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刑法学总则冲刺阶段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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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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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记住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了解广义与狭义刑法包含的范围。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狭义刑法指的是刑法典;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知道刑法修正案有六个。
  知道刑法的本质属性是刑法的阶级性。了解刑法的 3 个特征「选择」。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背诵<<刑法》第2 条的规定即可「选择、简答」。
  三、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选择题
  (一)立法体系:要知道条、款、项即可。
  (二)刑法的解释:简单看看其内容,同法理,把握一下:(1)立法解释及其形式;(2)司法解释的主体。
  四、刑法学的意义:了解。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能够背诵<<刑法》第 3、4、5 条条文。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主要把握标§1 基本内容的3 个方面。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多选题),刑法禁止重法朔及力,如果事后法是轻法仍然有朔及力。
  ●辨析: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限制了国家的刑法权,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主要了解标§1 基本3 个方面的含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要求记住把握标§2「选择题、辨析题」。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定罪量刑跟行为人的主观罪责、客观罪责相适应,主观包括此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还有累犯,犯罪以后的表现;客观包括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在服刑中的表现、犯罪以后是否挽回损失,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等。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简单了解。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结合授课内容把握每一个细节,刑法第六条要求背诵。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多选题)
  2、属人原则:了解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公民实施犯罪,刑法第6 条
  的规定。
  3、保护原则:了解。
  3、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处理方法是起诉或引度。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前三个基本原则具有补充的作用——多选题。
  普遍管辖原则涉及双重审判的问题,一个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十条规定,虽经外国审理,仍然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受到刑法处罚的,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了解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朔及力▲,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及其含义,注意案例题中的运用,其它简单了解。
  ●注意两点:1、实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2、它的使用范围只能是未决案件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简单了解三种类型。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要求结合犯罪的特征掌握。犯罪定义的意义:×简单了解。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选择、简答」要求掌握犯罪3 个基本特征,3 个标题要求记住,把握P14 最后3 行至段尾,P16 倒§1 行1.
  P17 倒§3.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历年重点)
  本章属于必考内容,每年考试所占分值不低于5 分。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概念本身要记忆,其它内容及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理解把握「选择题」。具有法定性。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了解,知道分类及方法,能够判断识别某行为属于哪种犯罪构成。注意掌握修正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掌握概念本身。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要求知道并了解三类客体及其作用、意义(重点P23 行2)。
  客体和对象的区别与联系:多选或简答。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掌握其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掌握其概念。知道犯罪客观方面的三个要素包括(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二、危害行为:▲必考内容。把握标§1 内容、掌握其特征;作为与不作为▲▲。掌握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
  件▲,要求背诵三个法定义务来源「多选题」。(注意:道德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教材未列合同及契约义务)。
  结合分则的罪名,掌握哪些是纯正不作为,哪些是不纯正不作为「选择题」
  三、危害的结果:主要把握概念。“犯罪分子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
  四、刑法的因果关系▲。重点把握标题句并理解其内容——多项选择。
  举例:一个妇女想至她丈夫于死地,她丈夫生日那天,她送了他一辆大马力的摩托车希望骑车的时候发生车祸,终于有一次她丈夫和汽车相撞,当场撞死。这个妇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她是利用了合理的风险。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知道即可。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主体中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掌握。
  一、犯罪主体概述:了解概念及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3 个条件「选择」,了解特殊主体概念及认定中的应用。
 二、刑事责任年龄▲▲(必考内容):重点掌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处罚,知道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负刑事责任的8 种犯罪,,罪名要求背诵。注意在此年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8 种犯罪以外的行为同时又触犯8 种犯罪
  的,按照8 种犯罪定罪。如绑架杀人、犯诈骗、盗窃、抢夺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的,直接定故意杀人罪。注意06 年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提示:生日的次日才开始算已满周岁,年龄的计算以行为发生时为准。已满 14 不满18 周岁的人:法律上规
  要求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忆)。
  三、刑事责任能力▲:掌握“正常人”、“完全精神病人”、“相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规定。其中间歇性精神病按照犯罪时的状态确定,病理性醉酒按照精神病处理。<<刑法》第18 条规定(注意‘应当’、‘可以’)。
  精神病的 2 个衡量标准:心理学的标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医学的标准(患精神病)。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有精神病,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属限定行为能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它属于无行为能力。
  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生理性醉酒犯罪,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但为了报复社会的例外。
