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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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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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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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学考查目标.考查目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民法学考点解析 2011年民法大纲变动不大,只是删除了一个知识点,所以考生在复试时不用花时间关注民法新增考点,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之后,大家只用学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可。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三、民法的知识体系 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一)中笔者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 (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 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 3、继承权(继承法) 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5、财产权 (1)物权 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权 a 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 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债权 A、合同之债 B、单方允诺之债 C、缔约过失之债 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 E、无因管理之债 F、不当得利之债 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 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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