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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论坛上《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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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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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
第二节
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
第三节
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社会•社会调整
第二节
原始社会解体 国家产生
第三节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第四节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第三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外部特征
第二节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物质制约性
第四节
法的内容形式及分类
第四章  法的职能和价值  
第一节
法的职能作用(法的本质的外在外部表现)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与利益正义自由秩序
第五章  法制 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第一节
法制的概念构成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奴隶制法 封建法
第四节
资本主义法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关于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第一节
法与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节
我国的政党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第九章  法与道德
第一节 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第十章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种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第三节
法治与市场经济
第四节
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
第五节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较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
第十二章  法律调整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对象
第三节
方法
第四节
机制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形式
第三节
基本原则
第四节
法的制定的阶段
第五节
立法程序
第六节
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31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31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32
第十五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32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33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 33
第十六章  法的体系
第一节
概念 34
第二节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 34
第三节
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 34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概念和基本形式 35
第二节
法的适用 35
第三节
仲裁 35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概念 35
第二节
分类 36
第三节
方法 36
第四节
类推适用 36
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念 36
第二节
法律事实 36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
一.法学概念
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 产生条件 (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
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法学研究对象
1. 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
2. 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
三.法学性质
1. 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
2.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
3. 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4. 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
5. 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四.法学职能
1. 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
2. 实际应用职能
五.法学分类——六大类
1.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和法律控制论
2. 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
3. 国内部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等
4. 外国法学
5. 国际法学
6. 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第二节  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一.法理学特点
从整体上和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研究对象具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
研究部门法学理论当中的共性问题,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考察,而不涉及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学问题
阐述法学问题中最一般的概念,原理,原则,范畴和规律
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1.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 前者在后者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对后者抽象概括起指导作用
3. 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4. 法理学不仅考查法的静态,而且注重考查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
三.内容体系
1. 总论
2. 社会主义法
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实施
第三节  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世界观角度来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合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     基本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
2.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
(1) 形式逻辑法
(2) 分析比较法
(3) 历史考察法
(4) 社会学研究方法
(5) 价值论方法   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法能满足主体一定需要,法是一定社会一部分人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对一定的人的行为自由的肯定
3.具体(专门)的科学方法
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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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第一节  法与社会主义民主
一.民主基本概念
1. 对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种分类。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他们将奴隶制与贵族制相对立,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是最早的民主制国家,这种民主仅由奴隶主享受,有自由民身份的奴隶主享有民主权利,奴隶、外来民、妇女不得参加民众大会。民主一词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意思。
2. 列宁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形态,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一方面同任何国家一样有系统、有组织的对人们使用暴力。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从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
3. 第一方面的含义:国体——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的阶级本质,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系统的使用暴力
4. 第二方面的含义:政体——政权组织形式,至少必须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剥削阶级民主制度共同点、最大特点是少数人享有民主权利,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民主。
5. 社会主义政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又称为人民或无产阶级民主,指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全体人民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基础上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利
(1) 国体——最根本特点: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大多数人能够享受的民主,被统治阶级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将人民的敌人排斥于民主之外,这种民主制度被敌视人民民主专政的人视为“多数人的暴政”
(2) 政体——组织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成的国家制度,而不是采用三权分立原则来组成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组成的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
i 国家权力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凭借和利用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而得以控制一定社会生活状况的支配和影响能力系统。
ii 国家权力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具有社会公共性和阶级性(国家权力和法的特点,法权与国家权力在公共性和阶级性上完全重合),具有主权性和受制性(主权性:国家最高权力,能够完全自主的对内外全面行使国家一切权力,不受外来干涉;受制性:国家行政、司法、军事权都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受法律制约,但这一制约性对全国人大来说不存在,人民代表受选民监督和制约)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者关系:
1.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从国体上看只,有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国家政权,享有了统治地位,才有可能运用国家政权制定社会主义法;从政体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国家权力,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2.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和法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首先,法必须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要求,从而使法成为人民政权活动的依据,依法治国的依据;其次,法又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政权的条件,组建及其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家机构的活动需要法从法律和组织上给予保障和制约;再次,法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明确的制约作用,法本身的价值中,有一个使任何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这种制约不是对整个民主制度的制约,民主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是为了完善民主制度、秩序
3. 工人阶级最终要消灭阶级国家和法,应明确这一点,工人阶级的终极价值目标不是民主建设
第二节  我国的政党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党制度是阶级力量的代表,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当中的政党制度,其影响完全渗透于国家各种政治制度。多党制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利益多元化在政治上的表现,不是短期内建立的,而是在很长的政治发展中建立和稳定下来的。我国特有的政党制度: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利益上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政治上也无多党的要求,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也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特点:
1. 中共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接受中共领导
2. 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别,但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
3. 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 不允许成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原则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一.共产党的政策在国家中的地位
党的政策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手段
(1)(政治策略、对策)统治阶级的政策是统治阶级处理阶级关系和实行对国家的领导过程中,实施、制定的方针、原则、规则、措施的总称。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的体现,阶级利益的表现。政党是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
(2)宪法明确规定中共领导地位,中共在充分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指导国家各方面的建设和发展。
(3) 中共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决定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性质的首要标志,因此,只能加强、完善,不能淡化、取消。
(4) 党的政策分类——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总政策,关于国家发展方向的总路线、总方针;基本政策,关于某方面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具体政策,结合具体情况提出的具体方针和措施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和基本精神
在上层建筑中具有特殊地位,任何执政党都有,这一地位决定党的政策的重要性,对上层建筑各领域都起指导性作用,有直接影响。
指导作用的表现——
(1) 党的政策制定法律规范的依据,先有政策后有法,任何法律都是一定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都有政策依据,只有不体现为法律的政策,没有无政策的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法律也随之变化
(2)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根据,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必然成为法的实施的指导思想
(3) 党的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起法的作用:
i 解放初期,法制不健全,彻底废除《六法全书》,无法律
ii 改革开放之后,尚未取得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等多方面的经验,以党的政策为试点进行调整
iii 新的法律未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已经过时——法制、立法不健全的情况,暂时的,非经常化的
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采取何种态度?
(1) 尽快完善各方面立法,减少法律空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 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办事;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尽量首先执行法律;若法律实在过时不能用,应尽量提请立法机关废、改、立,减少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
(3) 在没有法律时,还应执行党的政策,从完全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又依靠政策,迄今为止,二者不可偏废
思考题: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
      民主的逻辑是什么?
怎么理解多数人的暴政?
民主基本价值目标是什么?
任何国家权力不能对抗宪法和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是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1.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表现在:
(1) 两者都反映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 两者有共同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两者的内容都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经济条件决定的
(3) 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有共同的思想理论基础
(4) 是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的关系
2. 立法的过程也是形成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的过程。党的主张要在全社会获得遍遵守的属性,就应当通过国家机关依法上升为法律。经过这样的过程,党的主张才能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
3. 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共产党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两者是有区别的,是两种社会调整方式。(1)两者制定的组织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机构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政策没有
(2)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有固定的表现形式;而政策没有,较灵活,如法律、道德、社论、文件等
(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政策不能
(4)法具更大的稳定性;政策较灵活,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试点。法律是政策根据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才制定的。
总的来说,由于法对于政策有这样的特点,法在贯彻政策的各种手段中居于首位。政策只有通过转变为法律,才能获得更好的实施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命题主要论述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如何执政,更科学的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不是以党代政的方式,而是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来实施,是通过党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发挥作用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党要从各个方面保证国家机关行使自主的职权,这样才能保证领导作用更好的发挥
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就应当带头遵守、执行,若现实生活发生变化,党应领导人民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废除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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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与道德
第一节 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一.道德的概念与本质
1. 道德是被人们的经济条件所决定,评价人们的思想行为的善恶、光荣与耻辱、正确与错误的观念,包括感觉、原则、规范等。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人们内心的信念的力量来保证遵守的,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2. 关于道德的两种观念:
(1) 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相应的道德规范。社会经济基础的更替迟早要引起道德规范的变化,因此,适应一切时代、一切社会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2)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是统治阶级的
(3) 在道德的发展过程中,还会受到法律、文化传统、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

二.法和统治阶级道德的联系
1. 两者具有很多共同特点。
2. 联系:
(1) 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法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和道德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
(3) 统治阶级的道德和法在体系上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
(4)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行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职能。法主要侧重于从人的行为上对人进行规范;道德既规范行为,也规范内心活动

