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2011年法硕辅导刑法学重点知识详解第八,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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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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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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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法的概念和种类

  1.管制及其适用?: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
  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③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方法:3月~2年,max:3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生效)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已羁押,羁押1日=刑期2日。
  ★若被判刑的犯罪与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系同一行为,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可折刑期。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享有除被限制的之外的权利:如政治权利、同工同酬等。
  ⑤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届满,公安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
  2.拘役及其适用?
  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短期自由刑”。
  ①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羁押于一定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②期限较短:1月~6月,max: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某些待遇:1)每月可回家1~2日2)参加劳动者,可酌量发给报酬(非同工同酬)。
  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场所:拘役所→监狱→看守所(在监狱、看守所执行,要分管分押,避免感染)。
  3.有期徒刑及其适用?
  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
  ①剥夺罪犯自由,将其羁押于特定的设施、场所中:
  ②具有一定期限:6月~15年,max: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有期徒刑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若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③执行机关为监狱、其他执行场所:监狱、少管所、看守所。
  ★有期徒刑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1年,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④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论在何种场所,有劳动能力都要参加劳动。
  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无期徒刑及其适用?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①没有刑期限制,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实际上可以减刑、假释、特赦释放。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没有劳动能力外,都要在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④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及其适用?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属于“生命刑”。
  ※通过刑法总则、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控制死刑数量,贯彻“少杀、慎杀”政策。
  ①“刑法总则”对死刑限制性规定:1)适用条件2)适用对象3)适用程序4)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贯彻“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相统一”原则)。
  ★适用对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缓。
  ★适用程序:死刑“核准权”全部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执行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
  ②死刑缓期2年:死刑的执行制度。
  ★死缓适用条件:罪该处死(前提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实质条件)。
  ★死缓的判决、核准,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执行期届满后的处理:
  ●—→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
  ●—→15~20年有期徒刑:无故意犯罪前提下,有重大立功表现。
  ●—→存在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在2年内任何时期都可适用)。
  ★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若死缓—→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届满起算,已经羁押的2年不计算在有期徒刑刑
  期内,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2+X)。
  6.罚金及其适用?
  法院判处犯罪分子、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①罚金种类: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选处罚金: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若适用则只能单独适用。
  ★单处罚金:只能对单位适用,只能单独适用。
  ★并处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且必须适用。
  ★并处或单处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②罚金执行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免缴纳。
  ★强制缴纳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2)犯罪分子拒不缴纳3)缴纳期限已过。
  ★随时缴纳使用条件:1)犯罪分子、犯罪单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前提条件)2)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原因并非因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而使缴纳困难3)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实质条件)。
  ★减免缴纳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犯罪单位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前提条件)2)因
  不可抗拒的灾祸而使被执行人出现缴纳困难(实质条件)。
  7.剥夺政治权利及其适用?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①剥夺政治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的职务的权利。
  ②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主要用于重罪。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③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主要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适用、主刑为管制、拘役:1~5年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起算。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改为3~10年。
  ★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⑤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拘役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也改为3~10年,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⑥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8.没收财产及其适用?将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①没收财产适用方式: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罚金种类: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且必须适用。
  ②没收财产范围:由法院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案件其他具体情况确定。
  ★对犯罪分子没收全部财产,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③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④债务清偿: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财产偿还的,应当偿还。
  ★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在财产没收前所负的债务2)必须是正当债务3)债务需以没收财产偿还4)经债权人请求。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可以单独适用、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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