  聋哑人和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上明文规定。如盗窃罪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主要掌握<<刑法》第31 条规定的处罚,把握一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其它单位犯罪的内容可不看。
  注意视为为自然人的情况(多选题):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合伙企业。2、法律上规定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的。3、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吞的。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简单了解概念,知道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重点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两者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选择性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简单了解。
  二、犯罪故意▲,掌握其概念和种类,刑法第14 条要求背诵;要求掌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与区别。把握间接故意发生的两种情况。
  提示: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下,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就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过失▲,《刑法》第15 条要求背诵,理解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能够有效的区分和运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把握一下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注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和区别(简答、案例)。注意把握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区分。
  四、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主观上的选择要件,例外: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说它又成了必要要件。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用于选择题和案例分析中。要求掌握各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内发生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的,要影响刑事责任。事实上认识的错误:1)客体认识的错误。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罪。2)对象认识错误。包括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和不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同类认识错误,如想杀张三,结果杀了李四,按最终的形态来认定故意杀人既遂;不同类的认识错误,如错把猪当成人杀杀了,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如果把人当成猪杀了,看主观有罪过,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成就过失犯罪,如果没有罪过,按意外事件处理。3)手段认识的错误。用失效的毒药杀人按犯罪未遂处理。
  行为的偏差参照对象认识错误处理。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必考内容)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掌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即可。提示: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犯罪停顿的一种状态,不存在从一种停止形态过渡到另一种形态的问题。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看一下概念和标准(P40§1 倒数第2 行,§2 行1-3)。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态:要求掌握三种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每种形态有哪些犯罪「选择题」。
  三、处罚原则简单了解。
  第三节 犯罪预备
  本节比较重要,要求掌握概念、处罚原则(记住<<刑法》第 22 条规定即可),把握特征。能够区分犯罪预备和犯意流露(关键是有无预备的行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要求把握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 条第1 款的规定)
  理解掌握犯罪未遂的 3 个特征标题。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主要掌握各分类的分类方法依据「案例分析」。
  把握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发生的阶段不同「选择」。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背诵最后一句话(<<刑法》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要求掌握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24 条第1 款),重点掌握犯罪中止的3 个
  特征。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知道普通和特殊的两种分类,掌握第二种分类P47§3 的内容,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采取了措施,最后结果没有发生是中止,发生了是既遂。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看一看。
  三、掌握犯罪中止的处罚:背诵一句话(<<刑法》第24 条第2 款的规定)
  要求能够在具体案例中有效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区分点:1、从发生的阶段不同,2、停止的原因不同。
  第五章 共同犯罪▲(重点看法条,案例分析应用,必考)
  掌握<<刑法》第 25、26、27、28、29 条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重点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句话(其中“二人以上”的理解,注意主体要合格)。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重在理解应用。共同故意是构成共犯必要条件,交通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单位主管人员以及乘客)是一个法定的例外情况。
  注意不构成共犯的情况:1)共同过失;2)一方故意一方非故意的帮助;3)故意的内容不一致;4)同时犯;
  5)实施过限;6) 间接正犯。7)事后(既遂以后)窝藏、包庇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共犯。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1、掌握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分类,理解各分类的含义。
  2、理解把握犯罪集团的概念(《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及成立条件。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重点把握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把握概念、处罚原则,注意新刑法没有讲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掌握主犯的种类;掌握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的条件。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与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区别:前者指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后者是指共同犯罪人结合的方式。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如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首要分子可能就一人,不存在共犯问题(辨析题)。
  对协从犯:新刑法规定的协从犯仅限于被胁迫抓去共同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加入共同犯罪的。
  在教唆犯里,如果总则和分则发生竞合的情况,排除总则教唆犯的适用,直接按照分则定罪量刑,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发生教唆犯的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所有实行犯的行为,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如果有人要中止,必须有效阻止其他所有人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简单了解。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了解实质一罪的概念,掌握 3 种类型。
  二、继续犯:掌握概念、典型犯罪、构成特征,知道处罚(一罪论处)。一般说来,如果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再加入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继续犯是个例外,绑架罪、拐卖妇女罪。