三.法和道德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两者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不同的范畴。主要区别:
1. 任何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但道德体系是多元化的
2. 法律规范有正式的表现形式,道德规范没有,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当中、社会舆论当中、人们的内心的信念中
3. 法律规范的遵守靠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的遵守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是一种强制力,但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心理的
4. 道德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规范的大,道德上的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上的义务,道德上受谴责的行为不一定受法律制裁
5. 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道德规范是任何社会都有的现象
6. 法律规范的事实肯定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有两种情况: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律一致,被统治阶级道德的实施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因此统治阶级必然要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
一.    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
1. 要求不断的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2. 要求人们之间建立新型的广泛的平等关系。不是指经济上真正平等,如上下级之间、男女之间、不同民族之间;不是要求绝对平等,而是承认一定的差别
3. 要求争取达到长远的目标,为此可以牺牲一些眼前利益
4. 要求个人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而不是完全的个人任性

二. 社会主义道德对于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积极作用
1.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2. 社会主义道德在法的实施和适用过程中也起重要作用,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按照人道主义原则
3. 社会主义道德还可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三. 社会主义法对实现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作用
国家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来确认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价值和观念
社会主义法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反道德的行为,弘扬道德的理念,提高人们的道德责任感
社会主义法弘扬道德精神、崇高的道德理念
社会主义法对实现道德理念给予一定范围的保障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1. 宗教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这种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当中虚幻的歪曲的反映。
2. 宗教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以及人们精神寄托的方法。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力获得很大发展,人们受到社会的异己力量支配而无法摆脱,剥削制度给劳动人们造成巨大的苦难,使人们产生恐惧和绝望,统治阶级需要一种形式来控制人们的心理和思想,宗教就起到了精神支柱、精神寄托的作用。
3. 共产党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因:
(1) 宗教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社会条件。这种条件、根源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消除、解决思想理念问题。因此,在宗教产生的根源消失之前,宗教就不能消除
(2) 宗教是跨民族、跨地区的。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有紧密联系,处理的不好易引起社会动荡。因此,“信仰自由”比较缓和
(3) 宗教问题是国际问题,处理的不好易引起国际纠纷
4.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过程中,应注意:
(1) 区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取缔封建迷信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封建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秩序、人民身体健康、教育制度
(2) 宣传宗教教义不能在公共场所进行,不能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论
(3) 要把宗教问题和民族问提分开。宗教问题采取的是“宗教信仰自由”;处理民族问题采取的是民族区域自治,而非民族独立自由
(4) 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宗教组织的干涉、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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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与道德
第一节 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一.道德的概念与本质
1. 道德是被人们的经济条件所决定,评价人们的思想行为的善恶、光荣与耻辱、正确与错误的观念,包括感觉、原则、规范等。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人们内心的信念的力量来保证遵守的,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2. 关于道德的两种观念:
(1) 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相应的道德规范。社会经济基础的更替迟早要引起道德规范的变化,因此,适应一切时代、一切社会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2)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是统治阶级的
(3) 在道德的发展过程中,还会受到法律、文化传统、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

二.法和统治阶级道德的联系
1. 两者具有很多共同特点。
2. 联系:
(1) 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法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和道德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
(3) 统治阶级的道德和法在体系上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
(4)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行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职能。法主要侧重于从人的行为上对人进行规范;道德既规范行为,也规范内心活动

三.法和道德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两者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不同的范畴。主要区别:
1. 任何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但道德体系是多元化的
2. 法律规范有正式的表现形式,道德规范没有,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当中、社会舆论当中、人们的内心的信念中
3. 法律规范的遵守靠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的遵守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是一种强制力,但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心理的
4. 道德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规范的大,道德上的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上的义务,道德上受谴责的行为不一定受法律制裁
5. 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道德规范是任何社会都有的现象
6. 法律规范的事实肯定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有两种情况: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律一致,被统治阶级道德的实施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因此统治阶级必然要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
一.    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
1. 要求不断的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2. 要求人们之间建立新型的广泛的平等关系。不是指经济上真正平等,如上下级之间、男女之间、不同民族之间;不是要求绝对平等,而是承认一定的差别
3. 要求争取达到长远的目标,为此可以牺牲一些眼前利益
4. 要求个人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而不是完全的个人任性

二. 社会主义道德对于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积极作用
1.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2. 社会主义道德在法的实施和适用过程中也起重要作用,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按照人道主义原则
3. 社会主义道德还可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三. 社会主义法对实现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作用
国家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来确认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价值和观念
社会主义法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反道德的行为,弘扬道德的理念,提高人们的道德责任感
社会主义法弘扬道德精神、崇高的道德理念
社会主义法对实现道德理念给予一定范围的保障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1. 宗教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这种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当中虚幻的歪曲的反映。
2. 宗教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以及人们精神寄托的方法。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力获得很大发展,人们受到社会的异己力量支配而无法摆脱,剥削制度给劳动人们造成巨大的苦难,使人们产生恐惧和绝望,统治阶级需要一种形式来控制人们的心理和思想,宗教就起到了精神支柱、精神寄托的作用。
3. 共产党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因:
(1) 宗教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社会条件。这种条件、根源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消除、解决思想理念问题。因此,在宗教产生的根源消失之前,宗教就不能消除
(2) 宗教是跨民族、跨地区的。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有紧密联系,处理的不好易引起社会动荡。因此,“信仰自由”比较缓和
(3) 宗教问题是国际问题,处理的不好易引起国际纠纷
4.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过程中,应注意:
(1) 区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取缔封建迷信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封建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秩序、人民身体健康、教育制度
(2) 宣传宗教教义不能在公共场所进行,不能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论
(3) 要把宗教问题和民族问提分开。宗教问题采取的是“宗教信仰自由”;处理民族问题采取的是民族区域自治,而非民族独立自由
(4) 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宗教组织的干涉、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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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与道德
第一节 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一.道德的概念与本质
1. 道德是被人们的经济条件所决定,评价人们的思想行为的善恶、光荣与耻辱、正确与错误的观念,包括感觉、原则、规范等。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人们内心的信念的力量来保证遵守的,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2. 关于道德的两种观念:
(1) 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相应的道德规范。社会经济基础的更替迟早要引起道德规范的变化,因此,适应一切时代、一切社会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2)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是统治阶级的
(3) 在道德的发展过程中,还会受到法律、文化传统、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

二.法和统治阶级道德的联系
1. 两者具有很多共同特点。
2. 联系:
(1) 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法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和道德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
(3) 统治阶级的道德和法在体系上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
(4)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行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职能。法主要侧重于从人的行为上对人进行规范;道德既规范行为,也规范内心活动

三.法和道德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两者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不同的范畴。主要区别:
1. 任何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但道德体系是多元化的
2. 法律规范有正式的表现形式,道德规范没有,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当中、社会舆论当中、人们的内心的信念中
3. 法律规范的遵守靠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的遵守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是一种强制力,但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心理的
4. 道德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规范的大,道德上的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上的义务,道德上受谴责的行为不一定受法律制裁
5. 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道德规范是任何社会都有的现象
6. 法律规范的事实肯定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有两种情况: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律一致,被统治阶级道德的实施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因此统治阶级必然要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
一.    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
1. 要求不断的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2. 要求人们之间建立新型的广泛的平等关系。不是指经济上真正平等,如上下级之间、男女之间、不同民族之间;不是要求绝对平等,而是承认一定的差别
3. 要求争取达到长远的目标,为此可以牺牲一些眼前利益
4. 要求个人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而不是完全的个人任性

二. 社会主义道德对于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积极作用
1.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2. 社会主义道德在法的实施和适用过程中也起重要作用,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按照人道主义原则
3. 社会主义道德还可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三. 社会主义法对实现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作用
国家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来确认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价值和观念
社会主义法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反道德的行为,弘扬道德的理念,提高人们的道德责任感
社会主义法弘扬道德精神、崇高的道德理念
社会主义法对实现道德理念给予一定范围的保障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1. 宗教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这种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当中虚幻的歪曲的反映。
2. 宗教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以及人们精神寄托的方法。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力获得很大发展,人们受到社会的异己力量支配而无法摆脱,剥削制度给劳动人们造成巨大的苦难,使人们产生恐惧和绝望,统治阶级需要一种形式来控制人们的心理和思想,宗教就起到了精神支柱、精神寄托的作用。
3. 共产党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因:
(1) 宗教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社会条件。这种条件、根源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消除、解决思想理念问题。因此,在宗教产生的根源消失之前,宗教就不能消除
(2) 宗教是跨民族、跨地区的。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有紧密联系,处理的不好易引起社会动荡。因此,“信仰自由”比较缓和
(3) 宗教问题是国际问题,处理的不好易引起国际纠纷
4.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过程中,应注意:
(1) 区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取缔封建迷信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封建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秩序、人民身体健康、教育制度
(2) 宣传宗教教义不能在公共场所进行,不能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论
(3) 要把宗教问题和民族问提分开。宗教问题采取的是“宗教信仰自由”;处理民族问题采取的是民族区域自治,而非民族独立自由
(4) 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宗教组织的干涉、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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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种类
一.概念
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及心理等意识形态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和法律制度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的理解、评价、感觉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愿望和情绪。
法律意识和法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还有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无论是法的创制还是实施,都要法律意识起积极作用,但法律意识和法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1. 法只有一个体系,法律意识则是多元化的,近似于道德,有统治阶级的,也被统治阶级的。统治阶级的极力维护现行的法律制度,是现行立法、法律实施的思想意识基础。被统治阶级的与现行的法律对立,往往对现行法律采取蔑视、否定的态度。
2. 法律意识本身不具有法的国家的属性,法律意识在未被制度化、法制化之前不具有法的属性。若将二者等同,则会影响法律的权威。
3. 在一个国家的多种法律意识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居于统治地位。
(1) 在立法上来看,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立法的思想基础,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理论、学说、愿望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制的指导思想。
(2) 统治阶级法律意识对整个社会,对被统治阶级都有很大影响。统治阶级能运用各种宣传、教育的工具,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意识灌输、进行道德感化。

