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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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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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09:42
楼主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热烈欢迎2010级硕士研究生!在此,我首先代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向各位研究生同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向你们的父母把你们送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来学习,表示衷心的感谢!请大家把这份谢意带给你们远在异地的父母。 在这样的集会上,究竟讲些什么呢,早上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想起了这样一个题目:以言取效、以行担道。在这一主题下,我想和大家交流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我们作为法学硕士生。各位经过多年本科阶段的努力,经过四年法学或其它学科的训练,经过自己非凡的拼搏,成功考取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那么,研究生在学习上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我看来,研究生学习完全不同于本科生的学习。例如,本科阶段的学习,大家主要是知识的积累,而在研究生学习中,除了知识的积累之外,更重要的是见识的培养,是一种研究性学习。再如在本科学习中,大家是对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一般知识的掌握,而在研究生阶段,大家学习的将是更加专业的知识,主要是在二级学科方向内的学习。即使法律硕士生同学,将来也主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学习研究。还比如,本科生阶段的学习,主要是老师讲授,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除了老师、特别是指导教师的讲授之外,更重要的是每位同学要有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这些举例,已经表明作为一位硕士生在学习、交往方面和本科生的明显不同。大家在三年或两年的学习中,能否做到创造性地学习,研究性地学习,是你是否合乎一位研究生的关键所在。 不仅如此,而且大家还是法学或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在谈到法律、谈到法学,在我们中国文化背景下,有一种明显的误解。似乎只有触碰到法律的底线,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时,才需要法律。但事实上却是: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必需消费品,它和我们的日常生活须臾不可分离。因此,把法律仅仅看作是触犯法律了,才和一个公民相关,那只是拿去年的皇历,查看今年的日子。事实上,就在我们这个集会中,大家都和法律息息相关。比如我对我身上穿的这件衣服,正在行使法律上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再譬如,一位工人的生产活动,既是生产物质产品的活动,更是按照国家法定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的活动。还譬如,可能在座的诸位喜欢喝茶,在台湾,有些茶园所生产的茶叶,在包装盒上把茶的产地、采摘时间、采摘人、抄茶人、包装人、销售人等等的名字都写上。为什么?它在法律上的基本价值就是预设地确定不同人的责任。 正因为这样,法治是什么?富勒讲:法治就是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所谓“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就是指人们的所有交往行为,都必须服从规则治理,都必须纳入交往行为规范中。马克思强调一个人的行为是其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这句话尽管是针对言论自由而言的,但在他的言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人们的交往行为和法律之间的必然关联,正因如此,有一年,曾经竞争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特首的香港大律师杨铁梁曾这样讲:对香港居民而言,法律就和空气、阳光、水一样,是须臾不可分离的。这种说法,或许在我国大陆公民中很难接受,但在香港居民那里,这却是一种常识。这足以说明,法律是人们交往行为中的日常用品,而不是什么奢侈品。