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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院校动态 来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9-12-20 相关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进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作为招生单位和面向社会服务的考点,首先预祝各位考生取得自己满意成绩!同时我们还要特别提示各位考生,诚信是个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严谨为学、诚信迎考”是每位考生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现将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教育内容公告如下: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均已正式实施,对考试作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该法条对应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此外,修正案还加大了对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使用伪造身份证件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2019年9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严密了刑事法网,强化了刑事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八十一条规定,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也就是说,考试招生舞弊行为人除了会受到刑法和教育法的处理,如果舞弊行为人为党员的,还将受到党纪的惩处。
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教育部副部长翁铁慧明确指出,“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研考安全治理,有力维护了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平稳。其中2019年考风考纪持续转好,涉考案件和有害信息明显减少,安全平稳态势好于往年,这一成绩来之不易。”
对于来之不易的研考安全治理成绩,我们要倍加珍惜!因此我们再次敬告各位考生:
诚信应试,公平竞争,展示实力,绽放自我。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违规作弊,自毁前程!
作弊已入刑,违法毁一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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