二. 结构及分类
1. 从人类认识过程的层次和角度进行分类,分成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1) 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学说,是对法律现象自觉的高级的反映形式,是理性认识阶段。
(2)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核心,是其结构中的主导。
2.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集体的社会的法律意识。
(1) 个人的法律意识是某个具体的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理论、看法、情绪,是个人法律实践的产物,是比较直观的,和法律实践有较直接的联系。领袖的个人法律意识对社会的法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2) 集体的法律意识指不同的社会群体(社团、阶级、阶层、政党、民族、家庭)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大,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占主导地位。
3. 从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及作用,分为占统治地位的和不占统治地位的。
(1) 占统治地位的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可分为:
① 群众的法律意识指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人对法律现实的最普遍的理解;
② 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律工作者、法学家的法律意识,是结合他们的职业而形成的;
③  法律学说和世界观性的法律意识是根本性的指导理论、指导思想的法律意识,是集体的法律意识。在我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法律意识。
(2) 不占统治地位的不属于现行法律意识的结构。一般而言对现行的持有否定态度。其中一部分反对现行的法律意识;还有一部分与现行的法律不相抵触,接受一些统治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意识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主要特点:
1. 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运用到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产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思想观点,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本质决定法律意识的性质、本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客观上要求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如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诚信,平等。
3.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赖以完善发展的基础。政治文明的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也就产生保护民主制度、民主权力、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
4.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深刻的道义基础,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正义观体现出来。
5.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一般泛指一定的国家、地区、民族的全部的法律活动的产物、结晶,是法的制定、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法律文化的概念相对于法律上层建筑的基础;法制的概念,,既有反映阶级制度的内容也有反映知识性的内容。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集中阶级意志的内容。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
一.作用
在社会主义法律调整中,是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自己的思想教育作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条件、心理条件。
1. 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工作的重要条件。主要体现在:
(1) 发达的法律意识是认识客观需要并使其转变为立法的重要条件;
(2) 发达的法律意识是确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手段和行为尺度(权利义务)的思想条件。
2. 是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法的因素。指处理案件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正确的将法律规范运用到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3. 是公民自觉遵守和执行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保证。能指导人们行为,使人们能知法、守法、避免自己违法,进一步主动的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 重视培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为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意识,是培养的重要措施;
(4) 开展法学研究,探索法学理论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
(5) 倡导宣传诚信文化,诚信精神,诚信意识;
(6) 通过市场经济制度,从司法上、文化意识上在全社会树立支持、建立、保护诚信的制度。

三.   讨论
1.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阶段只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2. 对“麦当劳的法律”如何看?
3. 有人说社会主义法的灵魂不是党的政策而是人民的利益,如何看?
4. “王海现象”有何看法?诚信制度应如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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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种类
一.概念
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及心理等意识形态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和法律制度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的理解、评价、感觉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愿望和情绪。
法律意识和法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还有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无论是法的创制还是实施,都要法律意识起积极作用,但法律意识和法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1. 法只有一个体系,法律意识则是多元化的,近似于道德,有统治阶级的,也被统治阶级的。统治阶级的极力维护现行的法律制度,是现行立法、法律实施的思想意识基础。被统治阶级的与现行的法律对立,往往对现行法律采取蔑视、否定的态度。
2. 法律意识本身不具有法的国家的属性,法律意识在未被制度化、法制化之前不具有法的属性。若将二者等同,则会影响法律的权威。
3. 在一个国家的多种法律意识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居于统治地位。
(1) 在立法上来看,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立法的思想基础,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理论、学说、愿望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制的指导思想。
(2) 统治阶级法律意识对整个社会,对被统治阶级都有很大影响。统治阶级能运用各种宣传、教育的工具,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意识灌输、进行道德感化。

二. 结构及分类
1. 从人类认识过程的层次和角度进行分类,分成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1) 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学说,是对法律现象自觉的高级的反映形式,是理性认识阶段。
(2)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核心,是其结构中的主导。
2.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集体的社会的法律意识。
(1) 个人的法律意识是某个具体的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理论、看法、情绪,是个人法律实践的产物,是比较直观的,和法律实践有较直接的联系。领袖的个人法律意识对社会的法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2) 集体的法律意识指不同的社会群体(社团、阶级、阶层、政党、民族、家庭)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大,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占主导地位。
3. 从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及作用,分为占统治地位的和不占统治地位的。
(1) 占统治地位的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可分为:
① 群众的法律意识指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人对法律现实的最普遍的理解;
② 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律工作者、法学家的法律意识,是结合他们的职业而形成的;
③  法律学说和世界观性的法律意识是根本性的指导理论、指导思想的法律意识,是集体的法律意识。在我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法律意识。
(2) 不占统治地位的不属于现行法律意识的结构。一般而言对现行的持有否定态度。其中一部分反对现行的法律意识;还有一部分与现行的法律不相抵触,接受一些统治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意识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主要特点:
1. 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运用到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产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思想观点,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本质决定法律意识的性质、本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客观上要求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如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诚信,平等。
3.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赖以完善发展的基础。政治文明的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也就产生保护民主制度、民主权力、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
4.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深刻的道义基础,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正义观体现出来。
5.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一般泛指一定的国家、地区、民族的全部的法律活动的产物、结晶,是法的制定、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法律文化的概念相对于法律上层建筑的基础;法制的概念,,既有反映阶级制度的内容也有反映知识性的内容。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集中阶级意志的内容。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
一.作用
在社会主义法律调整中,是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自己的思想教育作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条件、心理条件。
1. 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工作的重要条件。主要体现在:
(1) 发达的法律意识是认识客观需要并使其转变为立法的重要条件;
(2) 发达的法律意识是确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手段和行为尺度(权利义务)的思想条件。
2. 是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法的因素。指处理案件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正确的将法律规范运用到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3. 是公民自觉遵守和执行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保证。能指导人们行为,使人们能知法、守法、避免自己违法,进一步主动的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 重视培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为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意识,是培养的重要措施;
(4) 开展法学研究,探索法学理论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
(5) 倡导宣传诚信文化,诚信精神,诚信意识;
(6) 通过市场经济制度,从司法上、文化意识上在全社会树立支持、建立、保护诚信的制度。

三.   讨论
1.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阶段只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2. 对“麦当劳的法律”如何看?
3. 有人说社会主义法的灵魂不是党的政策而是人民的利益,如何看?
4. “王海现象”有何看法?诚信制度应如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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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种类
一.概念
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及心理等意识形态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和法律制度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的理解、评价、感觉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愿望和情绪。
法律意识和法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还有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无论是法的创制还是实施,都要法律意识起积极作用,但法律意识和法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1. 法只有一个体系,法律意识则是多元化的,近似于道德,有统治阶级的,也被统治阶级的。统治阶级的极力维护现行的法律制度,是现行立法、法律实施的思想意识基础。被统治阶级的与现行的法律对立,往往对现行法律采取蔑视、否定的态度。
2. 法律意识本身不具有法的国家的属性,法律意识在未被制度化、法制化之前不具有法的属性。若将二者等同,则会影响法律的权威。
3. 在一个国家的多种法律意识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居于统治地位。
(1) 在立法上来看,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立法的思想基础,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理论、学说、愿望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制的指导思想。
(2) 统治阶级法律意识对整个社会,对被统治阶级都有很大影响。统治阶级能运用各种宣传、教育的工具,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意识灌输、进行道德感化。