可我们不少同学,即使硕士研究生毕业,也对法律理解得很狭隘,如我曾问过一些同学,是否和法律打过交道,部分同学说打过,有些同学则说没打过。再问是否有过违法行为,同学们异口同声说没有。但当我检查到下面时,有些同学却拿着工商局的稿纸在做笔记。问这稿纸是哪里来的?学生说是他哥哥给的。再问拿着公家的稿纸记私人的笔记,是否合法?学生低头不语。这足以说明我们的学生虽然学习了不少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但是法律意识还很不够、很不到位。所以,作为法学和法律研究生,不仅要关注法律规范的研究,更要关注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好,这是我想和大家交流的第一个问题。 我想和大家交流的第二个问题是:作为一位硕士研究生,各位不仅要有知识,而且要有见识。前面已经讲过,研究生的学习,不仅要掌握知识,更要具有见识。法学基本知识的掌握,对于各位法学硕士研究生同学、出身于法学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而言,不存在问题,大家更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设法在巩固、拓展知识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有发明、有见识。而各位非法学出身的法律硕士同学,还肩负着法学知识接受和见识提高的双重任务。为此,学院在教学方案的制定上做了很多工作。各位同学,知识和见识并不是一码事。有知识的人未必一定有见识,但有见识的人,一般说来,必须要有一定的知识作为基础。能够在学习中不断积累知识,积累经验,这固然是一种良好的品质,但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死读书,结果就只能读死书。作为一位研究生,不仅仅要掌握大量的知识,更要有精辟、精深的见识。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说,知识的掌握,不过是每个人因循既往的过程,它不可能凸现出我们每个人作为主体性生存的伟大意义,只有见识的发扬,光大和精深论证,才能说我自己作为一位研究生贡献了什么,才能表明我们作为一位主体的自主性和自立性。 各位不论是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都面临着将来撰写学位论文的问题。虽然我们对法律硕士的要求是主要以撰写实证性的调研报告为主,对法学硕士更要求撰写学理性的文章为主,但这两样不同的倡导,在对同学们见识的要求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你在将来的毕业论文中总要交代:文中哪些内容是你的发现、你的创新、你自己的见识。这些见识的事实根据和逻辑根据是什么等等。不但如此,而且还要对这些见识的可靠性、可信性做出一份道义上的承诺。可见,要求研究生们必须有一定的见识,不仅仅是我作为你们的老师,作为我们这个学院的院长对大家的要求,而且在我国各个高校已经形成了一种非正式制度。所以,我期待大家通过两、三年的研究生学习,不仅要积累知识,更要学会发现知识、发明见识,发现既有知识的逻辑缺陷,寻求既有知识逻辑缺陷的救济办法等等。 当然,话说回来,一切见识的获得,都应当建立在一定的知识基础上。没有知识基础的见识,往往得不到证成,无法进行论证。我曾经工作的山东大学有一位教授,提出了“宇宙全息学”理论,大意似乎是任何一个微小的粒子,都内含着宇宙的整体信息。这是一种不错的见识,但迄今为止,它并不能得到知识上的证成,因此只能是假说。我讲这个例子,是想给大家进一步说明,有见解、有见识是对一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当然要求,但见识最好不要耽于空想,不要异想天开,特别对追求实证精神的法科学子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还有,不论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不论是法本法硕,还是非法本法硕,我们都还面临着不断积累知识、不断充实知识的使命,特别是对非法本法硕而言,在一定意义上,你还没入法学的门,所以,学院会根据你们的情况安排特殊的教育方式。总之,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大家既要积累知识,但更要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自己的见识。这是我想和大家交流的第二个问题。 我想和各位交流的第三个问题是:作为研究生,特别是作为法科研究生,大家不仅要有见识,而且要有德性。各位同学,头顶闪烁繁星,心怀道德律令,这是伟大的科学家、哲学家康德对作为永恒的道德律令的一种精妙的阐释。今天,在我们的会场,大家右边挂着我们学校的校训:“德以明理,学以精工”;左边挂着我们学院的院训:“法天法地,弘道弘仁”。大家可以看出,这两条训词,都特别突出了德的位置,强调了德的内容。但是,今天在这里和大家谈论德性,似乎有跟大家进行“说教”的嫌疑。不过无论如何,我必须要强调作为一位法科学生的道德感和德性精神。坦率地说,现在的学生、甚至老师,道德感普遍缺乏,道德精神普遍不能令人满意。学生见到老师的那种彬彬有礼的情形很少见了。在老师面前趾高气扬、扫视而过的情形不时可见。我想,我们在在座的韩军玲老师和罗莉老师对这种情形肯定更有感触。因为她俩都是留学日本回来的,她们对日本师生之间的那种道德关系,更有体会。 