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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复试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4-03-27 相关院校:温州医科大学
复试录取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原则。业务课考核成绩量化计分,综合素质考核确定等次结果。
(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效益和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按学科(专业)设立复试工作小组等。
(二)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安排、协调复试录取各项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参与复试调剂、复试报到、复试考试,并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经费等,做好研究生院与复试工作小组的联络。
(四)复试工作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程序、具体内容、评分标准,
并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三、复试方式和内容
(一)复试
1.复试考生的确定遵循第一志愿(学科专业、专业方向)优先的原则;同一学科专业、专业方向遵循高分优先的原则;上线考生不足的学科专业,实行校内其他专业富余考生优先调剂的原则。校内调剂不足时,再考虑校外调剂。各专业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参加复试考生与计划录取学生比例。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时到研究生院报到。为了进一步确认考生资格,研究生院将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大学成绩单等。同等学力考生需考核与本专业有关的本科业务基础知识,形式为加试本科主干课两门。加试课程不与入学考试课程重复,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加试成绩及格方能进入复试。
2.复试的内容与形式
(1)外语测试: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公共外语占外语测试总成绩20%,专业外语占外语测试总成绩80%。公共外语测试考生的外语基本水平,采取听力测试形式,百分制计分。专业外语测试考生与本专业有关外文资料的阅读翻译能力,百分制计分。
(2)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重点考察考生对专业知识掌握情况。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3)专业面试:专业面试的形式为口试、实验操作或临床实践的考核等。一般以口试为主,亦可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专业复试成绩按等级制进行评定。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复试着重考核基本实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本科毕业在职考生,复试着重考核其本科业务基础是否扎实,及其工作成果;对同等学力考生,复试着重加强其本科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
(4)复试期间,考生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复试工作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复试形式。不论口试、笔试、实验操作或临床实践的考核,均应由复试小组成员研究拟定书面试题,同时列出答案提纲与评分要求。有两个以上考生同时参加复试时,应准备难度相当的多套考核试题。
2.面试成绩的评定。可由复试小组集体评议,也可由复试小组无记名投票方法确定。
3.考生成绩组成。考生总成绩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初试成绩,二是复试成绩,各占50%。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考生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由考生本人自行提出,提出时间须于拟录取库上报前。
4.申请保留学籍的考生必须于拟录取库上报前提出书面申请。
5.复试结果由研究生院统一向考生公布。
四、调剂
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一)调剂考生的要求
1.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调剂实施
1.我校通过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
2.调剂手续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
3.一志愿上线富余的专业原则上不接受调剂。
五、破格
如调剂能满足专业招生指标的,原则上不再考虑破格录取学生。对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确实需要破格时,严格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六、录取经过初试、复试等环节后,成绩合格的考生,再经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列入学校当年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录取检查通过后,学校方才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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