二. 结构及分类
1. 从人类认识过程的层次和角度进行分类,分成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1) 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学说,是对法律现象自觉的高级的反映形式,是理性认识阶段。
(2)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核心,是其结构中的主导。
2.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集体的社会的法律意识。
(1) 个人的法律意识是某个具体的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理论、看法、情绪,是个人法律实践的产物,是比较直观的,和法律实践有较直接的联系。领袖的个人法律意识对社会的法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2) 集体的法律意识指不同的社会群体(社团、阶级、阶层、政党、民族、家庭)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大,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占主导地位。
3. 从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及作用,分为占统治地位的和不占统治地位的。
(1) 占统治地位的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可分为:
① 群众的法律意识指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人对法律现实的最普遍的理解;
② 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律工作者、法学家的法律意识,是结合他们的职业而形成的;
③  法律学说和世界观性的法律意识是根本性的指导理论、指导思想的法律意识,是集体的法律意识。在我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法律意识。
(2) 不占统治地位的不属于现行法律意识的结构。一般而言对现行的持有否定态度。其中一部分反对现行的法律意识;还有一部分与现行的法律不相抵触,接受一些统治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意识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主要特点:
1. 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运用到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产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思想观点,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本质决定法律意识的性质、本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客观上要求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如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诚信,平等。
3.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赖以完善发展的基础。政治文明的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也就产生保护民主制度、民主权力、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
4.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深刻的道义基础,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正义观体现出来。
5.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一般泛指一定的国家、地区、民族的全部的法律活动的产物、结晶,是法的制定、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法律文化的概念相对于法律上层建筑的基础;法制的概念,,既有反映阶级制度的内容也有反映知识性的内容。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集中阶级意志的内容。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
一.作用
在社会主义法律调整中,是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自己的思想教育作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条件、心理条件。
1. 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工作的重要条件。主要体现在:
(1) 发达的法律意识是认识客观需要并使其转变为立法的重要条件;
(2) 发达的法律意识是确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手段和行为尺度(权利义务)的思想条件。
2. 是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法的因素。指处理案件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正确的将法律规范运用到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3. 是公民自觉遵守和执行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保证。能指导人们行为,使人们能知法、守法、避免自己违法,进一步主动的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 重视培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为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意识,是培养的重要措施;
(4) 开展法学研究,探索法学理论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
(5) 倡导宣传诚信文化,诚信精神,诚信意识;
(6) 通过市场经济制度,从司法上、文化意识上在全社会树立支持、建立、保护诚信的制度。

