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点: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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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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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7 22:01
楼主
一、为什么我国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答: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发生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而不是在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具有不同于一般无产阶级专政的特点。我国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确认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但是,我国1975年宪法错误地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在这一错误的思想指导下,有许多普通劳动群众被当做资产阶级加以迫害,致使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民主制度均受到很大损害。以后的1978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这种“左”的影响,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2。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并不是简单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因为在现阶段我国的阶级关系和政权组成等方面它已经包含了许多新的内容,和1954年的那时相比已经有了重大差别。现在,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我国的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更加巩固和强大了。 (1)从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来看,首先是工人阶级壮大了,他们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2)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3)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体现人民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能更明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政权性质,以防止被人误解和歪曲。 二、如何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 答: 1.要改善党的领导,首先就是要加强党的制度的建设。 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地方各级党组织也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生活会制度。改革党内的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规范等等。我们要通过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扬党内民土,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设,这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 2.改善党的领导,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革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 党政分开就是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开,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 3.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要改进党的作风。 党风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一整套优良的传统和作风。这些传统和作风,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博得了国内外进步人士的赞誉。改善党的领导,关键的一环就是争取下决心切实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 4.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解决好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中国共产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特别是党的领导人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质上就是服从和执行人民意志的具体表现。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如果不改善党的领导,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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