我仅仅是以师生关系为入口,说明法科学生在强调知识和见识的同时,还必须要有德性。同学们,对德性的追求,几乎是人类所有文明都特别强调的人际交往中的基础性内容。在中国,所谓五常,所谓仁、义、礼、智、信,所强调的就是对德性的追求,特别是其中的信,更是对人们在行动中恪守德性的具体要求。大家学过中国法律史的话都应当知道,商鞅当年在改革中为了推行法令而南门徙木的故事吧?那就是为了取信于民,那就是为了让自己所制定和创造的制度被人们所接受。在罗马法上,诚信的词根来自石头,是不是说诚信作为人生的一种品质,就像石头那样坚硬?人无信而不立,言必信、行必果,言而无信,立之不远等等格言,所表明的不正是德性的重要性吗。 在我以上的阐述中,大家是不是也隐约地感到德性和法律的内在关联?是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须以德性为追求。有人把人类的德分为四个层次,即公共道德、职业道德、政治道德和私人道德。我曾进一步把这四个层次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在关联作了论述,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我的《法治讲演录》中的一章“德性的法治”。其中前面谈到的诚信,作为公共道德,它被记载在民法中,是民法的所谓“帝王条款”。我要进一步说,诚信不仅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是整个现代法治的帝王条款。没有诚信作保障,现代法治的大厦就缺乏基本根基。在这个意义上,不仅仅我们作为法学研究生,个人要讲诚信,要有德性,而且我们所从事的事业,必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一项“德性事业”。法治从根本上讲,既是追求科学和肯定性的一项科学工程,也是追求善良和道德性的一项德性工程。 你未来不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做公务员、立法者、政治家,都是根据法律从事的职业,所以,对法律人而言,德性尤为重要。因为我们的职业性质意味着:你的所作所为,必然攸关着他人的利益。在民法学上,有所谓对物权和对世权之分,如果借用民法学上的这两个概念,那么,把一个人的行为也可以分为对己行为和对他行为。一位文学家、艺术家完全可以呆在自己的书斋里,苦思冥想,怎么开心、高兴就怎么来。因为他们的创作,在主观上可以不追求他人的认同。但是一位法律人,他的所有的公务行为,则必须追求他人的认同。只有合乎法律,合乎德性,才能获得他人的认同。所以,一位法律人在公务活动中,他的一切行为,必须寻求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德性。 但很遗憾,近些年来,我国国民德性因为政坛的风气不正,普遍有所下降。这正是我们法律人必须正视和关注的问题。我想,也正是这些问题,才为在座的各位将来更有作为创造了条件,也为借助法治推进德性提供了契机。这是我和大家交流的第三个问题。 我和大家交流的第四个问题是:作为法科研究生,不仅要有德性,而且要会践行。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这是毛泽东的名言。这句名言,如果运用于各位法科学子,应当说更为妥贴。法律向来被归入实践理性的范畴。早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把法律和法学归入实践理性范畴,而到了康德,他通过著名的“三大批判”,明确地划分了人类的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审美精神。其中法律、道德等人类的规范生活,被纳入到实践理性的范畴。这说明,如果说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的话,那么,对于法科学生和法学学科而言,所培养的人才更要强调“敏行”。只有把自己所学的知识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学有所用,学有所成。 特别是当大家把我前面讲到的法律人的行为,是为他人的行为这一点结合起来的时候,就会看得更清晰:法律知识只有被运用到实践中去,只有被恰当地、稳妥地运用到人们的交往行为活动中去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否则,法律知识就是无效的。法律人就是要通过知识的有效,获得自己的所需。这和有些知识就有所区别。人类的有些知识,只是用来寻求精神充实的。比如书法、绘画、音乐等艺术领域,既可以追求影响他人,也可以完全作为自娱自乐的一种知识。这一类知识即使对他人不发生作用,也能直接陶冶知识拥有者的情趣。但法律和法学知识却不同。法律知识、法学见识、法科学生的德性等,更需要通过人们的笃行来实践。否则,法律知识对绝大多数拥有者而言,就只是一堆枯燥乏味的东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践行既意味着一个人逻辑思维能力的运用和实践,也意味着一个人对社会交往关系的把握和处理。法科学生未来的工作总是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们要处理的是社会关系中的复杂关系——每每是人和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相反、证据主张相反、法律根据相反。那怎么办呢?