三.   讨论
1.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阶段只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2. 对“麦当劳的法律”如何看?
3. 有人说社会主义法的灵魂不是党的政策而是人民的利益,如何看?
4. “王海现象”有何看法?诚信制度应如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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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节  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指有法并且严格遵守的状态,治国方式,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这种社会是与民主政治、平等、自由等政治理念相联系,相互作用的现代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价值准则,法律必须体现统治阶级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要求,还要求具备严格的形式,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法制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 法律制度与民主制度没有必然联系,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与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联系,民主政治必然包括法治的内容
(2) 个人的意志在两者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法律制度中包括君主专制,个人作用大;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确认法律有最高权威,排除任何个人享有特权,国家权力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依法执政
(3) 法治要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一般而言不能反映这种平等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指严格依法实行国家管理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从经济的要求来讲,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要求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与资本主义法治有不同的政治要求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 指加强社会主义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社会情况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良法)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良法”的条件:(1)法律应当最大限度的反映和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社会主义法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2)法律应当确认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提供依据(实体、程序)(3)立法体系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各种法律文件之间、各个法律规范之间要能互相协调、互相衔接,避免发生矛盾,立法既要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又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
2. 指普通的守法原则,包括几层含义:(1)指国家机关和工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这也叫国家机关和工职人员实行管理职能的合法原则(2)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遵守法律,都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社会关系的主体要积极利用法律来发展自身的权利和自由(4)一切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公民的意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意识、约束监督的意识
3. 指国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三个环节:(1)办理案件、处理公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2)执法时要有实体法的依据(3)培养一大批合格的司法和执法的工作人员
4. 依法办事的保障,指对一切违法犯罪现象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2)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行为,从制度上保证违法犯罪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3)要正确区分违法和合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重罪和轻罪的界限,要做到罪刑相适应(4)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靠群众揭发、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当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 民主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不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没有人民在事实上当家作主,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是首要的,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民主的性质决定法治的性质
2. 社会主义法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也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变化而变化,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才有可能得到加强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 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给予制度化、法律化,确认民主的政治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表现在:(1)通过法治建立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表现民主(2)法治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供方法和秩序,把民主建设纳入法治轨道(3)依法办事,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体现人民的意志(4)可以运用法治的途径建立法律监督机制,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实现
2.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体现在社会主义法的各个方面:(1)体现在法的政治作用方面(2)体现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保障方面(3)体现在对社会主义文化社会形态所提供的支持保障方面(4)对国际交往有重要作用
3.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卫民主政治,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三节  法治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具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体系,并严格依法运行和进行科学管理的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 确立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2. 培育市场体系建立统一的国内国际的大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其次要求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有一定的接轨(可以并且允许接轨的接;不可以不可能的不接)
3. 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市场经济的秩序
4. 规范劳动市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保证市场依法实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对分配的公平性的宏观调控
6. 打击经济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 市场经济的发展能促进市场主体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2.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财富、个人财富较快增加,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3. 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促进法治观念的增强,使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成熟
第四节  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条件之一是要人们知法懂法;二要接受较高的教育水平。强化文化教育和对文学艺术事业进行管理都需要运用法治的途径来落实。社会主义文化赋予法治以社会主义的内容,把法治原则看作达到人的更高的发展水平的手段,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体现。
第五节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加强党的领导,首先是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领导,党的政策要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建设,要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指实行政治领导,而非党事事直接领导,政治领导是指政治原则、方针、政策的领导,党有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加强党的领导还必须教育党员带头执行贯彻法律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较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
一.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需要逐渐完善
二.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过程不能采取“休克疗法”,转轨的过程是逐渐发展的,法治建设也是逐渐发展、循序渐进的
三. 文化教育的水平发展较低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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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节  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指有法并且严格遵守的状态,治国方式,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这种社会是与民主政治、平等、自由等政治理念相联系,相互作用的现代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价值准则,法律必须体现统治阶级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要求,还要求具备严格的形式,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法制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 法律制度与民主制度没有必然联系,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与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联系,民主政治必然包括法治的内容
(2) 个人的意志在两者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法律制度中包括君主专制,个人作用大;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确认法律有最高权威,排除任何个人享有特权,国家权力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依法执政
(3) 法治要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一般而言不能反映这种平等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指严格依法实行国家管理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从经济的要求来讲,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要求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与资本主义法治有不同的政治要求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 指加强社会主义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社会情况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良法)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良法”的条件:(1)法律应当最大限度的反映和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社会主义法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2)法律应当确认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提供依据(实体、程序)(3)立法体系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各种法律文件之间、各个法律规范之间要能互相协调、互相衔接,避免发生矛盾,立法既要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又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
2. 指普通的守法原则,包括几层含义:(1)指国家机关和工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这也叫国家机关和工职人员实行管理职能的合法原则(2)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遵守法律,都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社会关系的主体要积极利用法律来发展自身的权利和自由(4)一切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公民的意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意识、约束监督的意识
3. 指国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三个环节:(1)办理案件、处理公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2)执法时要有实体法的依据(3)培养一大批合格的司法和执法的工作人员
4. 依法办事的保障,指对一切违法犯罪现象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2)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行为,从制度上保证违法犯罪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3)要正确区分违法和合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重罪和轻罪的界限,要做到罪刑相适应(4)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靠群众揭发、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当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 民主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不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没有人民在事实上当家作主,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是首要的,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民主的性质决定法治的性质
2. 社会主义法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也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变化而变化,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才有可能得到加强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 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给予制度化、法律化,确认民主的政治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表现在:(1)通过法治建立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表现民主(2)法治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供方法和秩序,把民主建设纳入法治轨道(3)依法办事,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体现人民的意志(4)可以运用法治的途径建立法律监督机制,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实现
2.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体现在社会主义法的各个方面:(1)体现在法的政治作用方面(2)体现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保障方面(3)体现在对社会主义文化社会形态所提供的支持保障方面(4)对国际交往有重要作用
3.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卫民主政治,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三节  法治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具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体系,并严格依法运行和进行科学管理的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 确立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2. 培育市场体系建立统一的国内国际的大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其次要求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有一定的接轨(可以并且允许接轨的接;不可以不可能的不接)
3. 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市场经济的秩序
4. 规范劳动市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保证市场依法实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对分配的公平性的宏观调控
6. 打击经济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 市场经济的发展能促进市场主体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2.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财富、个人财富较快增加,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3. 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促进法治观念的增强,使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成熟
第四节  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条件之一是要人们知法懂法;二要接受较高的教育水平。强化文化教育和对文学艺术事业进行管理都需要运用法治的途径来落实。社会主义文化赋予法治以社会主义的内容,把法治原则看作达到人的更高的发展水平的手段,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体现。
第五节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加强党的领导,首先是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领导,党的政策要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建设,要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指实行政治领导,而非党事事直接领导,政治领导是指政治原则、方针、政策的领导,党有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加强党的领导还必须教育党员带头执行贯彻法律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较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
一.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需要逐渐完善
二.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过程不能采取“休克疗法”,转轨的过程是逐渐发展的,法治建设也是逐渐发展、循序渐进的
三. 文化教育的水平发展较低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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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节  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指有法并且严格遵守的状态,治国方式,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这种社会是与民主政治、平等、自由等政治理念相联系,相互作用的现代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价值准则,法律必须体现统治阶级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要求,还要求具备严格的形式,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法制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 法律制度与民主制度没有必然联系,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与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联系,民主政治必然包括法治的内容
(2) 个人的意志在两者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法律制度中包括君主专制,个人作用大;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确认法律有最高权威,排除任何个人享有特权,国家权力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依法执政
(3) 法治要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一般而言不能反映这种平等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指严格依法实行国家管理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从经济的要求来讲,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要求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与资本主义法治有不同的政治要求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 指加强社会主义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社会情况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良法)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良法”的条件:(1)法律应当最大限度的反映和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社会主义法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2)法律应当确认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提供依据(实体、程序)(3)立法体系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各种法律文件之间、各个法律规范之间要能互相协调、互相衔接,避免发生矛盾,立法既要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又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
2. 指普通的守法原则,包括几层含义:(1)指国家机关和工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这也叫国家机关和工职人员实行管理职能的合法原则(2)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遵守法律,都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社会关系的主体要积极利用法律来发展自身的权利和自由(4)一切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公民的意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意识、约束监督的意识
3. 指国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三个环节:(1)办理案件、处理公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2)执法时要有实体法的依据(3)培养一大批合格的司法和执法的工作人员
4. 依法办事的保障,指对一切违法犯罪现象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2)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行为,从制度上保证违法犯罪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3)要正确区分违法和合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重罪和轻罪的界限,要做到罪刑相适应(4)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靠群众揭发、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当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 民主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不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没有人民在事实上当家作主,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是首要的,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民主的性质决定法治的性质
2. 社会主义法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也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变化而变化,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才有可能得到加强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 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给予制度化、法律化,确认民主的政治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表现在:(1)通过法治建立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表现民主(2)法治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供方法和秩序,把民主建设纳入法治轨道(3)依法办事,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体现人民的意志(4)可以运用法治的途径建立法律监督机制,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实现
2.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体现在社会主义法的各个方面:(1)体现在法的政治作用方面(2)体现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保障方面(3)体现在对社会主义文化社会形态所提供的支持保障方面(4)对国际交往有重要作用
3.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卫民主政治,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三节  法治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具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体系,并严格依法运行和进行科学管理的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 确立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2. 培育市场体系建立统一的国内国际的大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其次要求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有一定的接轨(可以并且允许接轨的接;不可以不可能的不接)
3. 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市场经济的秩序
4. 规范劳动市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保证市场依法实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对分配的公平性的宏观调控
6. 打击经济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 市场经济的发展能促进市场主体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2.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财富、个人财富较快增加,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3. 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促进法治观念的增强,使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成熟
第四节  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条件之一是要人们知法懂法;二要接受较高的教育水平。强化文化教育和对文学艺术事业进行管理都需要运用法治的途径来落实。社会主义文化赋予法治以社会主义的内容,把法治原则看作达到人的更高的发展水平的手段,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体现。
第五节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加强党的领导,首先是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领导,党的政策要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建设,要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指实行政治领导,而非党事事直接领导,政治领导是指政治原则、方针、政策的领导,党有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加强党的领导还必须教育党员带头执行贯彻法律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较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
一.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需要逐渐完善
二.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过程不能采取“休克疗法”,转轨的过程是逐渐发展的,法治建设也是逐渐发展、循序渐进的
三. 文化教育的水平发展较低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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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调整
第一节  概念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特点:
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进行的规范性调整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的社会调整,具有组织性和保证性(法律调整与一般社会调整的区别)
有目的、有结果的社会调整
目的性:统治阶级对将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作的价值判断
结果性:法律调整进行后必然会对社会关系当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产生结果,使之发生变更或消灭
借助于特殊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来实现,该系统称为法律调整机制
在法律作用范围内的社会现象,不能等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还应包括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第二节  对象
一. 直接对象: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也就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二. 间接对象:
受人的意志行为支配的思想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定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例如,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是法律调整,因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不受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决定法的性质;法不能超过生产力水平去变更、创造或消灭生产关系;所以,法不能建立或规定所有制,法只可以间接地调整经济关系,规定所有权;人的行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律对经济基础、物质关系只能加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直接地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果要产生、变更或消灭经济关系,只能进行社会革命;思想社会关系可作为间接对象
第三节  方法
法通过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法、方式的总和。
法律调整的方法取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
法律调整方法的分类:
1. 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的结合有所不同:绝对确定性调整和相对确定调整
2. 使用平权的或使用隶属的法律调整方法:平权的方法(以民法为典型,又称自治的方法)和隶属的方法(最典型的是行政法)
3. 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一般隶属的方法是集中的方法,平权的方法是非集中的方法
4. 法律调整按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可分为三种:积极义务的方式,要求人们做出积极行为;允许的方式又称授权的方式;禁止的方式
“允许”与“禁止”的不同结合,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类型——
1. 一般允许型: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2. 一般禁止型: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
第四节  机制
用以保证实现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统一系统。
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有不同的阶段(三阶段):
1. 法的创制阶段:将社会关系的要求上升为法律
2. 法的实施阶段:将法律规范转变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3. 法的实现阶段:人们实际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方法系统:
1. 法的创制阶段产生法律规范,既是法的创制阶段的结果,又是法律调整的手段、方法
2. 法的实施阶段产生法律关系,既是法的实施的结果,又是这一阶段法律调整的手段,在产生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需要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这些都是手段
3. 法的实现阶段的方法是当事人实际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行为
补充阶段,即法的适用——非必然调整阶段,只有当国家机关必须行使国家权力才能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的适用的阶段
机制:运行方式、手段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概念
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特点:
1. 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由国家机关进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得进行这项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是个广泛的概念,既包括立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在我国甚至包括最高司法机关。法的创制的结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规范
2.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 法的创制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是两个有严格区别的概念。法的创制是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在内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活动是立法机关的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活动
第二节  形式
1. 国家政权认可的某种规范:认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社会上已存在的社会规范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来说是对于习惯、判例、政策的认可
2. 法的制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规范的法律文件
第三节  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首要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二. 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
a) 原则性指从实际出发和坚持社会主义
b) 灵活性指创制法时要留有余地
三.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四. 创制性,纲领性的原则(除了考虑实际情况,还要有前瞻性)
五. 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联系群众的作用
平衡利益的过程;法的创制过程是(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上如何表现;对各种利益进行一定的取舍;这种取舍要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比较、协调、论证,从而进行科学地取舍
六. 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查结合的原则
既要认真总结本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也要重视借鉴、合理吸收外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
第四节  法的制定的阶段
一.法的准备阶段
1. 从提出创制法律规范的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草案
2. 征求意见,形成文字,协商,提交讨论


二.法的确立阶段
1. 又可以称为法的通过阶段,包括四个程序
2. 法律、法规案的提出;法律、法规案的审议;法律、法规案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
第五节  立法程序
第六节  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主要回答两个问题
1. 什么样的国家在什么职权范围内用什么形式创制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的具体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法的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也受到国家政体、民族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二.分类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习惯法,判例,制定法(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特点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只有很小的意义
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在特别行政区有特例,如香港承认判例法

二.基本渊源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母法,还是立法基础
2. 法律(典型意义上的法律,法学专用名词)
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 前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2) 后者是以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名义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在全国有效,但有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效力相等,冲突时往往适用后者,即在司法实践中后者的效力更高
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需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国务院第48号令颂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行政法规名称有三个:(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3)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可以采用行政规定、行政规则、办法和实施细则这些名称,但不能是条例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 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7. 国际条约——凡是我国签署、加入、参加的国际条约,可视为国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与之相抵触时,要修改国内法使与之相适应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 概念——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方法、标准进行整理和分类的活动

