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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费奖助学金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6-10-20 相关院校:新疆医科大学
新疆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现有奖助体系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新疆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研究生教育培养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完善培养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建立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多方承担的研究生投入机制,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强化导师责任制和项目资助制,确保研究生奖助学金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投入、社会投入和学校投入相结合的原则,我校奖助体系由奖学金体系和助学金体系构成。
(一)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分为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设置:国家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特别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
(2)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具体名额由国家按在校生人数下达。
(3)奖励金额:博士研究生30,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生。
2、自治区奖学金
(1)奖励设置:自治区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2)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由自治区按每年奖励面10%下达。
(3)奖励金额:博士研究生15,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10,000元/年/生。
3、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1)奖励设置:由自治区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成果或医疗实践等方面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扶持学科和自治区亟需学科给予一定的倾斜。
(2)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具体名额由自治区按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
(3)奖励金额: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自治区奖学金标准的60%,即博士研究生不超过9,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6,000元/年/生。自治区财政对区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基金,按照博士研究生5,5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3,500元/年/生的标准拨付,差额部分我校按照每年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进行统筹,并设立奖励等级和标准。
4、学校优秀奖学金
(1)奖励设置: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业成绩、学术创新、社会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2)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奖人数或比例按奖励类型不同而分别设定。
(3)奖励金额:
①优秀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000元/年/生,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
②学术创新奖:最高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设立不同奖励等级;
③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标准为1,000元/年/生,评定比例为班级干部人数的5%,校院研究生会为干部总数的15%。
5、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或学院捐助设立,用于奖励或资助相关学科或领域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名额由出资单位或个人确定,具体评选按学校和设奖单位或个人共同商定的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助学金体系
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分为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四助一辅”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金
(1)基金设置:国家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2)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3)资助金额: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0,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不低于6,000元/年/生,分10个月发放。资助金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2、研究生“四助一辅””岗位津贴
(1)津贴设置:学校设置,由科研经费、学费收入、医院收入、社会捐款等资金筹措。
(2)津贴类型:
①助研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导师从科研经劳务费中列支,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九月,导师将所有在读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津贴转入固定账户,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设岗要求:导师对招收的所有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博士研究生岗位津贴最低标准为4,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岗位津贴最低标准为2,000元/年/生,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可上浮。
②助教及助管岗位津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助教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助教及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0元/小时,一般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③助医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医疗收入中列支,全年按12个月发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所有在校临床类专业型学位硕士研究生津贴以打卡的形式发放到学生账户上。
设岗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招收的所有全日制临床类专业型学位硕士研究生设立助医岗位,岗位津贴最低标准为2,400元/年/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的医疗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上浮。
④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研究生在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聘用期间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专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注重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的同时,为在校大学生起到辅导、引导和模范带头作用,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津贴标准为10元/小时,一般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3、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对研究生不提供助学贷款,研究生根据自己情况,可生源地贷款。贷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具体事项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询问。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规范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组织全校性的评审答辩;统筹、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学院、纪检委、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研究生代表,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2、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相关组织、落实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或书记担任主任,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
3、奖助体系整体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及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引导,做好宣传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学校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全面准确的领会有关精神,并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实施奖助新体系的重要意义,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在组织开展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辅导员及研究生基层组织的作用,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审查研究生的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研究生在校期间所有奖励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学院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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