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高效复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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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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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2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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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高效复习方法
一.解析篇 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1)量大。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触)。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5)时间紧迫。法硕竞争日益激烈,而一般情况下准备时间不到一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点是每位同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人可以为大家提供的这种记忆方法,帮您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堆积如山的知识点中提炼出精髓,将杂乱无章的知识点理清脉络,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彻底加以区分!通过系统的记忆使您轻松牢记知识点,形成条件反射。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么有没有谁可以自信地说,我记得一条不少一条不错,绝不混淆?我可以!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 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 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 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应减轻、免除处罚 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 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可免于刑事处罚 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 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 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 什——时——时效免责; 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 协——协议免责; 助——自助免责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4)最重要的是,你学会了一种学习方法,当你遇到新的知识点时,可以自己编口诀,这就需要先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词语(KEY WORDS),对这些字词从新推敲、组织,使其具有另一个独立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你已将知识点牢牢地记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联想起来。在经过几次记忆、忘记、再记忆的循环,便能达到一种条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1.刑法中规定的主要结果加重犯(伊绑匪抢劫虐*商,爆破组投放爆破筒,拐卖假药) 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绑——绑架罪 匪——非——非法拘禁罪 抢——抢劫罪 劫——劫持航空器罪 虐——虐待罪 *——强*罪 商——伤——故意伤害罪 爆——爆炸罪 破——破坏交通设施罪 组——组织卖淫罪 投——投放危险物质罪 放——放火罪 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破——破坏交通工具罪 筒——通——交通——交通肇事罪 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 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其实象县官) 其——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 象——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县——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官——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9.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 (不过当正合鄙意) 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鄙——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1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 (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1)相同点 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 愿——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 先——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 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兑——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 现——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 法 理 学 第1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 (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 (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二>《精要知识点串讲》部分内容: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 发现权、发表权, (4)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6)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 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 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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