二. 方法
1. 法律汇编
(1)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和整理,汇编成册
(2)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2. 法典编纂
(1) 法典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2) 基本特点: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大的立法活动;是部门法典,不能跨部门;只有国家机关才能编纂
3. 法规清理
(1)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 法规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论在实践国是否援用
(3) 法规清理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谁制定谁清理”
(4) 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该国家机关的业务范围内
(5) 法规清理活动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国家现阶段的基本政策和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是否切实可行等等



第十五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一.概念
——由国家颂布并保护着的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的保障。基本特点: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现国家权力的命令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
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则
法律规范是规范性的一般的规则,可反复适用
它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规范和法的关系是细胞与整体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的细胞;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系统)
法律规范不是袖珍版的法,不具备法的全部特点,不可能全面、详尽无疑地反映法的所有特征、属性、素质
(1)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也可以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
(2) 法律规范也不同于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各个要素既可以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也可以规定在不同的文件中
(3) 法律规范不同于规范秘法律文件,后者是一次性的法律现象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 法律规范的结构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二. 从逻辑上看有两种学说:
三要素说: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
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如果……则……否则
两因素说: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或假定、制裁构成。如:宪法只规定假定、处理;刑法一般只规定假定、制裁——如果……则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即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

二. 按照法的专门职能和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1. 调整性规范:通过直接给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或规定其义务的途径来调整社会关系,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又分为义务性、禁止性和授权性规范
2. 保护性规范:规定制裁的规范,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将其分为绝对确定和相对确定的规范
1. 绝对确定的规范:详尽无疑地具体地全面地规定主体行为方式,而不能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2. 相对确定的规范:没有完全规定主体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而是给予法的适用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权力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性规范:根据具体情况的特点,由法的适用机关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
必择其一的规范:法的适用机关能选择适用规范中确切规定的若干方案中的一项方案
任选规范:除了规定主要方案之外,同时还规定任选方案,由法律主体自行选择实施
委任性规范:主体规范的内容法律不直接规定,而是指出应当由某某机关加以具体规范
准用性规范:行为规范的某一部分必须参照其他的法律规范(现行的有效的规范)才能实施的规范(没有独立的适用意义)

四.自主调整和强行性、任意性规范
1. 自主调整:用自制的方法对社会关系实行的法律调整
2. 根据法律规范与自主调整的关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和任意性规范
3.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4. 任意性规范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五.专门化规范(不太符合三要素的逻辑)
1. 只具有补充的性质而不能单独产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根据
2. 必须与调整性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3. 分类:
(1) 定义性规范:把一定的法律概念、范畴的内涵、外延固定下来
(2) 宣言性(原则性)规范:表述法律原则、任务的规范,一般情况下不独立
(3) 业务性规范: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规定,如适用范围、失效时间等
(4) 冲突规范:指明某一规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有目标地进行选择;主要适用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指明怎样进行选择,依据什么惯例、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国际私法上(以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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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调整
第一节  概念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特点:
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进行的规范性调整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的社会调整,具有组织性和保证性(法律调整与一般社会调整的区别)
有目的、有结果的社会调整
目的性:统治阶级对将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作的价值判断
结果性:法律调整进行后必然会对社会关系当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产生结果,使之发生变更或消灭
借助于特殊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来实现,该系统称为法律调整机制
在法律作用范围内的社会现象,不能等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还应包括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第二节  对象
一. 直接对象: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也就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二. 间接对象:
受人的意志行为支配的思想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定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例如,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是法律调整,因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不受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决定法的性质;法不能超过生产力水平去变更、创造或消灭生产关系;所以,法不能建立或规定所有制,法只可以间接地调整经济关系,规定所有权;人的行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律对经济基础、物质关系只能加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直接地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果要产生、变更或消灭经济关系,只能进行社会革命;思想社会关系可作为间接对象
第三节  方法
法通过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法、方式的总和。
法律调整的方法取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
法律调整方法的分类:
1. 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的结合有所不同:绝对确定性调整和相对确定调整
2. 使用平权的或使用隶属的法律调整方法:平权的方法(以民法为典型,又称自治的方法)和隶属的方法(最典型的是行政法)
3. 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一般隶属的方法是集中的方法,平权的方法是非集中的方法
4. 法律调整按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可分为三种:积极义务的方式,要求人们做出积极行为;允许的方式又称授权的方式;禁止的方式
“允许”与“禁止”的不同结合,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类型——
1. 一般允许型: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2. 一般禁止型: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
第四节  机制
用以保证实现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统一系统。
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有不同的阶段(三阶段):
1. 法的创制阶段:将社会关系的要求上升为法律
2. 法的实施阶段:将法律规范转变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3. 法的实现阶段:人们实际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方法系统:
1. 法的创制阶段产生法律规范,既是法的创制阶段的结果,又是法律调整的手段、方法
2. 法的实施阶段产生法律关系,既是法的实施的结果,又是这一阶段法律调整的手段,在产生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需要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这些都是手段
3. 法的实现阶段的方法是当事人实际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行为
补充阶段,即法的适用——非必然调整阶段,只有当国家机关必须行使国家权力才能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的适用的阶段
机制:运行方式、手段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概念
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特点:
1. 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由国家机关进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得进行这项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是个广泛的概念,既包括立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在我国甚至包括最高司法机关。法的创制的结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规范
2.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 法的创制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是两个有严格区别的概念。法的创制是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在内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活动是立法机关的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活动
第二节  形式
1. 国家政权认可的某种规范:认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社会上已存在的社会规范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来说是对于习惯、判例、政策的认可
2. 法的制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规范的法律文件
第三节  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首要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二. 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
a) 原则性指从实际出发和坚持社会主义
b) 灵活性指创制法时要留有余地
三.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四. 创制性,纲领性的原则(除了考虑实际情况,还要有前瞻性)
五. 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联系群众的作用
平衡利益的过程;法的创制过程是(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上如何表现;对各种利益进行一定的取舍;这种取舍要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比较、协调、论证,从而进行科学地取舍
六. 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查结合的原则
既要认真总结本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也要重视借鉴、合理吸收外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
第四节  法的制定的阶段
一.法的准备阶段
1. 从提出创制法律规范的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草案
2. 征求意见,形成文字,协商,提交讨论


二.法的确立阶段
1. 又可以称为法的通过阶段,包括四个程序
2. 法律、法规案的提出;法律、法规案的审议;法律、法规案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
第五节  立法程序
第六节  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主要回答两个问题
1. 什么样的国家在什么职权范围内用什么形式创制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的具体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法的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也受到国家政体、民族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二.分类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习惯法,判例,制定法(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特点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只有很小的意义
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在特别行政区有特例,如香港承认判例法

二.基本渊源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母法,还是立法基础
2. 法律(典型意义上的法律,法学专用名词)
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 前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2) 后者是以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名义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在全国有效,但有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效力相等,冲突时往往适用后者,即在司法实践中后者的效力更高
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需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国务院第48号令颂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行政法规名称有三个:(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3)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可以采用行政规定、行政规则、办法和实施细则这些名称,但不能是条例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 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7. 国际条约——凡是我国签署、加入、参加的国际条约,可视为国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与之相抵触时,要修改国内法使与之相适应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 概念——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方法、标准进行整理和分类的活动

二. 方法
1. 法律汇编
(1)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和整理,汇编成册
(2)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2. 法典编纂
(1) 法典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2) 基本特点: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大的立法活动;是部门法典,不能跨部门;只有国家机关才能编纂
3. 法规清理
(1)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 法规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论在实践国是否援用
(3) 法规清理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谁制定谁清理”
(4) 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该国家机关的业务范围内
(5) 法规清理活动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国家现阶段的基本政策和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是否切实可行等等



第十五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一.概念
——由国家颂布并保护着的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的保障。基本特点: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现国家权力的命令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
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则
法律规范是规范性的一般的规则,可反复适用
它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规范和法的关系是细胞与整体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的细胞;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系统)
法律规范不是袖珍版的法,不具备法的全部特点,不可能全面、详尽无疑地反映法的所有特征、属性、素质
(1)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也可以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
(2) 法律规范也不同于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各个要素既可以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也可以规定在不同的文件中
(3) 法律规范不同于规范秘法律文件,后者是一次性的法律现象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 法律规范的结构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二. 从逻辑上看有两种学说:
三要素说: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
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如果……则……否则
两因素说: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或假定、制裁构成。如:宪法只规定假定、处理;刑法一般只规定假定、制裁——如果……则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即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

