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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招生简章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4-10-22 相关院校:北京舞蹈学院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素养全面、专业技能扎实、具有创新精神、理论研究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能够从事舞蹈史论研究、表演研究、教学研究、创编研究以及舞蹈与其他学科交叉性研究的全面发展的高层次舞蹈人才。
二、招生名额:60名(暂定)
三、报考条件
(一)我院只招收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院对考生提出的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资格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报考标准
1.符合(一)项的各项要求。
2.报考学术学位硕士生:应具备一定的舞蹈专业实践经历和基础,具有舞蹈学基础理论知识与素养,能够在舞蹈基础方面有针对性的研究,具备从事舞蹈理论及创新的能力。
3.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生:应具备很好的舞蹈专业研究基础,具有舞蹈表演及舞蹈编创方面的实践经历和才能,能够在舞蹈表演、教学和创作上从事应用性理论研究,具备能够从事实践创新的专业能力。
(三)其它报考要求
1.报考编导研究方向的考生报名拍照时须交:个人简历1份。
内容包括:教育背景(中专、大学学习经历)、表演经历、创作作品、获奖情况(本人或与他人合作〈需注明第几编导〉参加省部级以上获奖情况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一并携带接受核查〉)。
2.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报名拍照时须交学术论文一篇,通过初试后,复试须另加试两门相关专业的本科专业基础课(笔试)。
(四)考生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应认真阅读全部公告信息,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报名流程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及我院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但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三项内容不能更改,如需更改,须重新报名、交费。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考我院的考生,“报考单位”应选择“北京舞蹈学院”,代码为“10051;“报考点”应选择“北京舞蹈学院”,代码为“1151”;“考试方式”应选择“全国统考”。
北京舞蹈学院只在本院设立唯一的报考点。考生不得选择其他考点,否则报考无效。
2.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学术学位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之间只能选择一种报考,不得同时兼报,否则报名无效。
(2)考生只填报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学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校验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审核。
(6)考生须在“备用信息1”栏中填写选报的导师姓名。
(7)现役军人报考我院,应事先阅读了解解放军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信息。
(8)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
1.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到我院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照相,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成功后报名方有效。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升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五、考生资格审查
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规定审查考生报考信息,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网上学历(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规定者,不予复试。
六、考试
考试地点设在北京舞蹈学院。
(一)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在规定时间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考试科目有全国统考科目和专业考试科目,统考为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考试。考生在每科目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初试后,我院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通知考生初试成绩。请考生在2015年3月下旬注意教育部发布的有关信息,并通过我院网页查询信息。
(五)复试
1.我院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确定考生进入我院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我院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2.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院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院研招办于复试前公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3.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以报名时为准)复试时,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4.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七、录取
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院专业方向培养规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思想政治表现、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录取前和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报考类别与就业方式
定向就业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就业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九、学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
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同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设立奖助学金制度。
十、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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