法律人必须要有独特的方法、独特的思维方式、独特的智慧来处理这样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法律人所面对的问题,往往不是日常问题,而是“反日常”的问题,这就更需要法律人通过其卓越的实践能力,把“反日常”的问题拨正到日常的体系中去。法科学生在就学期间,除了掌握知识、提出见识、修养德性之外,还必须总结、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学院也积极为大家创造条件,在学科建设上,除了突出和我校相关的特色学科之外,特别强调以法律方法和司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学教育内容。最近,我们展开的“司法高端论坛”,就围绕着这一问题而展开。 不得不说的是,这些年来,和各个学科一样,在法学教育中也明显地存在着高分低能、言之夸夸其谈,行之畏畏缩缩的情形。学生中眼高手低的现象绝非个别。如果法学教育中容忍这种现象存在,则意味着法律知识、法学见识、德性修养等等只能停留在一个人的大脑中,不能对他人产生任何的影响。而前面我已经讲过,法学知识一旦不能付诸实践,所谓知识、见识、德性等,只能独善其身,就无以兼济天下。大家都听说过“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这句古训。但在谢老师看来,对以法律人为职业追求的法科生而言,你即使再穷,也要兼济天下,因为你拥有的知识属性,因为法律的实践理性特征,就决定了如果你不能兼济天下,你就只能退出法律人的行列。这是我想和大家交流的第四个问题。 最后,我想和大家简要地交流一个问题:以言取效,以行担道。言和行,是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每个人总是要说很多话,也要做很多事。说话的过程往往就是一个做事的过程,所以,需要以言取效。以言取效是现代语用学的重要概念,在塞尔、奥斯汀等的语言哲学中都有相关问题的分类和表述,同时,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也特别突出了对以言取效行为的阐述。我在这里所讲的以言取效,未必完全符合语用学或者交往行为理论中所讲的以言取效,我要强调的是既然言是我们每天都要面对的问题,那么,在和人的交往中,在同学和老师、同学和同学、自己和他人的交往中,一定要寻求言语的效果,从而寻求言语表达的方式和技巧。 在座的同学中,我知道有一位从西北大学考取来的,他在学术方面很有潜力、很有造诣,读了很多的书,思考了很多的问题。我对他很欣赏。昨天我和他专门谈到了一个话题,那就是以言取效的问题。这位同学是谁,我在这里不点名,大家以后会慢慢了解的。十多年前,有次在清华大学开会的时候,一位北大的学生质疑我:谢老师,你就根本没读懂苏力。他说这话的背景是:我当时写了一篇批评苏力的文章,这也是国内法学界最早批判苏力的文章。听到这里,谢老师尽管比较宽容,但也不好受,因为毕竟谢老师也需要面子啊。于是,我采用用诠释学的观点说:阅读总带着读者的前见,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存在完全“懂了的阅读”。我也质问那位同学:你说我没读懂苏力,意味着你自己读懂了苏力,那你读懂的苏力是什么?面对我的问题,他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试想,如果这位同学不是像前面这样发出问题,而是说:谢老师,对苏力的观点,我的看法和你不同,我是这样看的……那会是一种什么效果啊!他一上来就一个“没读懂”,不但取效不佳,而且在多数场合只会产生负面的效果。所以,以言取效,关注语境问题,关注语言中听众的感受,是多么重要。特别对作为未来法律人的法科学生而言,尽早地学习、锻炼“以言取效”,绝不是多余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还要谈到以行担道。“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是李大钊先生的名言。我在这里,更强调大家要以行担道。所谓以行担道,往小里说,就是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往大里说,就是要通过我们的行动而改造世界,使世界变得更美好。这个假期,我们学院派出十多位学生到外地实习。事后,张院长告诉我,某些学生的行为举止,引起实习单位的意见。极个别男女同学谈恋爱,居然两人把自己反锁在公用澡堂洗澡,法院的同志们要进去都进不去!离开法院前,同学们理所当然地应当向法院表示感谢,但这份感谢还是张院长他们提醒了之后才做的。这真是大大地超乎我的预料,这不仅是个我们学院没面子的问题,而且更深刻地表现了个别学生的道德水准之低以及以行担道的能力之差。也表明我在这里讲以行担道,对各位法科研究生而言,不是喊什么高调的口号,而是以法律人为目标追求的法科学生必须有的修养。 好了,我就和同学们交流如上几个问题。马上三节将临:我们的校庆、中华民族传统的节日中秋节,还有我们伟大祖国的生日。预祝各位同学、以及你们的家长节日快乐!也预祝大家就学期间,学有所成,术有专攻! 最后,我把早上刚写的这首七律献给大家: 千里负笈图探研, 三年面壁定离禅。 挥毫纸上咏宏志, 投目书行寻大观, 开阔心胸析世界, 深修法道拓学园。 九州治理勘明后, 吾辈扬眉万世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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