二. 按照法的专门职能和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1. 调整性规范:通过直接给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或规定其义务的途径来调整社会关系,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又分为义务性、禁止性和授权性规范
2. 保护性规范:规定制裁的规范,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将其分为绝对确定和相对确定的规范
1. 绝对确定的规范:详尽无疑地具体地全面地规定主体行为方式,而不能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2. 相对确定的规范:没有完全规定主体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而是给予法的适用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权力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性规范:根据具体情况的特点,由法的适用机关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
必择其一的规范:法的适用机关能选择适用规范中确切规定的若干方案中的一项方案
任选规范:除了规定主要方案之外,同时还规定任选方案,由法律主体自行选择实施
委任性规范:主体规范的内容法律不直接规定,而是指出应当由某某机关加以具体规范
准用性规范:行为规范的某一部分必须参照其他的法律规范(现行的有效的规范)才能实施的规范(没有独立的适用意义)

四.自主调整和强行性、任意性规范
1. 自主调整:用自制的方法对社会关系实行的法律调整
2. 根据法律规范与自主调整的关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和任意性规范
3.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4. 任意性规范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五.专门化规范(不太符合三要素的逻辑)
1. 只具有补充的性质而不能单独产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根据
2. 必须与调整性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3. 分类:
(1) 定义性规范:把一定的法律概念、范畴的内涵、外延固定下来
(2) 宣言性(原则性)规范:表述法律原则、任务的规范,一般情况下不独立
(3) 业务性规范: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规定,如适用范围、失效时间等
(4) 冲突规范:指明某一规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有目标地进行选择;主要适用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指明怎样进行选择,依据什么惯例、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国际私法上(以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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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调整
第一节  概念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特点:
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进行的规范性调整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的社会调整,具有组织性和保证性(法律调整与一般社会调整的区别)
有目的、有结果的社会调整
目的性:统治阶级对将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作的价值判断
结果性:法律调整进行后必然会对社会关系当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产生结果,使之发生变更或消灭
借助于特殊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来实现,该系统称为法律调整机制
在法律作用范围内的社会现象,不能等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还应包括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第二节  对象
一. 直接对象: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也就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二. 间接对象:
受人的意志行为支配的思想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定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例如,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是法律调整,因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不受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决定法的性质;法不能超过生产力水平去变更、创造或消灭生产关系;所以,法不能建立或规定所有制,法只可以间接地调整经济关系,规定所有权;人的行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律对经济基础、物质关系只能加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直接地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果要产生、变更或消灭经济关系,只能进行社会革命;思想社会关系可作为间接对象
第三节  方法
法通过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法、方式的总和。
法律调整的方法取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
法律调整方法的分类:
1. 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的结合有所不同:绝对确定性调整和相对确定调整
2. 使用平权的或使用隶属的法律调整方法:平权的方法(以民法为典型,又称自治的方法)和隶属的方法(最典型的是行政法)
3. 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一般隶属的方法是集中的方法,平权的方法是非集中的方法
4. 法律调整按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可分为三种:积极义务的方式,要求人们做出积极行为;允许的方式又称授权的方式;禁止的方式
“允许”与“禁止”的不同结合,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类型——
1. 一般允许型: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2. 一般禁止型: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
第四节  机制
用以保证实现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统一系统。
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有不同的阶段(三阶段):
1. 法的创制阶段:将社会关系的要求上升为法律
2. 法的实施阶段:将法律规范转变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3. 法的实现阶段:人们实际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方法系统:
1. 法的创制阶段产生法律规范,既是法的创制阶段的结果,又是法律调整的手段、方法
2. 法的实施阶段产生法律关系,既是法的实施的结果,又是这一阶段法律调整的手段,在产生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需要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这些都是手段
3. 法的实现阶段的方法是当事人实际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行为
补充阶段,即法的适用——非必然调整阶段,只有当国家机关必须行使国家权力才能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的适用的阶段
机制:运行方式、手段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概念
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特点:
1. 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由国家机关进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得进行这项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是个广泛的概念,既包括立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在我国甚至包括最高司法机关。法的创制的结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规范
2.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 法的创制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是两个有严格区别的概念。法的创制是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在内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活动是立法机关的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活动
第二节  形式
1. 国家政权认可的某种规范:认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社会上已存在的社会规范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来说是对于习惯、判例、政策的认可
2. 法的制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规范的法律文件
第三节  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首要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二. 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
a) 原则性指从实际出发和坚持社会主义
b) 灵活性指创制法时要留有余地
三.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四. 创制性,纲领性的原则(除了考虑实际情况,还要有前瞻性)
五. 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联系群众的作用
平衡利益的过程;法的创制过程是(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上如何表现;对各种利益进行一定的取舍;这种取舍要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比较、协调、论证,从而进行科学地取舍
六. 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查结合的原则
既要认真总结本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也要重视借鉴、合理吸收外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
第四节  法的制定的阶段
一.法的准备阶段
1. 从提出创制法律规范的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草案
2. 征求意见,形成文字,协商,提交讨论


二.法的确立阶段
1. 又可以称为法的通过阶段,包括四个程序
2. 法律、法规案的提出;法律、法规案的审议;法律、法规案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
第五节  立法程序
第六节  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主要回答两个问题
1. 什么样的国家在什么职权范围内用什么形式创制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的具体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法的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也受到国家政体、民族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二.分类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习惯法,判例,制定法(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特点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只有很小的意义
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在特别行政区有特例,如香港承认判例法

二.基本渊源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母法,还是立法基础
2. 法律(典型意义上的法律,法学专用名词)
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 前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2) 后者是以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名义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在全国有效,但有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效力相等,冲突时往往适用后者,即在司法实践中后者的效力更高
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需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国务院第48号令颂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行政法规名称有三个:(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3)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可以采用行政规定、行政规则、办法和实施细则这些名称,但不能是条例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 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7. 国际条约——凡是我国签署、加入、参加的国际条约,可视为国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与之相抵触时,要修改国内法使与之相适应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 概念——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方法、标准进行整理和分类的活动

二. 方法
1. 法律汇编
(1)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和整理,汇编成册
(2)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2. 法典编纂
(1) 法典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2) 基本特点: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大的立法活动;是部门法典,不能跨部门;只有国家机关才能编纂
3. 法规清理
(1)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 法规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论在实践国是否援用
(3) 法规清理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谁制定谁清理”
(4) 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该国家机关的业务范围内
(5) 法规清理活动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国家现阶段的基本政策和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是否切实可行等等



第十五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一.概念
——由国家颂布并保护着的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的保障。基本特点: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现国家权力的命令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
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则
法律规范是规范性的一般的规则,可反复适用
它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规范和法的关系是细胞与整体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的细胞;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系统)
法律规范不是袖珍版的法,不具备法的全部特点,不可能全面、详尽无疑地反映法的所有特征、属性、素质
(1)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也可以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
(2) 法律规范也不同于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各个要素既可以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也可以规定在不同的文件中
(3) 法律规范不同于规范秘法律文件,后者是一次性的法律现象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 法律规范的结构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二. 从逻辑上看有两种学说:
三要素说: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
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如果……则……否则
两因素说: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或假定、制裁构成。如:宪法只规定假定、处理;刑法一般只规定假定、制裁——如果……则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即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

二. 按照法的专门职能和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1. 调整性规范:通过直接给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或规定其义务的途径来调整社会关系,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又分为义务性、禁止性和授权性规范
2. 保护性规范:规定制裁的规范,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将其分为绝对确定和相对确定的规范
1. 绝对确定的规范:详尽无疑地具体地全面地规定主体行为方式,而不能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2. 相对确定的规范:没有完全规定主体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而是给予法的适用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权力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性规范:根据具体情况的特点,由法的适用机关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
必择其一的规范:法的适用机关能选择适用规范中确切规定的若干方案中的一项方案
任选规范:除了规定主要方案之外,同时还规定任选方案,由法律主体自行选择实施
委任性规范:主体规范的内容法律不直接规定,而是指出应当由某某机关加以具体规范
准用性规范:行为规范的某一部分必须参照其他的法律规范(现行的有效的规范)才能实施的规范(没有独立的适用意义)

