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法律硕士辅导:刑事案件简易审的特点介绍
查看(1137) 回复(0)
maxmin
  • 积分:210
  • 注册于:2010-08-11
发表于 2010-12-07 22:20
楼主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实施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简易程序依法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三、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20日以内审结。

回复话题
上传/修改头像

目前中国有5元纸币吗?

考研论坛提示:
1、请勿发布个人联系方式或询问他人联系方式,包括QQ和手机等。
2、未经允许不得发布任何资料出售、招生中介等广告信息。
3、如果发布了涉及以上内容的话题或跟帖,您在考研网的注册账户可能被禁用。

网站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业务 | 帮助信息
©1998-2015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考研网-联系地址:上海市邮政信箱088-014号 邮编:200092 Tel & Fax:021 - 5589 1949 沪ICP备12018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