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法律硕士法制史概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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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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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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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10.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11.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2.<<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3.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4.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5.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6.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7.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8.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9.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20.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1.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22.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3.司寇
  (1)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4.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5.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6.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7.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8.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9.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30.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1.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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