  三、想象竞合犯:主要掌握概念、处罚(从一重处断)。想象竞合不同于法条竞合。
  四、结果加重犯:主要把握概念、处罚(本节最后一句话)。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如强奸致人自杀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属于情节加重。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一、了解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 3 种类型。
  二、连续犯:掌握概念及处罚,简单了解构成特征的标题句。考点是时效起算问题、责任年龄的问题、重法轻法问题。
  三、牵连犯:掌握概念及处罚,简单了解构成特征标题句。把握牵连犯和连续犯的区别。
  四、吸收犯:简单了解。吸收犯的形式(选择题),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分:吸收犯是同一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不同罪名的犯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要求掌握概念,重点把握成立条件▲▲「选择、简答」。
  二、无过当防卫权:掌握《刑法》第 20 条第3 款,记住相应罪名。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了解,掌握处罚原则。过当不过当由司法机关认定。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主要把握概念,理解构成条件,注意在选择,案例中应用,知道以下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避险的合法利益(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把握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重点看法条)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罚的概念和特征。×简单看看。
  二、刑罚的目的。了解本身(主要是预防犯罪)。主要把握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分类及各自的含义即可。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刑法种类概述。简单了解。
  二、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要求掌握主刑、附加刑的类型。
  三、主刑。要求通过法律条文掌握各刑种的概念、刑期、羁押折抵、最高刑,知道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主刑中死刑是重点。
  死刑▲▲,全面掌握。根据授课内容认真掌握死刑的各限制性规定,犯罪时不满18 周岁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缓)。死缓的处理,注意把握关键词及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掌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三种处理办法「选择题」
  四、附加刑:掌握罚金的执行方式、特别注意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问题▲,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重点掌握:《刑法》第54 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期限、计算及执行机关。
 第九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简单了解,知道2 个原则标题。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
  二、量刑的法定情节:易出客观题,可根据各章节内容掌握。一般说来,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是从重情
  节,总则规定的一般是从宽情节,把握时注意各自的反例,其中法定从重情节中许多罪名大纲已经删除。P81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要求掌握第(1)、(2)、(24)点。
  P82 标2 至标8,重点掌握“应当”的情形,一般了解“可以”的情形。
  法定情节的适用:×。
  三、量刑的酌定情节:×。
  第三节 量刑的制度▲
  一、累犯▲。意义×。重点掌握标(二)累犯的种类及构成条件「选择题、简答题」:要求掌握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假释、宣告缓刑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况。(三)累犯的刑事责任,要求知道:1)从重处罚、(2)不得适用假释。
  被判缓刑的,后面又犯新罪的一概不发生累犯。
  如果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撤销假释执行数罪并罚,不发生累犯。
  二、自首▲。
  (一)自首制度意义:×。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结合法律条文重点掌握一般自首、特殊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重点掌握一般自首「简答」。要求:理解掌握自动投案的含义(共4 点);理解掌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含义(共3点)
  (三)自首的认定:要求理解掌握。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背《刑法》第 67 条第1 款条文即可。
  三、立功。主要掌握两个问题:(1)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2)立功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数罪并罚▲。
  (一)概念、特点、意义:×。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掌握 P96 标2.我国数罪并罚原则及其特征。标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原则“。
  (三):要求掌握《刑法》第69 条、第70 条、第71 条,根据授课理解把握,重在应用。
  提示: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要求掌握。刑期计算,关于“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规定要求熟练应用。
  五-七、缓刑:重点掌握一般缓刑,战争缓刑可以不看。一般缓刑主要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法条把握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的法律后果。
  如果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和新罪,一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有漏罪的原来的缓刑仍然有效,不撤销,单独对漏罪定罪判刑执行。有新罪的,仍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概念:×。
  二、减刑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知道适用对象(标§1 行1)即可。
  (二)实质条件:把握可以、应当减刑的条件。
  (三)限度条件:注意客观题。重点掌握标§1 减刑的限度内容,其它可以不管。
  三、:×。四、减刑的程序:把握一下“中级人民法院”即可。
  第二节 假释
  重点把握假释的条件及假释的法律后果。知道累犯及其它不适用假释的情况,把握《刑法》的 81 条的规定。考验期:有期徒刑是残余刑,无期徒刑是10 年。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本节主要掌握 P115§1 刑法第87 条的规定、P115 最后2 个自然段的内容(追诉期限的规定,时效中断与延长)。举例:如果某甲触犯的某罪的法定刑是3 年以上10 年以下,法院判决某甲有期徒刑4 年,则追诉时效为(15年)。
  掌握追诉时效的起算(刑法第 89 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节 赦免:×。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本章主要把握两个问题:
  1、P119 标二、罪状(▲▲法条分析中要点):要求掌握和运用各种罪状,叙明罪状是重点。
  2、P122 标(四)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知道什么是法定刑、宣告刑。
  分则部分(第十四章至二十一章):主要把握各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重点掌握客观方面(各罪间的主要区别所在),个别把握一下主体方面。各章第一节犯罪的概述部分:×可以不管它。
  使用说明:
  ⑴本资料编写时,考虑大多数考生已经对考试内容能够全面了解,故我们在编写资料时对那些在考试中命题概率较小的内容进行了大量删减,帮助考生在最后冲刺阶段,集中精力把握本年重点。
  ⑵资料中标“×”、“可以不看”的内容,简单看看,仅说明我们判断当年出题的可能性不大,并非一定不考。
  ⑶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中难免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广大学员谅解。
  符号使用说明:Pn:教材第n 页,§n:第n 自然段(标题行不记数,每页开始不足1 段的计为1 自然段),
  标n:第“n”个标题,行n-m:第n 行至第m 行。例:标§2 指本标题下第2 自然段。
  ↑可能性增加,↓可能性减小,×:删除符,可以不看的内容。※:提醒引起注意的符号,重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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