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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复试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4-03-29 相关院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今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我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全面贯彻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中提出的“五个坚持”原则,即: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全面考查;坚持客观评价;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2.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以确保生源质量。
3.在复试录取中的各个环节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复试中各项考核的量化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水平。
二、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我院复试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处主要领导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指导及协调我院复试工作。
三、复试工作
(一)参加复试考生的确定
根据国家划定的初试上线分数及我院今年招生规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达到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依照我院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女生比例,男女生分别由高分至低分按照1:1.2的比例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合格生源不足120%的专业或方向,所有合格考生均参加复试。院内各相近专业或研究方向招生计划名额可根据生源情况、导师情况作适当调剂使用。
(二)复试方式、科目及成绩评定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复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复试的内容包括专业笔试、专业综合面试、外语笔试和英语口试。复试重点考核学生的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外语水平、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人文素质及健康状况等。
2、复试科目和分数:①英语(其中口语40分,笔试卷面100,折为60分,共计100分);②专业课(其中面试40分,笔试80分,共120分)。
3、笔试科目
(1)专业课笔试科目:
学术型研究生复试笔试科目:公安学专业侦查学方向笔试科目为:“刑事侦查学”;禁毒学方向笔试科目为:“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笔试科目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治安学方向笔试科目为:“治安案件查处”;公安管理方向笔试科目为:“公安管理学”;犯罪学研究方向笔试科目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公安法制研究方向笔试科目为“证据法学与刑事政策学”。公安技术专业刑事科学技术方向笔试科目为:“刑事技术综合”;网络安全执法技术方向笔试科目为:“计算机软件综合”;法化学方向笔试科目为:“化学综合”;人体检验与鉴定技术方向笔试科目为:“病理学与生物学基础知识综合”。刑法学专业中国刑法方向笔试科目为:“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笔试科目为:“证据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方向笔试科目为“行政诉讼法学”。分析化学专业笔试科目为:“化学综合”。法医学专业法医病理学方向笔试科目为:“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方向笔试科目为:“法医物证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笔试科目: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笔试科目为“刑事诉讼法学”。警务硕士报考刑事侦查系、公安情报学系、经济犯罪侦查系、公安基础部、法律教研部、警察技能战术训练部的考生,专业笔试科目为“公安学基础理论”;报考网络犯罪侦查系、声像资料检验技术系、法医学系的考生,专业笔试科目为:“刑事科学技术”。
上述复试科目属综合性科目,其考试内容一般不超过指定的参考书范围,但具有综合性、应用性特点。
(2)英语笔试的考核内容包含听力及基础英语。
专业和英语笔试考试时间为90-12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由不同科目的分值确定。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实施。邀请各系(部)命题教师担任主考,请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派一人进行考场巡查。命题教师要注意命题的质量和试题内容的保密性。
(3)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科目按照招生简章中指定的科目进行。加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专业和英语面试
专业面试由各有关系(部)组织实施。由招收硕士生的系(部)领导、研究生导师分专业或研究方向组成复试面试小组,每个小组一般由5人组成。
按照我院招生计划,组成法学(含刑法、刑诉法、公安法制研究及法律硕士,由法律教研部负责)、侦查学(由刑侦系负责)、公安情报学(由公安情报学系负责)、禁毒学(由禁毒系负责)、经侦学(由经侦系负责)、治安学(由治安学系负责)、公安基础(含公安管理、犯罪学研究,由公安基础部负责)、刑事科学技术(由痕检系负责)、网络安全执法技术(由网络犯罪侦查系负责)、分析化学(含公安技术法化学方向、分析化学专业,由法化学系负责)、法医学(含公安技术人体伤害检验鉴定技术方向、法医学专业,由法医系负责)、警察体能战术(由警训部负责)等12个专业面试复试小组。对于警务硕士专业,按照报考系(部)参加各系(部)的复试。各有关系(部)主任任小组组长,负责在考前三天确定各自小组的成员,并做好面试考试内容、地点等准备工作。请各系(部)在确定小组成员时充分考虑各学科人员比例并把确定的专业小组成员名单、复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于考前三天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专业面试考核内容一般为专业知识,重点测试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内容应涵盖所在学科对应的本科主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还要考察考生专业课以外其他知识技能掌握情况、科研能力水平等。为鼓励跨专业和外校学生报考,按一级学科考核,不限定我院特定专业方向知识,允许考生在一级学科范围内阐明自己比较熟悉的专业知识。专业面试复试测试时间每人不少于20分钟,由专业复试小组成员根据专业要求随机提出问题。考核完毕后由小组成员当场打分,评委打分的平均分数为该考生专业面试成绩。
外语口语面试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根据复试具体日程安排,由研究生处会同基础部按照每个复试小组5名英语教师或精通英语的专业教师组成口语面试小组。外语口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表达的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几个方面测试考生口头表达能力。测试的主要内容为:朗读短文、回答问题及自由对话。朗读内容主要以文化、科技、生活常识等短文为主。考生就所读内容回答评委提问,并能用英语同评委进行对话、交谈。英语口语复试测试时间每人8-10分钟。评委当场打分,评委打分的平均分数为该考生的英语口语成绩。
各复试小组对复试全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录像,录像资料作为资料在复试结束后送交研究生处保存备查。
各复试小组应事先安排好考生面试的次序,并在复试场所予以公布,原则上不得以初试成绩排名为面试的先后顺序。各复试小组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将考生成绩报送研究生处。
5、成绩评定
英语和专业复试成绩总计为220分,与初试成绩一并计算作为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按专业或方向从高至低为序排列,作为差额录取及确定公费生和自费生的依据。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仅作为衡量是否实际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依据,加试科目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6、复试时间
第一批复试时间为4月上旬。后续调剂考生的复试时间根据调剂工作进度确定。
四、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按高分到低分排队顺序录取;
3、对复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本校初试合格考生、校内调剂考生、校外调剂考生先后顺序录取。
(二)资格审查
复试期间将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复试时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
1、初试准考证;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应届生携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生证明(或学籍证明)、学信网上查询本人学籍注册信息的《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一份;往届生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上查询本人学历证书注册信息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查不到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考生自述(包括政治表现、外语水平、业务和科研能力或研究计划等)一份;
5、政审表。
(三)体检政审
1、考生在复试报到前由考生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政审,政审合格后,携带政审表来院参加复试。
2、复试考生报到后,统一组织到学院医院体检。考生须事先准备2张一寸照片。
3、考生体检、政审和复试均合格,方具有被录取资格。
4、今年我院原则上不进行考生保留资格的工作。
5、如有在报名、初试、复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四)排队办法
1、对复试、体检和政审均合格的考生进行分类排队,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2、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初试满分为500分,复试满分为220分,总分为720分。
3、以各专业或研究方向本校初试合格考生、校内调剂考生、校外调剂考生为组分别按总成绩排队。
(五)2014年度下半年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确定
1、2014年度下半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相加后排序确定。
2、调剂考生不参加2014年度下半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2015年度可按照学院有关文件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3、学业奖学金按照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分析化学、法医学、法律硕士、警务硕士7个大专业分配指标。
4、具体的成绩排序计算方法为:总成绩=初试成绩×80%+复试成绩×20%。
(六)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的录取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从原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代码为:0301)的合格考生中调剂。我院将对符合该条件的考生以初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0%的差额标准予以确定复试名单,复试后按照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总和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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