四.自主调整和强行性、任意性规范
1. 自主调整:用自制的方法对社会关系实行的法律调整
2. 根据法律规范与自主调整的关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和任意性规范
3.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4. 任意性规范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五.专门化规范(不太符合三要素的逻辑)
1. 只具有补充的性质而不能单独产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根据
2. 必须与调整性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3. 分类:
(1) 定义性规范:把一定的法律概念、范畴的内涵、外延固定下来
(2) 宣言性(原则性)规范:表述法律原则、任务的规范,一般情况下不独立
(3) 业务性规范: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规定,如适用范围、失效时间等
(4) 冲突规范:指明某一规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有目标地进行选择;主要适用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指明怎样进行选择,依据什么惯例、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国际私法上(以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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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的体系
第一节  概念
一. 法的体系是法的内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二. 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这种协调和统一性,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其经济基础、国家制度和反映在法中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协调和统一性表现在:(1)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统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规范中得到具体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等级的从属关系;(3)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横的协调、协作关系;(4)法律规范之间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遵守、适用或者违反一些法律法规,会引起一些法律法规发生作用。

三. 在一国法律规范内部,在统一的基础上又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为法的体系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子部门和制度。许多规范构成制度,许多制度构成部门,许多部门又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这就是法的体系。所以,法的体系的概念反映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统一和差别,说明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四. 法的体系可以说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
第二节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
一. 法的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的体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的体系。

二.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如下:
1. 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的部门,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在法的体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起主要作用,而在立法体系中主观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3. 法的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
4.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法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而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一致的。法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规范,所以也不能涵盖整个法的体系。因为除了制定法之外,还有习惯法和立法解释,而且立法体系中还会有一些过时或失效的规定,这种规定不能列入法的体系。

三.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四.法的体系与法律系统的区别

五.法的体系与法的历史类型的区别
第三节  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
一.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主要标准)

二. 法律调整方法(补充标准)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概念和基本形式
一. 概念
——法的实施是人们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二. 基本形式
1. 按照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以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
2. 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实施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1)权利的享用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实现的方式;(2)积极义务的履行是规定积极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范的方式;(3)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规范实现的方式;(4)保护性法律规范:规定制裁,法的适用实施保护性规范,在此阶段追究法律责任
3. 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为标准,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前者的主体不特定,全体公民)
第二节  法的适用
一. 概念
法的适用也称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二. 特点
适用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适用内容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与其一般的活动相区别
适用活动是针对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件所进行的活动把抽象的规定变成具体的社会规范是从属于规范性调整的个别性调整
适用必然产生适用结果使社会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适用必然产生适用法的文件,这里的法的文件是个别性调整的法律文件、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2)按实体法和程序法判案
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独立行使职权,而非法官检察官个人;成都青岛为试点,主审法官负责制
4. 过错责任原则
5.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6.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第三节  仲裁
一. 不符合法的适用的要求

二. 特点:
仲裁机关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权力
仲裁可以采用独立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仲裁过程不公开,秘密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概念
一.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二. 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这是有权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二节  分类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 法律的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立法解释与法律条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还可以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在我国仅指最高司法机关)。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所进行的解释
2. 非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第三节  方法
一. 语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

二. 论理解释
第四节  类推适用
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则比照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




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念
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 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现象,通过人们意志形成的社会现象
2.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存在某种法律规范为前提才能产生
3. 通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表现,这种关系指的是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 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的联系
5.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法律事实
一. 法律关系要想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二. 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1.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公民或组织意志的外在表现)
2.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前者指的是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后者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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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的体系
第一节  概念
一. 法的体系是法的内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二. 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这种协调和统一性,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其经济基础、国家制度和反映在法中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协调和统一性表现在:(1)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统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规范中得到具体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等级的从属关系;(3)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横的协调、协作关系;(4)法律规范之间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遵守、适用或者违反一些法律法规,会引起一些法律法规发生作用。

三. 在一国法律规范内部,在统一的基础上又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为法的体系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子部门和制度。许多规范构成制度,许多制度构成部门,许多部门又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这就是法的体系。所以,法的体系的概念反映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统一和差别,说明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四. 法的体系可以说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
第二节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
一. 法的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的体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的体系。

二.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如下:
1. 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的部门,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在法的体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起主要作用,而在立法体系中主观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3. 法的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
4.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法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而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一致的。法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规范,所以也不能涵盖整个法的体系。因为除了制定法之外,还有习惯法和立法解释,而且立法体系中还会有一些过时或失效的规定,这种规定不能列入法的体系。

三.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四.法的体系与法律系统的区别

五.法的体系与法的历史类型的区别
第三节  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
一.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主要标准)

二. 法律调整方法(补充标准)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概念和基本形式
一. 概念
——法的实施是人们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二. 基本形式
1. 按照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以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
2. 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实施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1)权利的享用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实现的方式;(2)积极义务的履行是规定积极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范的方式;(3)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规范实现的方式;(4)保护性法律规范:规定制裁,法的适用实施保护性规范,在此阶段追究法律责任
3. 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为标准,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前者的主体不特定,全体公民)
第二节  法的适用
一. 概念
法的适用也称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二. 特点
适用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适用内容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与其一般的活动相区别
适用活动是针对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件所进行的活动把抽象的规定变成具体的社会规范是从属于规范性调整的个别性调整
适用必然产生适用结果使社会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适用必然产生适用法的文件,这里的法的文件是个别性调整的法律文件、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2)按实体法和程序法判案
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独立行使职权,而非法官检察官个人;成都青岛为试点,主审法官负责制
4. 过错责任原则
5.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6.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第三节  仲裁
一. 不符合法的适用的要求

二. 特点:
仲裁机关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权力
仲裁可以采用独立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仲裁过程不公开,秘密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概念
一.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二. 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这是有权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二节  分类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 法律的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立法解释与法律条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还可以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在我国仅指最高司法机关)。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所进行的解释
2. 非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第三节  方法
一. 语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

二. 论理解释
第四节  类推适用
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则比照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




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念
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 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现象,通过人们意志形成的社会现象
2.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存在某种法律规范为前提才能产生
3. 通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表现,这种关系指的是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 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的联系
5.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法律事实
一. 法律关系要想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二. 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1.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公民或组织意志的外在表现)
2.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前者指的是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后者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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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的体系
第一节  概念
一. 法的体系是法的内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二. 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这种协调和统一性,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其经济基础、国家制度和反映在法中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协调和统一性表现在:(1)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统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规范中得到具体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等级的从属关系;(3)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横的协调、协作关系;(4)法律规范之间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遵守、适用或者违反一些法律法规,会引起一些法律法规发生作用。

三. 在一国法律规范内部,在统一的基础上又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为法的体系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子部门和制度。许多规范构成制度,许多制度构成部门,许多部门又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这就是法的体系。所以,法的体系的概念反映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统一和差别,说明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四. 法的体系可以说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
第二节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
一. 法的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的体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的体系。

二.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如下:
1. 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的部门,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在法的体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起主要作用,而在立法体系中主观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3. 法的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
4.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法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而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一致的。法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规范,所以也不能涵盖整个法的体系。因为除了制定法之外,还有习惯法和立法解释,而且立法体系中还会有一些过时或失效的规定,这种规定不能列入法的体系。

三.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四.法的体系与法律系统的区别

五.法的体系与法的历史类型的区别
第三节  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
一.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主要标准)

二. 法律调整方法(补充标准)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概念和基本形式
一. 概念
——法的实施是人们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二. 基本形式
1. 按照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以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
2. 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实施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1)权利的享用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实现的方式;(2)积极义务的履行是规定积极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范的方式;(3)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规范实现的方式;(4)保护性法律规范:规定制裁,法的适用实施保护性规范,在此阶段追究法律责任
3. 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为标准,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前者的主体不特定,全体公民)
第二节  法的适用
一. 概念
法的适用也称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二. 特点
适用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适用内容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与其一般的活动相区别
适用活动是针对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件所进行的活动把抽象的规定变成具体的社会规范是从属于规范性调整的个别性调整
适用必然产生适用结果使社会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适用必然产生适用法的文件,这里的法的文件是个别性调整的法律文件、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2)按实体法和程序法判案
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独立行使职权,而非法官检察官个人;成都青岛为试点,主审法官负责制
4. 过错责任原则
5.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6.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第三节  仲裁
一. 不符合法的适用的要求

二. 特点:
仲裁机关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权力
仲裁可以采用独立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仲裁过程不公开,秘密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概念
一.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二. 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这是有权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二节  分类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 法律的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立法解释与法律条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还可以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在我国仅指最高司法机关)。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所进行的解释
2. 非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第三节  方法
一. 语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

二. 论理解释
第四节  类推适用
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则比照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




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念
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 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现象,通过人们意志形成的社会现象
2.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存在某种法律规范为前提才能产生
3. 通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表现,这种关系指的是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 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的联系
5.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法律事实
一. 法律关系要想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二. 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1.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公民或组织意志的外在表现)
2.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前者指的是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后者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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