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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招生简章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4-09-28 相关院校:宁夏医科大学
宁夏医科大学位于美丽的塞上湖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学校于1958年建校,1978年在宁夏高校中首先开展研究生教育。目前,学校已拥有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4个硕士专业学位点,并为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现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478名,在校研究生1400余人,研究生毕业生就业率95%以上,位于自治区高校前列,被教育部评选为'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有新、老两个校区(83.4万㎡),图书馆藏文献79.61万余册,建成了万兆主干连楼宇、百兆交换到桌面的校园网络,其规模、速率、服务等均达到了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础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8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临床前基础医学综合实验课程教学团队)、1个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1个,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3个,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2个。组建了宁夏回医药协同创新中心,宁夏神经医学转化中心。学校在颅脑疾患、生殖遗传、脊柱结核、地方包虫病等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2015年,拟招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580名左右(实际招生数以国家后续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学校除提供优越便利的学习与生活条件外,还将以多元奖助体系(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将提供'三助'岗位、学业奖学金等)来保障和支持学生们顺利完成学业。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须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参加过本专业5门以上本科课程学习(附成绩证明)或近两年在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一篇以上论文者方可报名,初试合格后,复试时须提供大专毕业证书及本科课程成绩证明或论文原件,资格审查将在复试时进行,凡不符合资格者取消复试资格。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同等学力考生、成人应届本科考生、业余本科、自学本科考生以及通过网络本科教学、半脱产教学等考生,复试时需参加本校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并且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可参考招生目录),合格后方可参加复试;
(6)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报考研究生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三、报考专业原则
1、考生须按照与本科毕业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进行报考;
2、报考基础医学、理学及我区发展建设急需的部分学科考生,在读期间我校将提供优惠的奖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3、有关报考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我校临床医学所有学科专业原则上只招收普通高等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②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临床学科中应报考相同专业,且授予理学学士学位者入学后按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
③口腔医学、护理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可报考本学科专业及非临床学科专业(如基础医学类专业)。
④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或其他中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报考我校中医学类专业,限制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
⑤口腔修复工艺、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等专业考生仅能报考非临床学科专业(如基础医学类专业)。
4、同等学力不能跨专业报考。
5、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本科考生、业余本科、自学本科考生以及通过网络本科教学、半脱产教学的考生,须按照学术型培养。
6、如考生未按我校相关规定报考,一经发现,我校将不予准考、复试及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网上预报名时间:
2014年9月25日至9月28日每天9:00-22:00。
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二)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三)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四)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六)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八)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九)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五、入学考试
1、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
2、初试时间及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统一部署进行。
3、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我校复试工作如下: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由我校自定(届时另行通知)。复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外语、专业知识和实验或临床技能的考核,形式为笔试、口试和技能操作等,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等。具有复试资格的考生,复试时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及录取。
六、调剂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七、录取
1、2015年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规模数约为580名,此规模数仅供参考,最终以当年教育部批复指标为准。
2、学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健康状况等综合情况,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3、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拟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报名前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且在复试报到时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否则取消复试资格。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八、学制、学费及奖助体系
1、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费按照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统一规定标准收取,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均为8000元/学年。
2、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我校还将通过'三助'岗位(助研、助教、助管)、学业奖学金等多元奖助体系,保障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
九、违纪处罚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其他
(一)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一切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及注册学籍等,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招生目录中,所列研究方向仅作为考生了解专业研究动态及网报参考,入学后经师生双选环节再确定导师。
(四)欢迎访问我校网站(http://www.nxmu.edu.cn/)深入了解导师情况、学科建设及科研情况或其他事宜。
(五)如遇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十一、招生信息与咨询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相关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需及时浏览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网页(http://yjsc.nxmu.edu.cn/),查看招生相关信息、学院专业介绍、招生咨询问题等。
十二、联系方式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951-6980183,邮编:7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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