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考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专业测试满分为40分。
3.综合面试(含外语能力测试)
每名考生测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包括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品德、专业综合素质和外语口语能力的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及品德考察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专业综合素质主要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前沿问题的理解能力及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具体内容由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自行确定;外语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口语能力和专业英语翻译能力,综合面试满分为60分(含外语能力测试10分)。
4.同等学力考生
同等学力考生(专科毕业2年以上、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结业生)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核方式为笔试,满分100分。加试安排在同一专业全部考生复试考核结束后接着进行。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成绩不足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复试工作相关要求
1.复试工作人员、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复试资格审查小组成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在复试前向外界公布相关人员名单。
2.复试试题属国家机密级秘密,复试环节的命题和保管等考务工作须按照保密规定予以组织实施。
3.复试工作人员、考官、考生及其他涉考人员,除考试要求外,不得私自对考试过程、试题等拍照、录像、网传。
4.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偏袒、不徇私舞弊。
5.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考生身份审核,严防“替考”,加强复试环境全视频覆盖,严防ChatGPT等AI作弊手段。
6.复试采取“三随机”(综合考试试题随机、面试考官组成随机、考生面试顺序随机)方式加强过程监管,严防复试舞弊。
7.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保留3年;
8.每位复试专家组成员独立评分;
9.复试试题、答案、考生答卷、面试记录等材料,复试结束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处保留3年。
四、调剂
(一)调剂条件
1.调剂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及我校调入专业的分数线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二)调剂具体要求
1、以质量为核心,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确定的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调剂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调剂考生进入复试。
2、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我校按照初试总成绩择优遴选;初试总成绩相同的,优先选择国家统考科目成绩高者;国家统考科目成绩仍相同的,优先选择外语成绩高者。
3、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近的,优先选择国家统考科目多者。
4、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同批次的调剂考生,优先选择大学所学专业与调剂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考生。
5、我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6、我校每次开放调剂服务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
7、我校设定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36小时,达到锁定时间后系统自动解锁,考生可继续保留所填志愿,等待我校受理意见,也可改填其他志愿。
(三)调剂工作程序
1.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调剂复试办法、各调剂专业和相关调剂信息。
2.各研究生招生学院根据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专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剂、复试、录取细则,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后于调剂系统开通前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布。
3.申请调剂考生自行登录“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4.招生学院对申请调剂考生进行遴选,择优挑选参加复试考生。
5. 招生学院将调剂复试考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对外公布,并向考生发出复试通知。
6. 招生学院组织调剂复试,将调剂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对外公布。
五、录取
(一)拟录取考生成绩的计算
考生拟录取成绩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折合后综合计算,其中:初试成绩权重为70%,复试成绩权重为30%。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成绩/初试满分*100)*0.7+复试成绩*0.3
(二)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按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专业招生计划,将拟录取名单报送学校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学校网站对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取消录取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考生,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审查结果不合格者;
2.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
3.未按时提交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者;
4.已接受其他学校待录取者;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6.无论何时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者;
7.教育部或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录取检查未通过者;
8.逾期未提交定向就业合同或人事档案者;
六、体检
拟录取的考生须在4月28日前提交本人近期2甲及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报告。入学后将由我校组织体检复检,对弄虚作假及复检不合格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的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七、信息公开
(一)各学院须提前在各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拟复试考生名单、调剂通知及拟接收调剂生的数量。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二)拟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同时进行说明。
(三)拟录取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八、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各复试单位对本复试单位复试考生结果负责。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专项督查组将对各复试单位进行全面督查。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复试单位应及时公布复试方案、复试成绩、复试结果等信息。
(四)在研究生复试期间,研究生处、各复试单位要设立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派专人受理。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单位进行复议。
咨询电话:0451-85963915(研究生处) 0451-86655112(国际商务专业) 0451-85963920(生物与医药专业)
申诉举报电话:0451-86646170
九、其他事项
(一)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机构代理招生。在此,提醒各位考生要提高对一些社会办学机构或非法网站的警惕及识别判断能力,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二)各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残疾考生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帮扶,对于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请及时联系报考学院,学院做好人性化关怀和个性化安排,及时帮助困难考生解决问题。
(三)考生应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处网页发布的复试名单、复试工作安排、调剂公告、考生须知等,与各复试单位保持联系,做好相关准备。如因考生本人原因错过复试时间,后果自负。
(四)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学校原则上不进行破格复试和录取,确有需要进行的,破格复试录取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之处,以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文件规定为准,本复试方案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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